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住房难题有了新解法
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要小户型、低租金,而且要有利于职住平衡。小户型、低租金是适应新市民的承受能力,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新建的也要选在交通便捷的区域,确保职住平衡,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道,“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总体情况不是没有房子,而是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的房子供不应求。所以,有必要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多主体、多渠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不足。”
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房源有效供给
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倪虹同时表示,此次《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将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结婚这段时间,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让他们有了预期,有了保障。”
加强监管确保物尽其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公租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租房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则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此次《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曹金彪表示。
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确保其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曹金彪补充道。
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要小户型、低租金,而且要有利于职住平衡。小户型、低租金是适应新市民的承受能力,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新建的也要选在交通便捷的区域,确保职住平衡,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道,“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总体情况不是没有房子,而是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的房子供不应求。所以,有必要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多主体、多渠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不足。”
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房源有效供给
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