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同志申公屋被拒 覆核胜诉
据聆讯披露,本案申请人Nick Infinger于2018年1月,与另一名男性香港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结婚后,同年3月入纸申请公屋。申请人称,他与丈夫不论收入和资产总值均没超额,但房委会于8月回覆指,申请公屋时“家庭成员”的定义只限于夫妇、父母子女及祖孙,不包括申请人填报与其丈夫的“夫夫”关系,因此他们不符申请资格。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出,房委会虽称政策是为增加行政效率,协助低收入家庭更早置业,但没提出证据证明,若接纳同性配偶申请公屋,对传统异性家庭有多大影响,包括延长多少轮候上楼时间。周官认为,低收入同性配偶对住屋的需要不会低于传统异性家庭,认为房委会违反《基本法》中“人人平等”原则,下令撤销房委会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决定。
房委会公屋轮候册最新数字显示,截至去年12月底,有26.04万人轮候公屋,包括15.19万宗一般公屋申请,一般申请者平均需轮5.4年才获派公屋,长者一人申请也要平均轮候3年,创19年来新高纪录。
或令轮候公屋时间延长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向《大公报》表示,本案裁决可能对其他同性婚姻人士申请公屋“诱因大咗”,或令轮候宗数增多,轮候时间势将延长,情况雪上加霜。他相信房委会很可能提出上诉。
房委会发言人回应《大公报》查询时称,根据记录,房委会目前只接获此宗案件的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请,未接获其他同类申请。至于今次判决对公屋需求的影响,由于需详细研究判词,并就判决适当跟进,现阶段难以估计。发言人称,根据既定政策,就一般家庭的公屋申请,申请者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房委会是基于夫妇(husband and wife)的定义,不接受有关申请人及其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请。
(来源:大公报)
据聆讯披露,本案申请人Nick Infinger于2018年1月,与另一名男性香港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结婚后,同年3月入纸申请公屋。申请人称,他与丈夫不论收入和资产总值均没超额,但房委会于8月回覆指,申请公屋时“家庭成员”的定义只限于夫妇、父母子女及祖孙,不包括申请人填报与其丈夫的“夫夫”关系,因此他们不符申请资格。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出,房委会虽称政策是为增加行政效率,协助低收入家庭更早置业,但没提出证据证明,若接纳同性配偶申请公屋,对传统异性家庭有多大影响,包括延长多少轮候上楼时间。周官认为,低收入同性配偶对住屋的需要不会低于传统异性家庭,认为房委会违反《基本法》中“人人平等”原则,下令撤销房委会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决定。
房委会公屋轮候册最新数字显示,截至去年12月底,有26.04万人轮候公屋,包括15.19万宗一般公屋申请,一般申请者平均需轮5.4年才获派公屋,长者一人申请也要平均轮候3年,创19年来新高纪录。
或令轮候公屋时间延长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向《大公报》表示,本案裁决可能对其他同性婚姻人士申请公屋“诱因大咗”,或令轮候宗数增多,轮候时间势将延长,情况雪上加霜。他相信房委会很可能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