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德权:唱国歌须符合国家尊严
中评社香港4月2日电/《国歌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开会,讨论草案第三条,即是奏唱的标准,“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多个议员关注“尊严”的定义,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强调,奏唱时符合国家尊严,作为国家象征及标志的方式奏唱,没有尺去衡量尊严的程度。“我们视乎有否作出侮辱的行为,行为有机会负上刑责。”
工党张超雄昨日在会议上声称,如果有人在议事堂突然唱起国歌,是否符合奏唱国歌的标准,以及到底何谓奏唱方式。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拟专员彭士印表示,国歌的尊严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标志和象征。
聂德权称,任何一个奏唱的场合,是否违反侮辱国歌,就要按照第七条。他重申,第三条是指引性条文。
法院有适当常识诠释条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补充,只要按照国歌的五线谱或简谱演唱,而市民是肃立及举止庄重,没有不尊重国歌行为,这是符合第三条的规定。议会阵线毛孟静质疑,若果市民以说唱(rap)方式奏唱国歌,又会否违法。邓忍光称不会,“纯粹以毛议员提出那种音乐形式去唱国歌,本身在这个草案条例是不会违法。”
此外,立法会议员谢伟俊表示:“现阶段只可以相信法院,诠释条文时,有适当的普通法传统及常识,就何谓‘尊严’作出适当、合理、合常人理解的说法,不能就尊严过分定义,否则只会制造更多的矛盾。”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