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海外优质企业来港 议员建议优化上市规则
中评社香港7月8日电(记者卢哲)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李慧琼、陈仲尼及立法会议员陈振英7日举行记者会,共同发表“进一步优化《上市规则》促进海外优质企业来港上市”建议书,为促进海外优质企业来港上市,进一步壮大香港证券市场出谋划策。
香港股市近年一直致力改进上市机制,以增加香港市场的吸引力。2018年4月实施的上市改革,让香港发展成国际的新经济市场,为香港新股集资市场创造了又一新里程碑。为配合最新经济趋势和企业需求,吸引更多来自不同地区的企业来港上市,证监会和港交所目前正推进全面的上市制度检讨,其中包括审视上市要求和上市后的持续责任;检视上市规例和安排,改善审批流程;以及研究优化双重主要上市及第二上市门槛等。
民建联李慧琼、陈仲尼议员以及陈振英议员表示,在此背景下展开合作,进行了业界相关意见谘询及资料研究工作,并据此提出10项建议。第一,检讨对同股不同权(WVR)公司上市的市值及收入要求,提供更多弹性。例如把400亿元的市值要求改为让市值高于200亿元的港交所海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可在港挂牌上市,或者引入过去3年最高市值或平均市值等更灵活的计算方式,而非仅依赖上市时市值数据;同时,调整WVR的时间界限机制,以审慎方式进行,建议可以中概股先行,倘若中概股公司在需要披露的过去3年业绩纪录前已经采用WVR架构的,便可容许在港挂牌上市;待机制运作顺畅后,再开放至其他海外优质公司享有同样安排。
第二,设立宽限期,为一些已在海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开放更宽松标准,允许其在达到香港上市相关条例标准前,继续保留其WVR架构;同时,在宽限期内,这些上市公司可以有较充裕时间调整其WVR架构,例如修改WVR的投票权比例至符合不多于1股为10票的要求。
第三,放宽对“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和要求,只要是公司具有独特科技创新元素,并是该行业的前列企业便可。
第四,研究放宽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量规定。研究允许超大市值公司,特别是在新股上市后的公众持股量毋须维持最少25%门槛,或者引入以公众持股量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替代门槛,从而让发行人在上市后有更大灵活度维持较低公众持股量,以及研究应否改变现行如一旦公众持股量低于15%的上市公司被停牌的做法,并就此尽快谘询市场意见。
第五,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审批流程效率,建议参考现时为便利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而设的“科企专线”做法,为海外优质企业设立上市前的指引服务专线,以进一步加快未来新股来港上市审批的全过程速度,提升香港上市集资市场的竞争力。
第六,必要时增加人手或组建专门团队,确保维持审批效率。去年10月份证监会及联交所公布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证监会与联交所分别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两轮询问,形成整个T+100的审批流程为机制,这比过去的审批效率提升不少。倘若日后因新股发行上市集资的申请大量急增,令这审批效率标准无法维持,证监会及港交所必须增加人手或组建专门团队,以处理新股上市申请。
第七,研究简化现有的尽职调查和相关披露要求。对于在海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有一定历史,例如上市已达5年或以上,且在股份成交量以及公司营业额表现稳定的公司,证监会及港交所可审视并简化现有的尽职调查和相关披露要求。
第八,允许双重主要上市公司秘密递交招股书安排。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已在海外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资格公司在申请香港第二次上市时,可自动享受豁免部分《上市规则》规定,例如可向联交所秘密递交招股书。为了保障公司的商业敏感资料或者提高上市效率,建议允许来港双重主要上市的海外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下,能同样获得秘密递交招股书安排。
第九,容许具规模海外回流二次上市的企业纳入“港股通”名单中,从而吸引他们来港上市。
第十,持续检讨《上市规则》第18A或18C章涵盖的行业范畴,以寻求进一步扩大当中的行业类别,令更多海外优质企业如符合特定条件,便可允许其未有产生收入亦可申请上市,或者已商业化公司在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特专科技业务收入至少达到2.5亿港元便可。
中评社香港7月8日电(记者卢哲)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李慧琼、陈仲尼及立法会议员陈振英7日举行记者会,共同发表“进一步优化《上市规则》促进海外优质企业来港上市”建议书,为促进海外优质企业来港上市,进一步壮大香港证券市场出谋划策。
香港股市近年一直致力改进上市机制,以增加香港市场的吸引力。2018年4月实施的上市改革,让香港发展成国际的新经济市场,为香港新股集资市场创造了又一新里程碑。为配合最新经济趋势和企业需求,吸引更多来自不同地区的企业来港上市,证监会和港交所目前正推进全面的上市制度检讨,其中包括审视上市要求和上市后的持续责任;检视上市规例和安排,改善审批流程;以及研究优化双重主要上市及第二上市门槛等。
民建联李慧琼、陈仲尼议员以及陈振英议员表示,在此背景下展开合作,进行了业界相关意见谘询及资料研究工作,并据此提出10项建议。第一,检讨对同股不同权(WVR)公司上市的市值及收入要求,提供更多弹性。例如把400亿元的市值要求改为让市值高于200亿元的港交所海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可在港挂牌上市,或者引入过去3年最高市值或平均市值等更灵活的计算方式,而非仅依赖上市时市值数据;同时,调整WVR的时间界限机制,以审慎方式进行,建议可以中概股先行,倘若中概股公司在需要披露的过去3年业绩纪录前已经采用WVR架构的,便可容许在港挂牌上市;待机制运作顺畅后,再开放至其他海外优质公司享有同样安排。
第二,设立宽限期,为一些已在海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开放更宽松标准,允许其在达到香港上市相关条例标准前,继续保留其WVR架构;同时,在宽限期内,这些上市公司可以有较充裕时间调整其WVR架构,例如修改WVR的投票权比例至符合不多于1股为10票的要求。
第三,放宽对“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和要求,只要是公司具有独特科技创新元素,并是该行业的前列企业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