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客人消费 即符“公众地方”定义
陈淑庄在酒吧“犯聚”的日期为本年4月2日。有不愿公开姓名,专长刑事案的律师翻查《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3月29日的版本,即涉案日期的适用的版本,当中的释义清楚解释,“公众地方”(public place)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以或获准不时在缴费或不缴费下进入的地方”。
他举例,例如是商场、餐厅,甚至酒店大堂,基本上任何人进入,都没有人会阻止你或要求先查核你身份,就符合上述“公众地方”的定义。“在你家就不同,你的家不如酒店般,中门大开任人进出。”他续解释,所以你可以看到警察在商场就所谓的“限聚令”执法,因为这是这条法例定义下的“公众地方”。
就陈淑庄当晚的情况,该律师认为,警方找到有关的单据后,更重要的是找到那些光顾酒吧的人,去证明他们不是那“犯聚40人”;他们是一般进店消费的顾客;他们有逗留消费;他们没有被拒绝内进。“由于呢啲人应该唔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