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取用” 电脑罪冇佢符
特区终审法院5位法官昨一致驳回律政司就协和小学3名女教师与另一间小学1名女教师泄漏叩门试题案的终极上诉。
判词指“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的恰当诠释,应是当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当中不涉及“取用”别人的电脑,便不属干犯有关控罪,即该罪条文不应涵盖“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或电脑。
引用牛津辞典和立法目的
根据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撰写的判词,指本案上诉重点在于如何诠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法例,是否涵盖“使用自己的电脑”犯案,即是“取用”电脑令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但“使用”自己的电脑是否会被当作“取用”。
范官引用《简编牛津英语辞典》第六版指,“取用”(Obtain)一词的意思是指透过付出“努力”、“请求”而“得到”、“赚取”、“取得”拥有权或享用权等,此定义不能轻易解读为一个人“使用”自己物件的情况。只有在自己本身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才需要“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
同时,根据《电脑罪行条例》其他条文以及当年立法局的文件,条文立法的目的、所指的罪行,都是涉及未获授权下“取用其他人的电脑”。法官认为综合结论,条文没有扩展到涵盖犯罪人“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除非是用作“存取”另一部电脑,而有关行为亦可能构成《电脑罪行条例》之下的其他罪行。
范官又举例指本案可引伸出“不同问题”,例如智能电话是否算条文所指的电脑,如果算、用电话来拍照,传送去另一部装置又是否算取用电脑?但范官指这不是今次上诉案要处理的问题。
官:不认同作“较阔诠释”
代表律政司司长的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早前上诉时指出,相关法例于1993年订立时,当时未能预见多种使用电脑犯案的情况,包括上载色情影片到互联网、发放载有虚假资料的电邮等,但法例目的是要禁止不适当使用电脑,若采用“狭窄诠释”,会损害法律打击电脑罪行的效用,为确保有良好的“公共政策”,法院应对条文作“较阔诠释”。
对此,范官亦表示不认同,强调这不是法院的职能,法院不应因为觉得某种目的有益,就把法律解释成符合该目的,法院只会确定法规的目的,再作出诠释。
律政司对终院的裁决表示尊重,指判决有助澄清法例条文和法律观点,律政司将与执法部门继续紧密联系,确保其他相关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受本案影响,目前有最少15宗已提堂或罪成等候判刑的案件要暂缓处理。
(文汇报)
特区终审法院5位法官昨一致驳回律政司就协和小学3名女教师与另一间小学1名女教师泄漏叩门试题案的终极上诉。
判词指“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的恰当诠释,应是当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当中不涉及“取用”别人的电脑,便不属干犯有关控罪,即该罪条文不应涵盖“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或电脑。
引用牛津辞典和立法目的
根据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撰写的判词,指本案上诉重点在于如何诠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法例,是否涵盖“使用自己的电脑”犯案,即是“取用”电脑令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但“使用”自己的电脑是否会被当作“取用”。
范官引用《简编牛津英语辞典》第六版指,“取用”(Obtain)一词的意思是指透过付出“努力”、“请求”而“得到”、“赚取”、“取得”拥有权或享用权等,此定义不能轻易解读为一个人“使用”自己物件的情况。只有在自己本身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才需要“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
同时,根据《电脑罪行条例》其他条文以及当年立法局的文件,条文立法的目的、所指的罪行,都是涉及未获授权下“取用其他人的电脑”。法官认为综合结论,条文没有扩展到涵盖犯罪人“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除非是用作“存取”另一部电脑,而有关行为亦可能构成《电脑罪行条例》之下的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