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114天柯文哲3千万交保 终于能回家了
中评社台北12月27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主席柯文哲26日遭台北地检署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图利、公益侵占政治献金、背信等罪起诉,共遭求刑达28年6月。台北地院合议庭(接押庭)一直开到27日凌晨3点20分宣布,柯文哲等5名被告全部交保,柯3000万元新台币、限制出境出海,必须在当日下午5点前筹得,柯正等妻子陈佩琪等人筹钱带柯回家。民众党干部、柯粉小草全部欢呼。
延押庭3个分庭将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中国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应晓薇、威京基团主席沈庆京、时任柯文哲财务长李文宗等5人都讯问完后,于凌晨3点15分开合议庭,审判长即为承审柯文哲分庭的江俊彦,另外还有法官许芳瑜、杨世贤。柯文哲等被告5人连同辩护律师也都在场。民众党干部及媒体记者们都在旁听席现场。因不得使用电子设备,只能用手笔抄录。
5名被告从晚间6点半一路讯问到今日凌晨,原订最后的合议庭是2点半举行,延至3点15分,不过现场气氛却颇佳,被告们的律师心情不错,其中沈庆京、彭振声还有笑容。柯文哲、应晓薇、李文宗则是平常心。
江俊彦宣布,柯文哲裁定3000万元交保、沈庆京4000万元交保、李文宗800万元交保、应晓薇1500万元交保、彭振声500万元交保,但5人都限制出境、出海,也不得与北检起诉书中的证人、被告有接触。一当宣布时,旁听席的民众党干部都十分欣喜,并急忙到北检外与柯粉小草欢呼“把阿北接回家!”但柯文哲闻后仍平常心,面无表情。
柯文哲表示,要请陈佩琪去处理交保金。江俊彦表示,被告须在今日下午5点前筹得交保金,否则还押台北看守所。目前民众党干部与陈佩琪正想办法筹交保金中。
北院合议庭审判长江俊彦谕知如下:一、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彭振声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经本院讯问后,被告彭振声坦承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被告柯文哲虽否认有检察官起诉之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庆京虽否认有检察官起诉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被告应晓薇虽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洗钱罪等罪嫌;被李文宗虽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嫌;惟有下列证据足佐:
⑴被告彭振声部分:有被告彭振声之自白、109年10月27日签呈、柯文哲与陈智菡之对话纪录、柯文哲与彭振声之对话纪录等证据。
⑵被告李文宗部分:有证人张益赡、张志澄、朱亚虎、黄珊珊之证述、李文宗与蔡璧如之对话纪录、李文宗与黄珊珊LINE对话、许芷瑜与林鼎峰之对话纪录、李文宗与朱亚虎之对话纪录、柯文哲与李文宗之对话纪录、民众党网站于112年9月27日公开宣传贴文等证据。
⑶被告柯文哲部分:证人蔡壁如、朱亚虎、张益赡、张志澄、彭振声、邵琇佩、周俊吉、周王美文、邱佩琳、谢国梁、李文宗、李文娟之证述、扣案行动硬碟、柯文哲与黄珊珊之对话纪录、柯文哲109年3月10日、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当会裁示、李文宗与朱亚虎之对话纪录、林钦荣书面报告、109年10月27日签呈、应晓薇传给柯文哲之讯息、柯文哲与李文宗之对话纪录、柯文哲与李文娟之对话纪录、相关帐户之交易明细、民众党网站于112年9月27日公开宣传贴文等证据。
⑷被告应晓薇部分:证人彭振声、吴顺民、邵琇佩、杨智盛、张立立、刘秀玲、胡方琼、陈佳敏、国税局华夏协会所得清单、都发局109年2月24日签呈、109年3月10日、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当会会议纪录、相关帐户之交易明细、陈佳敏与应晓薇之对话纪录等证据。
⑸被告沈庆京部分:证人林洲民、朱亚虎、张志澄、吴彩仙、陈佳敏、106年4月26日论坛会议资料、京华城公司提出申请之都市计划细部计划书、林洲民提出之106年8月22日“有关京华城容积率争议案办理情形说明”签呈、证人林青传给沈庆京之讯息、109年3月10日便当会会议纪录、李文宗与朱亚虎之对话纪录、扣案行动硬碟、柯文哲与黄珊珊之对话纪录等证据。
(其余起诉书列载之证据不予一一炉列),足认上开被告犯嫌确属重大,又被告等人所犯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酌本案行贿、收贿款项均高达数千万元,渠等共同使京华城公司图得高达百亿元之不法利益,被告李文宗更与被告柯文哲共同侵占达6千余万元之公益金,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参以被告等人之社经地位、经济能力、工作职位,综合研判,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等人面临未来之重刑风险,倾力逃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法执行之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柯文哲依检察官所提之撕碎字条、对话纪录等,并有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之虞。而足认被告3人均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3款之羁押事由。
贰、本院审酌本案在检察官侦查完备而提起公诉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经本院裁定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重要证人于侦查中均已具结证述,本案复已有如上证据可佐。另“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下,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法院并无接续检察官实质举证责任而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上开羁押原因于起诉后、法院审理中,应采取较为严格之认定,则依被告等人涉案情节、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维护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并衡量比例原则,认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处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羁押,而认无羁押之必要。另检察官虽指同案被告许芷瑜逃亡在外,但并未指出同案被告许芷瑜涉案之情节,另审酌本案相关证人均已经检察官于侦查中传讯,本案相关事实晦暗不明之风险已经降低。
参、故本院裁定如下:一、㈠被告柯文哲准予新台币三千万元之保证金具保,并限制住居 于住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2段86巷2之1号4楼,并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㈡被告沈庆京准予新台币四千万元之保证金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4段207之2号11楼,并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㈢被告应晓薇准予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之保证金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3段72号,并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㈣被告李文宗除侦查中交保之二百万元外,准予新台币八百万元之保证金具保,并限制住居于新竹市东区食品路141巷28号6楼,并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㈤被告彭振声准予新台币五百万元之保证金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大同区南京西路448号11楼 之2,并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二、如被告未能于113年12月27日下午5时前具保,则仍认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三、被告若有违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等,或有其他新事实足认有羁押之原因与必要者,均可能构成再执行羁押之理由。肆、被告五人于庭后由法警陪同至本院法警室候保,觅得保证金后即办理具保手续,若于本日(113 年12月27日)下午5 时前未觅得保证金,本院即开立押票执行羁押。伍、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若不服本院裁定,得于十日内提起抗告。若经抗告,本院会另补充详细之裁定理由供高院审酌。
中评社台北12月27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主席柯文哲26日遭台北地检署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图利、公益侵占政治献金、背信等罪起诉,共遭求刑达28年6月。台北地院合议庭(接押庭)一直开到27日凌晨3点20分宣布,柯文哲等5名被告全部交保,柯3000万元新台币、限制出境出海,必须在当日下午5点前筹得,柯正等妻子陈佩琪等人筹钱带柯回家。民众党干部、柯粉小草全部欢呼。
延押庭3个分庭将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中国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应晓薇、威京基团主席沈庆京、时任柯文哲财务长李文宗等5人都讯问完后,于凌晨3点15分开合议庭,审判长即为承审柯文哲分庭的江俊彦,另外还有法官许芳瑜、杨世贤。柯文哲等被告5人连同辩护律师也都在场。民众党干部及媒体记者们都在旁听席现场。因不得使用电子设备,只能用手笔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