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个人信息拟需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
意见稿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该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意见稿,网络运营者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事项。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