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名㓥房业主违租管被定罪罚6600元
该名业主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差饷物业估价署于5月中旬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㓥房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经深入调查和搜集证据,估价署向该名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业主提出检控。
收水电费 未有出示单据
根据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并提供书面账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
有关条例也规定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七日内,将收据给予租客。今次涉案业主就有关水电费的六宗罪行,和没有提供租金收据的一宗罪行,共罚款6600元。
估价署表示,希望首宗被定罪个案能向㓥房业主发出须遵守规定的强烈信息,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享有的权益。
市民若遇涉嫌违规个案,可致电热线2150 8303、电邮至enquiries@rvd.gov.hk、传真至2116 4920、邮寄或亲临长沙湾政府合署估价署办公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