林益世涉贪6300万元案 更审轻判四年十月
中评社台北6月9日电/前中国国民党“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贪污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6300万元案,二审判12年,经“最高法院”撤销,高院更一审今天宣判,依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刑4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可上诉。
中央社报道,全案缘于,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员”任内,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炉下渣契约,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6300万元,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另15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将收贿6300万元部分发回更审,仅就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谳;林益世被控索贿8300万元,连同洗钱部分,判决无罪定谳。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范围仅林益世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部分,林益世之前开庭时表示,他没有犯罪,地勇公司及中联公司均是民营公司,以“立委”职权是管不到的,且一审台北地院认定他恐吓时任中钢公司总经理邹若齐、中联董事长翁朝栋等人有误,这是笔录漏载。
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谳入狱服刑,去年4月间获假释出狱,高院更一审决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周赴警局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