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族论”探源和两岸关系中的“国族”议题
中评社╱题:“两族论”探源和两岸关系中的“国族”议题 作者:祝捷(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金玲慧(福州),福建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两族论”是以民族为名的“两国论”。东德和朝鲜都提出了本民族版本的“两族论”,特别是东德在“两族论”上的理论和实践,为更加深刻认识“两族论”的理论本质、论证方法和政治后果提供了参照。两岸关系中亦存在以“台湾国族认同”为名的“两族论”,成为“台独”分裂势力进行“国家建构”的重要理论方式。“台湾国族认同”不仅在政治上是完全错误的,在理论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在应对两岸关系中“国族”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应当挖掘其具有的统一意涵,形成应对中国国家论域内形形色色“两族论”的对冲性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台湾前领导人马英九时,将“民族”这个关涉两岸关系和国家统一的重大概念再次引入人们的视野,明确两岸同胞同属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纵观世界各国,原统一国家分裂后对双方人民是否仍属于同一个民族的讨论幷不鲜见。2023年12月底,朝鲜宣布,“南北关系不再是同族关系、同志关系,而是敌对关系,两个国家的关系、交战国的关系”。随后,朝鲜最高人民会议通过修改朝鲜宪法,将宪法中的“北半部”“自主、和平、民族大团结”等表达全部删除,幷将民族历史上“统一”“和解”“同族”等概念全部去除。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东德”)关于“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分裂统一的德意志民族的“两族论”俨然成为其论证“独立”的重要理路。中国国家统一的论域内也时常出现“民族”“国族”等议题,“台独”分裂势力提出所谓“台湾国族”,香港激进本土主义也提出所谓“香港民族”。这些形形色色的“两族论”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完成对“独立国家”的论证,两岸论域内的“台湾国族认同”议题又如何看待和解构?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加精细化地研究和思考。
二、“两族论”的实践探源——东德的实践发展
“两族论”中的“两族”幷非指本来就是两个民族的群体,而是指原本属于同一民族、但被人为分裂的“两个民族”。“两族论”主要产生于二战后因意识形态原因被分裂为两个国家或两个政治实体的互动之中,代表性理论主要有原东德执政党统一社会党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两族论”和朝鲜在近期提出的“两族论”。由于朝鲜提出“两族论”的时间尚短,本文对“两族论”的实践探源主要以东德的“两族论”为主。
二战后德国被盟军分区占领,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在1948年5月成立国号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以下简称“西德”),苏联占领区在同年10月成立国号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国家合法性建构几乎贯穿了东德政权始终,而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建构无法绕开同西德以及1945年前“整个德国”的关系。在此问题上,东德经历了“民族统一”“一族两国”和“两族”三个阶段。“民族统一”阶段即东德政权成立之初,东德依然以“民族统一”为标志追求国家统一,在1949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德国是一个不可分裂的民主共和国,其基础是德意志人民,……只存在一个德意志民族。”①1949年10月,东德第一任总统皮克(Wilhelm Pick)认为:“不管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是不是相互承认,当然应该一起或分别为德意志民族的利益服务。”②1950年7月,东德执政党领导人乌布利希(Ulbrich)提出:“德国是一个国家,他的人民有着高度发展的民族意识。”1951年10月,东德政府总理格罗提渥(Otto Grotewohl)提出:“经由德意志民主共和的建立,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且自由的整个德意志人民国家,……未来的发展,德意志人民将会完成民族统一。”③由此可见,“德意志民族”在此阶段超越了国家,追求民族统一是东德对于国家未来发展前途的基本目标。但是,西德长期拒绝承认东德的独立地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坚持对东德的敌视、封锁和打压政策,东德不得不另辟蹊径,为自身的独立地位寻找新的论证方法。
1968年宪法修改标志着东德进入“一族两国”阶段。东德1968年宪法明确规定,东德是德意志民族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a Socialist State of the German Nation)。尽管从语义上可以推出德意志民族还存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但毕竟没有否定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性。④在此阶段东德依然坚持“一族”的定位,以意识形态的区别而非民族的区别来构建东德国家的独立性,认为同属德意志民族的东德和西德是两个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即“一族两国”论。“一族两国”论没有否定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性。乌布利希强调,东德是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德意志民族发展历史性的、新的准确理解,……这既决定了民族的现在,也将决定整个民族(the whole nation)的未来。“一族两国”论的目的,是以“一族”保留德国复归统一的可能,而以“两国”论证东德作为国家的合法性。但是,西德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拒绝承认东德,在国际社会持续打压东德的活动空间,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和国际空间依然面临严峻考验,“一族两国”论没有如预期般为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和国际空间提供支撑。勃兰特当选为西德总理后,积极实施“新东方政策”,推进两德关系正常化,西德对东德的影响力随之增强,“一族两国论”反而会削弱东德国家存续的政治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德提出了“两族论”,以此割裂同西德的民族联系,避免两德关系正常化对东德国家存在的冲击。
东德提出“两族论”的直接原因是回应勃兰特关于两德关系的新主张。1969年10月,勃兰特当选为西德总理,他提出“一个德意志民族中的两个德意志国家”,幷建议双方以平等关系开展谈判的新两德政策,相当于接受了东德提出的“一族两国”论。但乌布利希在回应勃兰特新主张时,明确反对西德利用德意志民族情感和两德特殊关系来寻求德国的统一。⑤1970年上半年,乌布利希提出德意志民族已经是一个虚构的民族共同体,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已经不复存在,幷把东德称为“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的国家”(the socialist German nation-state),而不再是“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the socialist state of the German nation)。乌布利希辞职后,东德执政党新任领导人昂纳克(Erich Honecker)推行更加激进的民族分离主义政策。在给东德执政党政治局的报告中,昂纳克认为:“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已经被二战以及美国、西德帝国主义的所作所为摧毁。”1971年5月,昂纳克给苏共中央的报告中批评勃兰特的德国政策,认为“勃兰特所声称的‘我们仍然都是德国人和仍然属于一个德意志民族’,目的是说服其他国家推迟承认民主德国,幷在此基础上干扰两个德国内部的对话”“他(勃兰特)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在民族的共同基础上推动两个德国相互接近,把民主德国吞幷在联邦德国之中幷摧毁民主德国”。1971年7月,东德执政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昂纳克完整提出了“两族论”的主张:“联邦德国是一个资产阶级民族继续存在的国家,那里的民族问题是由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的,而在民主德国,一个社会主义民族(a socialist nation)正在发展。”按照东德执政党文件,一个完整的德意志民族的概念已寿终正寝,民主德国完全是另一个民族的国家,这个民族是一个根本不同于西德资产阶级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⑥以“两族论”为基础,东德开始了法律制度、国家象征以及政府机关、广播电台等公共机构名称的“去德意志化”(De-Germanisation),“德国”“德意志”等表征“整个德国”的词汇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政权符号。1974年东德修改宪法,删除了“德意志民族”“德国统一”“德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等表述,“两族论”在东德正式获得了法定地位。
东德的“两族论”已经随着两德统一而烟消云散。即便在东德存续时期,“两族论”也没有获得东德民众的普遍支持,东德领导人亦多次微调“两族论”,为这个完全生造的理论打上补丁。昂纳克认为,民主德国公民的国籍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族是社会主义民族,民族性是德意志。⑦到1976年,东德执政党的一份报告承认在东德的“社会主义民族”(the socialist nation in the GDR)就是德意志,强调东德社会主义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化对德意志人民整个历史上创造的丰富遗产都负有责任。这些言论默认作为整体的德意志民族依然存在。东德的“两族论”及其历史命运,暗示了“两族论”的可能遭遇和前景。作为一个与文化、语言、血缘、习惯等密切相关的民族概念,能否单凭意识形态或者其他政治上的原因予以创造和分割,这本身就构成了民族学上的一个重要议题。东德的“两族论”留下了很多在时间上影响至今、在范围上延伸出德国的遗迹,如“两族论”的理论构造方法,“两族论”在制度层面的表现方式,“两族论”之下“去民族化”的操作方法等,这些遗迹依然对国家“统独”问题产生作用,这也是当下仍有必要回顾东德“两族论”的原因所在。
三、“两族论”的理论探源——分裂国家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交叠下的“两族论”
在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中,民族构成了作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民族国家因而具有了近乎天然的内部凝聚力。⑧“两族论”试图解构民族国家所具有的天然内部凝聚力,目的是在民族层次上为“国家建构”提供理论依据。然而,什么样的国家需要在民族层次上予以区分?如果两个国家本来各有其主体民族,在民族层次上的区分当然是多此一举。但如果这两个国家或者处于政治对立的双方本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层次的区分就具有了明显的“国家建构”目的。东德和朝鲜在国家分裂的背景下提出“两族论”,目的都是为本国“国家建构”提供理论上依据。“两族论”是对民族和国家关系的扭曲和误用,是分裂国家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交叠的产物,本质上是以民族为名的“两国论”。
分裂国家(Divided Countries)理论,是研究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的东西德、朝韩、南北越南、南北也门等国家关系的一种理论模型。分裂国家理论的前序理论是以民族作为国家建构基本单元的民族国家理论。民族国家理论认为一个民族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即“一族一国”公式。“一族一国”公式是分裂国家中追求国家统一的一方主张统一最为重要的依据。相应地,分裂国家中主张分裂的一方把改变“一族一国”作为论证独立的理论路径。在逻辑上,改变“一族一国”有两条路径:一是提出所谓“一族两国”,打破“一族一国”;二是把“一族”拆分为“两族”,再套用“一族一国”,论证已被拆分出来的新民族建构新国家的正当性。分裂国家中主张分裂的一方,几乎都沿着先构造“一族两国”、未果后选择“两族”的路径。如前述东德在早期提出“一族两国”以论证国家的存在和独立,但当内外环境变化后,选择了“两族论”的路径。朝鲜历任最高领导人都提出过在“朝鲜民族”旗帜下实现南北统一的构想,如金日成的“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方案、金正日的“‘民族大团结’旗帜”等。⑨但由于外部局势的变化,朝鲜在2023年底放弃了统一民族、实现南北统一的政策,转而提出朝鲜民族版的“两族论”。
构建“两族论”的关键是如何把一个民族切割为“两个民族”。然而,千百年来基于血缘、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共同记忆形成的民族联系,能够通过政治力的作用而被轻易切断么?东德执政党、政府和学者对此问题的论述十分丰富,本文总结其中的三点要义。其一是从阶级角度定义民族。东德扬弃从语言、历史、习俗等角度界定民族的传统做法,认为民族是社会、经济、阶级、历史和族群因素的辩证统一,而作为经济和社会关系总和的阶级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两德的共同语言(德语)幷不足以构成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标志。其二是把民族分裂归因于阶级斗争。东德把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用于分析民族问题,把阶级斗争作为德意志民族分裂的根本原因。曾任东德执政党高级官员的学者阿尔伯特·诺登(Albert Norden)认为,民族政策的内容是由统治国家的阶级决定的,其在完全意义上包括工人阶级的解放和领导,而社会主义民族就形成于其中。其三是从社会形态更替的角度论证社会主义民族的产生。东德把社会主义民族的产生解释为德国社会形态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更替的必然产物。东德执政党的文件认为:“在资本主义依然存在的西德,民族问题由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所决定,与此相比较,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在社会主义的东德发展起来了。”
“两族论”之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东德和朝鲜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东德和朝鲜身处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秩序之中幷且都遭遇到严重的生存危机,因而在内外压力下放弃了对统一的追求,成为分裂国家中不再主张统一的一方。“两族论”只是在“两国论”政治决断基础上,以意识形态话语进行的思辨和逻辑推演,本质是分裂国家中不再主张统一的一方用以突破“一族一国”公式的政治话术,幷没有充分的田野调查,更谈不上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识别。
四、两岸关系中的“国族”议题:“台湾国族认同”及其谬误
在中国国家统一的论域内,“两族论”至少出现过两次:一是“台独”分裂势力所提出的“台湾国族认同”;二是香港激进本土主义势力提出的“香港民族、命运自决”。两者都以实现中国之一部分领土的“独立”为目标,在目标定位、论证方式上有着高度的类似性,特别是后者对前者有着明显的跟随性,因而本文重点论述“台湾国族认同”。⑪
同东德和朝鲜提出“两族论”历史脉络和逻辑相同,“台湾国族认同”也是在“一族两国”无果情况下提出的“独立”理论。台湾当局在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放弃同中国大陆的“正统之争”,在“国家”认同层次谋求所谓“两个中国”。当时李登辉、陈水扁的讲话中都包含着以“中国人”自称自谓的表达,尚未突破中华民族的框架,相当于主张“一族两国”。谋求“两个中国”失败的同时,部分“台独”分裂势力试图在民族层次上割裂两岸。“台湾国族认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在岛内大行其道。“台湾国族认同”沿袭“一族一国”的公式,认为实现“台独建国”也需要一个特定的“民族”,为“台独建国”提供前提条件。台湾“四大族群”的划分,为“台湾国族认同”提供了基础。“四大族群”是指“福佬”(即闽南人)、客家人、少数民族(即高山族,被台湾当局称为“原住民族”)和外省人等四个群体。“原住民族”的存在意味着台湾幷不是一个“移民社会”(immigrant society),而是一个“垦殖社会”(setter's society),“福佬”和客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愿来台,是“从主观上大致已经将台湾当作故乡”的“本土人士”,⑫因而这三者又被称为“本省人”。在“四大族群”的划分基础上,“台湾国族认同”变造了“台湾人”的概念,“台湾人”被塑造为“台湾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主体,即所谓“台湾国”的人的要素。“台湾人”成为“台湾国族”异于中华民族的“族名”符号,功能类似于东德“两族论”中的“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以“台湾人”的概念为中心,“台湾国族认同”炮制了所谓“以‘台湾’为中心的历史观”,认为“台湾在历史的叙述上,是单独作为一个主体,而非依附于另一个主体。以台湾为主体,即意味着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历史,不必因为它是中国的一部分,或者日本或另一主体的一部分而有历史”。⑬在这种史观之下,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政权或者势力,同荷兰、西班牙、日本的殖民者一样,被称为“外来政权”。同时,将“原住民族”作为台湾原初主人的观点,又模糊了台湾的中华文化背景,同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文化、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一道杂糅成“去中国化”的文化背景。由此,台湾的历史和文化被重构,“台湾人”建立“台湾国”不仅仅是一种现实权利(“民族自决权”)的结果,而且被认为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延续和必然。
在论证方式上,“台湾国族认同”祛除了意识形态的色彩,引入了若干民族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的分析框架,在外观上较之东德的“两族论”更具“学术”和“理论”色彩,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也为“台独”分裂势力在岛内攫取政治资源提供了理论支撑。台湾社会结构的变化、政治势力的消长、公权力体制调整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修改,无不受到“台湾国族认同”的影响。在社会结构层面,“本省人”和“外省人”在资源分配上的矛盾被扩大为“族群矛盾”,“四大族群”已经为台湾社会广泛认可。在政治实践层面,台湾主要政党的意识形态底色、政策主张乃至社会民生政策,都被贴上“族群”的标签,“外省人打压本省人”等族群色彩明显的口号在各层各类选举中被反复使用,族群问题成为能够左右岛内政治走势的重要因素。在公权力体制层面,台湾“宪制性规定”引入了“原住民”等族群色彩强烈的概念,在立法机构为“原住民”保留专门席位,先后成立“原住民族委员会”“客家委员会”等族群专门机构,撤销中国大陆色彩浓厚的“蒙藏委员会”。在相关规定层面,台湾当局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针对特定族群的专门立法以及“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等涉及各族群个体权利的专门立法。“台独”分裂势力提出的多份“新宪”中,都含有以“国族”“族群”为藉口将台湾剥离出整个中国历史脉络的内容。⑭
“台湾国族认同”误用了民族国家理论,使用了本不科学的“四大族群”划分,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台湾人”概念进行了曲解和变造,不仅在政治上是完全错误的,在理论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⑮“台湾国族认同”乃至于“两族论”利用了“民族”一词的多义性,混淆了内涵尚未清晰界定的“民族”、“国族”和“族群”等概念。作为“台湾国族”构成前提的所谓“四大族群”,本身就不是按照同一逻辑标准所作的划分。其一,福佬和客家是根据所使用方言和来源地进行的划分,本质上是方言亚文化群体,⑯幷非民族学意义上的族群。譬如客家是以客家方言(“客语”)为主要特征的群体,台湾客家群体主张将客家的自我认同建立在使用“客语”的能力上,亦即“不会说客家话的人还算是客家人么?”⑰与此类似,闽南语在界定福佬时起着重要作用,构成了福佬区别于其他群体的主要特征。其二,所谓“原住民族”是台湾的少数民族,尽管台湾当局和“台独”分裂势力一再声称台湾少数民族来自东南亚群岛,但经过严格的考古学和人类学考证,相当一部分台湾少数民族是来自于中国大陆的古越人后裔,⑱况且台湾少数民族在同祖国大陆的长期融合交往中早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外省人中的大部分以及“本省人”中的福佬和客家都属于汉族,同台湾少数民族构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其三,所谓“本省人”和外省人的划分依据幷不是民族因素而是时间因素。“本省人”实际上是1945年台湾光复前就已经居住在台湾的居民及其后裔,而“外省人”是1945年台湾光复后到台的居民及其后裔。只是由于1949年国民党退台后,“外省人”占据了岛内主要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挤占了“本省人”的生存空间,因而产生了所谓的“省籍矛盾”。台湾亦有学者体认到所谓“省籍”划分不过是时间上的标准而已,指出所谓“省籍矛盾”是移民先后来台所造成的社会资源分配出现紧张的结果。⑲至于作为“台湾国族认同”的“族名”符号的“台湾人”,更是一个被变造得面目全非的概念。从概念起源而言,“台湾人”本是日本殖民统治者区分台湾当地人和到台日本人(日本殖民统治者称为“内地人”)的概念,后被用于概括在台湾生活的福佬、客家、少数民族等群体。“台湾人”概念的提出,让生活在台湾的人群有了统一的名称符号,其实是相当于“湖北人”“新疆人”“福建人”等地域性符号,而非“汉族”“回族”等民族性符号,更非类似于“中国人”的国家性符号。
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了谬误的“台湾国族认同”在台湾已经颇有市场。然而,民族的历史源自民族本身,而不是对民族故事的创造。两岸同胞同属一个中华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不可能通过政治力作用或者一两种错误理论而被解构。“台湾国族认同”必将在祖国统一和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大势下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五、余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的统一使命
原西德学者为对冲东德“两族论”,形成了一系列应对理论,为最终解决两德问题、实现德国复归统一做出了理论贡献。今天,面对“台湾国族认同”的汹涌势头,中国大陆理论界有责任形成对冲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原创性概念,深化和丰富了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规律性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应对和驳斥“台湾国族认同”“香港民族”等“两族论”论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目前中国大陆理论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的挖掘,主要集中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以及民族地区治理等方面,对于解决台湾、香港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关注依然不足。“台独”分裂势力提出的“台湾国族认同”理论,香港激进本土主义势力提出的“香港民族”等,都已经在民族层次为“独立”提供理论支持。这就要求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研究,应当高度关注涉台涉港的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治理等问题,把“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正本清源,把两岸同胞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讲明白,把两岸对民族的共同责任承担好,对冲“台湾国族认同”“香港民族”等对国家统一的负面影响,以有说服力的科学理论构筑起抵御形形色色“两族论”话语侵蚀的堤坝。
注释:
①本文关于东德“两族论”的相关资料,除特别标注外均来自于Joanna Patricia McKay的“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一书,不再一一标注。参见Joanna Patricia McKay,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ProQuest LLC,2014.
②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③张亚中:《德国问题:国际法与宪法的争议》,台北:扬智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④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⑤同②,第135页。
⑥[美]斯蒂芬·费希尔-盖拉蒂:《东欧各国共产党》,张月明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⑦同②,第172-173页。
⑧于春洋:《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理论、历史与现实》,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⑨陈云林主编:《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⑩同⑧,第56-57页。
⑪祝捷:《“民主独立”的台湾故事和香港前路》,《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亦可参见祝捷、章小杉:《“法理台独”与“法理港独”的“同”与“异”》,《中国评论》2017年第6期。
⑫⑰施正峰:《台湾社会各族群平等关系的建构》,施正峰:《台湾族群政治与政策》,新新台湾文化教育基金会2006年版。
⑬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页。
⑭譬如1988年许世楷草拟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前言中有如下一段话:“我们的马来波里尼西亚语系祖先,过去在台湾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着。我们的汉语系祖先,为了逃避中国的恶政、战乱与饥饿;追求自由、和平与较好的生活,移住来台湾。”引自陈仪深:《“台独”主张的起源与流变》,《台湾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⑮对“台湾国族认同”的系统性批判,详见祝捷:《台湾地区“国族认同”剖析》,载周叶中、祝捷:《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增订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页以下。
⑯鞠海涛:《民进党社会基础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⑱罗小平:《台湾“山夷”与古越渊源》,《台湾研究》2006年第1期。
⑲参见陈鸿瑜:《台湾的政治民主化》,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0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32-38)
中评社╱题:“两族论”探源和两岸关系中的“国族”议题 作者:祝捷(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金玲慧(福州),福建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两族论”是以民族为名的“两国论”。东德和朝鲜都提出了本民族版本的“两族论”,特别是东德在“两族论”上的理论和实践,为更加深刻认识“两族论”的理论本质、论证方法和政治后果提供了参照。两岸关系中亦存在以“台湾国族认同”为名的“两族论”,成为“台独”分裂势力进行“国家建构”的重要理论方式。“台湾国族认同”不仅在政治上是完全错误的,在理论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在应对两岸关系中“国族”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应当挖掘其具有的统一意涵,形成应对中国国家论域内形形色色“两族论”的对冲性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台湾前领导人马英九时,将“民族”这个关涉两岸关系和国家统一的重大概念再次引入人们的视野,明确两岸同胞同属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纵观世界各国,原统一国家分裂后对双方人民是否仍属于同一个民族的讨论幷不鲜见。2023年12月底,朝鲜宣布,“南北关系不再是同族关系、同志关系,而是敌对关系,两个国家的关系、交战国的关系”。随后,朝鲜最高人民会议通过修改朝鲜宪法,将宪法中的“北半部”“自主、和平、民族大团结”等表达全部删除,幷将民族历史上“统一”“和解”“同族”等概念全部去除。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东德”)关于“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分裂统一的德意志民族的“两族论”俨然成为其论证“独立”的重要理路。中国国家统一的论域内也时常出现“民族”“国族”等议题,“台独”分裂势力提出所谓“台湾国族”,香港激进本土主义也提出所谓“香港民族”。这些形形色色的“两族论”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完成对“独立国家”的论证,两岸论域内的“台湾国族认同”议题又如何看待和解构?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加精细化地研究和思考。
二、“两族论”的实践探源——东德的实践发展
“两族论”中的“两族”幷非指本来就是两个民族的群体,而是指原本属于同一民族、但被人为分裂的“两个民族”。“两族论”主要产生于二战后因意识形态原因被分裂为两个国家或两个政治实体的互动之中,代表性理论主要有原东德执政党统一社会党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两族论”和朝鲜在近期提出的“两族论”。由于朝鲜提出“两族论”的时间尚短,本文对“两族论”的实践探源主要以东德的“两族论”为主。
二战后德国被盟军分区占领,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在1948年5月成立国号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以下简称“西德”),苏联占领区在同年10月成立国号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国家合法性建构几乎贯穿了东德政权始终,而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建构无法绕开同西德以及1945年前“整个德国”的关系。在此问题上,东德经历了“民族统一”“一族两国”和“两族”三个阶段。“民族统一”阶段即东德政权成立之初,东德依然以“民族统一”为标志追求国家统一,在1949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德国是一个不可分裂的民主共和国,其基础是德意志人民,……只存在一个德意志民族。”①1949年10月,东德第一任总统皮克(Wilhelm Pick)认为:“不管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是不是相互承认,当然应该一起或分别为德意志民族的利益服务。”②1950年7月,东德执政党领导人乌布利希(Ulbrich)提出:“德国是一个国家,他的人民有着高度发展的民族意识。”1951年10月,东德政府总理格罗提渥(Otto Grotewohl)提出:“经由德意志民主共和的建立,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且自由的整个德意志人民国家,……未来的发展,德意志人民将会完成民族统一。”③由此可见,“德意志民族”在此阶段超越了国家,追求民族统一是东德对于国家未来发展前途的基本目标。但是,西德长期拒绝承认东德的独立地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坚持对东德的敌视、封锁和打压政策,东德不得不另辟蹊径,为自身的独立地位寻找新的论证方法。
1968年宪法修改标志着东德进入“一族两国”阶段。东德1968年宪法明确规定,东德是德意志民族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a Socialist State of the German Nation)。尽管从语义上可以推出德意志民族还存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但毕竟没有否定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性。④在此阶段东德依然坚持“一族”的定位,以意识形态的区别而非民族的区别来构建东德国家的独立性,认为同属德意志民族的东德和西德是两个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即“一族两国”论。“一族两国”论没有否定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性。乌布利希强调,东德是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德意志民族发展历史性的、新的准确理解,……这既决定了民族的现在,也将决定整个民族(the whole nation)的未来。“一族两国”论的目的,是以“一族”保留德国复归统一的可能,而以“两国”论证东德作为国家的合法性。但是,西德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拒绝承认东德,在国际社会持续打压东德的活动空间,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和国际空间依然面临严峻考验,“一族两国”论没有如预期般为东德的国家合法性和国际空间提供支撑。勃兰特当选为西德总理后,积极实施“新东方政策”,推进两德关系正常化,西德对东德的影响力随之增强,“一族两国论”反而会削弱东德国家存续的政治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德提出了“两族论”,以此割裂同西德的民族联系,避免两德关系正常化对东德国家存在的冲击。
东德提出“两族论”的直接原因是回应勃兰特关于两德关系的新主张。1969年10月,勃兰特当选为西德总理,他提出“一个德意志民族中的两个德意志国家”,幷建议双方以平等关系开展谈判的新两德政策,相当于接受了东德提出的“一族两国”论。但乌布利希在回应勃兰特新主张时,明确反对西德利用德意志民族情感和两德特殊关系来寻求德国的统一。⑤1970年上半年,乌布利希提出德意志民族已经是一个虚构的民族共同体,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已经不复存在,幷把东德称为“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的国家”(the socialist German nation-state),而不再是“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the socialist state of the German nation)。乌布利希辞职后,东德执政党新任领导人昂纳克(Erich Honecker)推行更加激进的民族分离主义政策。在给东德执政党政治局的报告中,昂纳克认为:“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已经被二战以及美国、西德帝国主义的所作所为摧毁。”1971年5月,昂纳克给苏共中央的报告中批评勃兰特的德国政策,认为“勃兰特所声称的‘我们仍然都是德国人和仍然属于一个德意志民族’,目的是说服其他国家推迟承认民主德国,幷在此基础上干扰两个德国内部的对话”“他(勃兰特)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在民族的共同基础上推动两个德国相互接近,把民主德国吞幷在联邦德国之中幷摧毁民主德国”。1971年7月,东德执政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昂纳克完整提出了“两族论”的主张:“联邦德国是一个资产阶级民族继续存在的国家,那里的民族问题是由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的,而在民主德国,一个社会主义民族(a socialist nation)正在发展。”按照东德执政党文件,一个完整的德意志民族的概念已寿终正寝,民主德国完全是另一个民族的国家,这个民族是一个根本不同于西德资产阶级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⑥以“两族论”为基础,东德开始了法律制度、国家象征以及政府机关、广播电台等公共机构名称的“去德意志化”(De-Germanisation),“德国”“德意志”等表征“整个德国”的词汇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政权符号。1974年东德修改宪法,删除了“德意志民族”“德国统一”“德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等表述,“两族论”在东德正式获得了法定地位。
东德的“两族论”已经随着两德统一而烟消云散。即便在东德存续时期,“两族论”也没有获得东德民众的普遍支持,东德领导人亦多次微调“两族论”,为这个完全生造的理论打上补丁。昂纳克认为,民主德国公民的国籍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族是社会主义民族,民族性是德意志。⑦到1976年,东德执政党的一份报告承认在东德的“社会主义民族”(the socialist nation in the GDR)就是德意志,强调东德社会主义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化对德意志人民整个历史上创造的丰富遗产都负有责任。这些言论默认作为整体的德意志民族依然存在。东德的“两族论”及其历史命运,暗示了“两族论”的可能遭遇和前景。作为一个与文化、语言、血缘、习惯等密切相关的民族概念,能否单凭意识形态或者其他政治上的原因予以创造和分割,这本身就构成了民族学上的一个重要议题。东德的“两族论”留下了很多在时间上影响至今、在范围上延伸出德国的遗迹,如“两族论”的理论构造方法,“两族论”在制度层面的表现方式,“两族论”之下“去民族化”的操作方法等,这些遗迹依然对国家“统独”问题产生作用,这也是当下仍有必要回顾东德“两族论”的原因所在。
三、“两族论”的理论探源——分裂国家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交叠下的“两族论”
在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中,民族构成了作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民族国家因而具有了近乎天然的内部凝聚力。⑧“两族论”试图解构民族国家所具有的天然内部凝聚力,目的是在民族层次上为“国家建构”提供理论依据。然而,什么样的国家需要在民族层次上予以区分?如果两个国家本来各有其主体民族,在民族层次上的区分当然是多此一举。但如果这两个国家或者处于政治对立的双方本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层次的区分就具有了明显的“国家建构”目的。东德和朝鲜在国家分裂的背景下提出“两族论”,目的都是为本国“国家建构”提供理论上依据。“两族论”是对民族和国家关系的扭曲和误用,是分裂国家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交叠的产物,本质上是以民族为名的“两国论”。
分裂国家(Divided Countries)理论,是研究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的东西德、朝韩、南北越南、南北也门等国家关系的一种理论模型。分裂国家理论的前序理论是以民族作为国家建构基本单元的民族国家理论。民族国家理论认为一个民族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即“一族一国”公式。“一族一国”公式是分裂国家中追求国家统一的一方主张统一最为重要的依据。相应地,分裂国家中主张分裂的一方把改变“一族一国”作为论证独立的理论路径。在逻辑上,改变“一族一国”有两条路径:一是提出所谓“一族两国”,打破“一族一国”;二是把“一族”拆分为“两族”,再套用“一族一国”,论证已被拆分出来的新民族建构新国家的正当性。分裂国家中主张分裂的一方,几乎都沿着先构造“一族两国”、未果后选择“两族”的路径。如前述东德在早期提出“一族两国”以论证国家的存在和独立,但当内外环境变化后,选择了“两族论”的路径。朝鲜历任最高领导人都提出过在“朝鲜民族”旗帜下实现南北统一的构想,如金日成的“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方案、金正日的“‘民族大团结’旗帜”等。⑨但由于外部局势的变化,朝鲜在2023年底放弃了统一民族、实现南北统一的政策,转而提出朝鲜民族版的“两族论”。
构建“两族论”的关键是如何把一个民族切割为“两个民族”。然而,千百年来基于血缘、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共同记忆形成的民族联系,能够通过政治力的作用而被轻易切断么?东德执政党、政府和学者对此问题的论述十分丰富,本文总结其中的三点要义。其一是从阶级角度定义民族。东德扬弃从语言、历史、习俗等角度界定民族的传统做法,认为民族是社会、经济、阶级、历史和族群因素的辩证统一,而作为经济和社会关系总和的阶级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两德的共同语言(德语)幷不足以构成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标志。其二是把民族分裂归因于阶级斗争。东德把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用于分析民族问题,把阶级斗争作为德意志民族分裂的根本原因。曾任东德执政党高级官员的学者阿尔伯特·诺登(Albert Norden)认为,民族政策的内容是由统治国家的阶级决定的,其在完全意义上包括工人阶级的解放和领导,而社会主义民族就形成于其中。其三是从社会形态更替的角度论证社会主义民族的产生。东德把社会主义民族的产生解释为德国社会形态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更替的必然产物。东德执政党的文件认为:“在资本主义依然存在的西德,民族问题由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所决定,与此相比较,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在社会主义的东德发展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