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答中评 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评社北京6月9日电(记者 徐梦溪)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8日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应询中评社记者提问。
中评社记者问,《民法典》和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请问民政部在落实落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郭玉强表示,《民法典》总则中对监护设立专节进行了规定。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长期监护就是由民政部门担任最终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家都知道的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这样一种行为,这类未成年人也由国家负责长期照料。关于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监护缺失的时候,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临时监护。另一类也就是未成年人自身因为遭受性侵、欺凌等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紧急安置、临时监护。
郭玉强指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监护一般由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这也是我们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领域的两类机构。两种监护制度相比,临时监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比如,临时监护由谁启动、什么情况下终止、由谁进行调查评估、临时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怎么界定等等。特别是在中国乡土文化人情社会大环境下,有的时候要启动临时监护往往还会面临着法、情、理之间的多难选择。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实化,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