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选制议案明审议表决 政府提369项修订
修正案涵盖13个不同范畴,其中当局建议加入条文,订明按照《基本法》附件一或二,对资审会根据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选委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或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当局亦提出修订,将收取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因不遵从总选举事务主任要求其借出物业作为投票站或点票站的罚则,由一万元上调至五万元。
至于终止立法会选举程序的要求,当局建议订明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选举投票结束前已去世或丧失资格,有关的选举程序不会终止。
根据新修订的《内务守则》,议员在二读辩论的发言时间有10分钟,全体委员会发言时间有5分钟,三读发言时间限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