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读通过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

立法会19日举行会议(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3月20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19日三读通过《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要求相关营运者定期作风险评估。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条例对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和一般市民,都没有影响,并重申条例草案并没有域外效力。多名议员都表示支持草案,认为如果香港不立法,就会落后于国际趋势。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当天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时表示,关键基础设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作和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向被指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机构,订立法定要求,确保他们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电脑系统,减低网络攻击导致必要服务受影响或被破坏的机会,从而维持香港社会正常运作和市民正常生活,帮助香港整体电脑系统安全提升。《条例草案》建议成立一个隶属保安局的专责办公室,负责执行新法例。

  邓炳强再次重申《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他说,正如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多次说明,施加法定责任的目的,是保障对关键基础设施核心功能至关重要的电脑系统安全,绝非针对个人资料或商业秘密。规管当局在执行条例时,若要向营运者及相关机构索取资料,必须合理行使《条例草案》中索取资料的权力,同时符合相关条文所订明的条件及程序,并且只可以索取符合相关条文目的的资料。另外,《条例草案》下有条文严格规管所有在条例下有职能的人,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所得悉的事宜必须保密。此外,受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都是对香港持续提供必要服务,或维持关键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属必要的,大部分是大型机构,中小型企业和一般市民不受规管及不受影响。

  邓炳强强调,《条例草案》并无域外效力。规管当局不可以在香港境外执行相关条文。但在现今科技下,网络资讯无国界,事实上不少位处香港的机构亦经常使用位于香港以外的伺服器储存资料或支援“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换言之,一个处于海外的系统,如果营运者能够由香港境内接达、而又对它的核心功能有必要的,可以受《条例草案》规管,但并不等于条例具有域外效力。对位处香港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作出规管和施加责任,完全符合“属地原则”。

立法会19日举行会议(中评社 卢哲摄)

立法会19日举行会议(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3月20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19日三读通过《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要求相关营运者定期作风险评估。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条例对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和一般市民,都没有影响,并重申条例草案并没有域外效力。多名议员都表示支持草案,认为如果香港不立法,就会落后于国际趋势。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当天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时表示,关键基础设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作和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向被指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机构,订立法定要求,确保他们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电脑系统,减低网络攻击导致必要服务受影响或被破坏的机会,从而维持香港社会正常运作和市民正常生活,帮助香港整体电脑系统安全提升。《条例草案》建议成立一个隶属保安局的专责办公室,负责执行新法例。

  邓炳强再次重申《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他说,正如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多次说明,施加法定责任的目的,是保障对关键基础设施核心功能至关重要的电脑系统安全,绝非针对个人资料或商业秘密。规管当局在执行条例时,若要向营运者及相关机构索取资料,必须合理行使《条例草案》中索取资料的权力,同时符合相关条文所订明的条件及程序,并且只可以索取符合相关条文目的的资料。另外,《条例草案》下有条文严格规管所有在条例下有职能的人,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所得悉的事宜必须保密。此外,受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都是对香港持续提供必要服务,或维持关键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属必要的,大部分是大型机构,中小型企业和一般市民不受规管及不受影响。

  邓炳强强调,《条例草案》并无域外效力。规管当局不可以在香港境外执行相关条文。但在现今科技下,网络资讯无国界,事实上不少位处香港的机构亦经常使用位于香港以外的伺服器储存资料或支援“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换言之,一个处于海外的系统,如果营运者能够由香港境内接达、而又对它的核心功能有必要的,可以受《条例草案》规管,但并不等于条例具有域外效力。对位处香港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作出规管和施加责任,完全符合“属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