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涉违反国安法
罪行
案中共有47名被告,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是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基本法》第73条受讬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至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而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罚则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终身监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与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行
案中共有47名被告,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是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基本法》第73条受讬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至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