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两男颠覆罪成囚5年

  中评社北京2月10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导,“港独”组织“光城者”7名成员2021年多次藉摆街站宣扬颠覆国家思想,包括提倡“武装起义”推翻中国政府,早前全部承认干犯香港国安法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5名未满21岁的被告去年10月被判入教导所,余下一名男仓务员和一名男售货员则押后至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郭伟健指出,两被告鼓吹的“无底线革命主张”绝对不可以在这个社会里出现,更遑论在这个社会中散播,裁决其属控罪中情节严重者,终判两人皆囚5年。仓务员另涉一宗爆窃案承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昨被判囚6个月,其中3个月与违反国安法一案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5年3个月。

  昨被判刑的两名被告,分别为现年21岁的仓务员蔡永杰、现年26岁的售货员陈右津。

  两人同被控于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具“详细计划”鼓吹“武装革命”

  郭官在判刑前指出,须先要确定本案是属于触犯香港国安法中属“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若属严重,便须判处最低5年监禁。在考虑本案情节后,郭官指出众被告以“光城者”名义宣扬的所谓“理念”就是要进行“流血革命”及“无底线抗争”,属于煽动他人作武装起义;只要有人有相同背景或想法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便会受到煽动,郭官认为他们是有“详细计划”向他人招手,并在人多地方重复借摆街站进行宣扬,就是要煽动他人并鼓吹其“武装革命”的想法。

  郭官认为,虽然无证据显示有人真的被煽动,但被告的行为确实有煽动的风险存在,即使祗有1个人被煽动到,已可对社会构成风险,而煽惑更可在短时间内发生,令平和的人变得对使用暴力没有底线,香港的社会稳定和居民的安全就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危害,因此判断本案属香港国安法下情节严重的类别。

  蔡为组织“创办人”非受到唆摆   郭官续指,本案两名被告蔡永杰及陈右津求情时均指当时是受到唆摆,但是就蔡案发时19岁多,是该组织的“创办人”,故不可抗拒地推论该组织提出的“无底线流血革命”理论或主张是来自蔡,他亦积极参与煽动行为,包括出席街访及向网民展示组织的社交媒体账户,且找其他较年轻成员加入,因此认为他非受人唆摆。

  至于陈,他案发时已24岁,且曾于外国生活近8年,他虽没有发言,但有派发单张,曾在记者会上充当英语翻译,清晰地向国际人士宣扬其组织的理念。故在考虑到该些因素及两人认罪给予部分减刑后,最终就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控罪判处两人均入狱5年。

  蔡另案被指于2021年5月与他人潜入将军澳一间中学爆窃后在单位被搜出伸缩棍等武器,并承认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昨亦就该罪被法庭判囚6个月,当中3个月须与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控罪分期执行,故其两罪共需入狱5年3个月。   中评社北京2月10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导,“港独”组织“光城者”7名成员2021年多次藉摆街站宣扬颠覆国家思想,包括提倡“武装起义”推翻中国政府,早前全部承认干犯香港国安法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5名未满21岁的被告去年10月被判入教导所,余下一名男仓务员和一名男售货员则押后至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郭伟健指出,两被告鼓吹的“无底线革命主张”绝对不可以在这个社会里出现,更遑论在这个社会中散播,裁决其属控罪中情节严重者,终判两人皆囚5年。仓务员另涉一宗爆窃案承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昨被判囚6个月,其中3个月与违反国安法一案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5年3个月。

  昨被判刑的两名被告,分别为现年21岁的仓务员蔡永杰、现年26岁的售货员陈右津。

  两人同被控于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具“详细计划”鼓吹“武装革命”

  郭官在判刑前指出,须先要确定本案是属于触犯香港国安法中属“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若属严重,便须判处最低5年监禁。在考虑本案情节后,郭官指出众被告以“光城者”名义宣扬的所谓“理念”就是要进行“流血革命”及“无底线抗争”,属于煽动他人作武装起义;只要有人有相同背景或想法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便会受到煽动,郭官认为他们是有“详细计划”向他人招手,并在人多地方重复借摆街站进行宣扬,就是要煽动他人并鼓吹其“武装革命”的想法。

  郭官认为,虽然无证据显示有人真的被煽动,但被告的行为确实有煽动的风险存在,即使祗有1个人被煽动到,已可对社会构成风险,而煽惑更可在短时间内发生,令平和的人变得对使用暴力没有底线,香港的社会稳定和居民的安全就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危害,因此判断本案属香港国安法下情节严重的类别。

  蔡为组织“创办人”非受到唆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