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两办谴责郭荣铿 是善意的劝诫

  中评社北京5月8日电/据文汇报报道,中联办及港澳办日前公开谴责郭荣铿等立法会议员的“拉布”行为,被反对派指是干预港人治港有违《基本法》,那么,两办是否有作出干预?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干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就此发表题为《中联办、港澳办谴责郭荣铿 是善意的劝诫》的评论文章,认为郭荣铿作为会议主持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的15次会议中并未履行主席“剪布”的职权,而在这样严峻的局面之下,两办仅以其发言人接受记者发问的形式发声,关注的是尽快恢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是善意的劝诫,绝不构成所谓干预特区自治事务。

  陈弘毅首先描述了事件的严峻程度,他指,关于最近这个事件,不少市民并不了解详情,只知道港澳办和中联办(两办)发表一些批评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和若干其他反对派议员的言论,被批评者则指责两办干预特区自治事务,违反《基本法》第22条。而事实是,过去六个月来,有不少议员在理应进行正副主席选举的15次会议中不断“拉布”,作为会议主持人或临时主席的郭荣铿容许他们无限地进行拉布,经过15次会议仍未让这些候选人发言,进行竞选活动。这样,立法会的立法功能便被瘫痪了半年,立法会无法成立法委员会去审议条例草案。

  正是在香港这个史无前例的宪制危机出现的情况下,两办才就这严峻的局面发表意见。他们发表意见,是以其发言人接受传媒查询时回答记者的发问的形式发表的。正如中联办发言人在4月17日的发言中指出,这样的情况实在“已经令人忍无可忍”(这点我是有共鸣的,我也深感这情况的忍无可忍),就是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之下,两办对有关议员提出批评和谴责,并呼吁“香港特区立法会必须尽快恢复正常运作”(引述自港澳办4月13日的发言)。

  陈弘毅认为。两办的发言是从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关注的是尽快恢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是善意的劝诫,绝不构成所谓干预特区自治事务。必须了解,有关发言只是两办发言人在接受记者查询时的回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是任何公权力的行使,没有改变任何权利或义务关系,也不是中央向特区政府的指令或指示。

  中联办及港澳办在香港有何角色?   由于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所以香港内部事务的管理,其本上完全由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负责。《基本法》对中央可以行使的权力已经有清晰的规定,这些权力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等机构行使。

  根据国务院的组织规范,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包括26个部委,另外,有一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十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两个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其中之一),还有九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是其中之一)。中联办的前身是港英时代中国政府设在香港的新华社香港分社,这个机构从2000年起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见《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5日,国函[2000]5号)。中联办是中央驻港的机构之一,其职能包括例如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港的中资机构、促进香港和内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反映香港居民对内地的意见,并承办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例如中联办就《基本法》的实施的重大问题作发言,便是中央交办的事项之一。

  两办在香港是否有监督权?

  监督权是一个与自治制度有关的法理概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立法赋予国家内某地区或某些地区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当一个主权国家通过其宪法或其他自治法规, 规定该国内某地区或某些地区享有自治权的时候,一般来说,都会设立一种监督机制,保障宪法或法律所设立的关于自治的宪制安排能顺利和合法实施,从而保证,如果在自治区出现违反或偏离关于该自治宪制安排的情况,主权国家可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纠正。

  《基本法》没有明文用到“监督权”的字眼,但《基本法》的多项条文都有体现监督权的概念。举例来说,根据《基本法》第17条,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反《基本法》中若干条款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决有关法律,这便是中央对于香港的立法活动的监督权的体现。又例如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所以如果香港当局对《基本法》有错误的理解,中央可运用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去纠正有关错误。

  至于港澳办、中联办等机构就《基本法》的实施的重大问题发言,例如在香港出现了立法会的立法功能被瘫痪的情况(《基本法》设计的香港政制架构基本上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关构成,三机关的其中之一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它的被瘫痪是一种宪制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两办的发言也可理解为监督权或监督功能的表现,但必须指出,这类发言与上述根据《基本法》由人大常委会或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权力不同,这类发言没有法律效力,不是公权力的正式行使,不会改变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严格来说,并不算是监督权的正式行使,只能说这样的发言对特区的有关人士及其行为可能发挥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正如舆论监督一样。   中评社北京5月8日电/据文汇报报道,中联办及港澳办日前公开谴责郭荣铿等立法会议员的“拉布”行为,被反对派指是干预港人治港有违《基本法》,那么,两办是否有作出干预?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干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就此发表题为《中联办、港澳办谴责郭荣铿 是善意的劝诫》的评论文章,认为郭荣铿作为会议主持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的15次会议中并未履行主席“剪布”的职权,而在这样严峻的局面之下,两办仅以其发言人接受记者发问的形式发声,关注的是尽快恢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是善意的劝诫,绝不构成所谓干预特区自治事务。

  陈弘毅首先描述了事件的严峻程度,他指,关于最近这个事件,不少市民并不了解详情,只知道港澳办和中联办(两办)发表一些批评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和若干其他反对派议员的言论,被批评者则指责两办干预特区自治事务,违反《基本法》第22条。而事实是,过去六个月来,有不少议员在理应进行正副主席选举的15次会议中不断“拉布”,作为会议主持人或临时主席的郭荣铿容许他们无限地进行拉布,经过15次会议仍未让这些候选人发言,进行竞选活动。这样,立法会的立法功能便被瘫痪了半年,立法会无法成立法委员会去审议条例草案。

  正是在香港这个史无前例的宪制危机出现的情况下,两办才就这严峻的局面发表意见。他们发表意见,是以其发言人接受传媒查询时回答记者的发问的形式发表的。正如中联办发言人在4月17日的发言中指出,这样的情况实在“已经令人忍无可忍”(这点我是有共鸣的,我也深感这情况的忍无可忍),就是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之下,两办对有关议员提出批评和谴责,并呼吁“香港特区立法会必须尽快恢复正常运作”(引述自港澳办4月13日的发言)。

  陈弘毅认为。两办的发言是从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关注的是尽快恢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是善意的劝诫,绝不构成所谓干预特区自治事务。必须了解,有关发言只是两办发言人在接受记者查询时的回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是任何公权力的行使,没有改变任何权利或义务关系,也不是中央向特区政府的指令或指示。

  中联办及港澳办在香港有何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