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颁令释法不影响聘洋大状
两宗入禀均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审理。其中原诉传票的被告律政司司长。黎智英要求原讼庭颁布声明,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12月30日就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所作的解释,对黎申请聘用Tim Owen案的上诉庭及终院上诉委员会判决并无影响。黎另一项交替性的声请,则是要求法庭向行政长官要求证明书,以决定Tim Owen在黎智英案代表黎,以及其他海外律师在该案担任辩方律师,是否涉及国家安全。
有关司法覆核的拟答辩人分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律政司司长则被列为有相关利益人士。入禀状指,黎就上述原诉传票收到入境处处长之誓章。誓章披露,国安委于今年1月曾就人大常委会释法一事开会讨论后,指在考虑可能会危害国安的基础及潜在风险下,建议若Tim Owen再申请工作签证来港代表黎处理涉违国安法案件,处长亦应予以拒绝。黎智英指国安委并无相关权力作此决定,认为国安委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