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绿不敢真台独 曲解法律欺负人
中评社台北1月17日电(记者 杨腾凯)台“内政部”以“国籍法”制约陆配参政,并停止“大陆人民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向中评社表示,民进党政府此举有推行法理台独或“两国论”的意外,但他们终究不敢“修宪”真正落实“两国”,只会在法律解释的小细节欺负人。
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为大陆配偶,台“内政部”去年12月以其“未依国籍法放弃其他国籍”为由,解除其议员职务。同时“内政部”也称全台有5位陆配里长,均将依“国籍法”检视其公职资格。“内政部”更宣告,“行政院”2023年5月24日函文已指出,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按“宪法”、“国籍法”等规定,过去认为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廖元豪为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马英九文教基金会董事,现为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专长包括“宪法”、行政法、反歧视法、移民法、美国公法等。
廖元豪表示,台湾方面从《“宪法”》到法律都不把大陆人民当成“外国人”,在法律上就叫“大陆地区人民”,广义来说仍然是“中华民国国民”,总之绝对不是外国人。《“宪法”增修条文》因应现实复杂的政治生态,把“中华民国”的领土分成“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虽然大陆地区人民并不能直接视为台湾自由地区的人民,不过并未把大陆地区定位成“外国”,而是另外订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大陆地区人民。
廖元豪指出,现在内政部引用《“国籍法”》,要求陆配若担任民选公职应放弃外国国籍,但是我们法律设计很清楚,外国人受到《“国籍法”》及《入出国及移民法》规范,包括归化拿身分证等,但大陆地区人民是另外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人民则适用“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这是台湾法律特别的设计。
廖元豪表示,所以陆配不会走《“国籍法”》及《“入出国及移民法”》这一轨,相关适用法律一率依照两岸条例,假设是越南籍等外籍配偶要归化,才会适用《“国籍法”》及《“入出国及移民法”》,大陆人民与外国人民在“我方”法律实务上是双轨规定,长期以来就是如此,过去不论“内政部”、陆委会或是法院都是这样在运作,以往在法律上从来没有把大陆人民与外国籍人士混在一起。
廖元豪表示,在法律上来说,大陆地区人民就不能视为外国人,2018年一名大陆籍男子在台旅游时,被漏电的路灯电击身亡,当时法院认定“中国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判“国赔”新台币463万元,法院见解非常清楚,大陆人民并非外国人。
廖元豪指出,其实内政部的公务人员也非常清楚相关规定,只是可能在高层要求下,进而将史雪燕解职,这件事情继续发展下去,会让人担心一个问题,因为台湾可能部分公务员过去是大陆人民,后来取得我方身分证后考取公职,如果现在民进党政府要斤斤计较,要这样整人,这些人还能继续担任公职吗?想必他们心中现在都很慌。
廖元豪表示,现在变成民进党政府在乱解释法律,只为了促成自己的政治目的,这非常不对。
廖元豪表示,如果史雪燕接下来打行政诉讼,照理说因为法律本身并未改变,理论上打到最后,史雪燕还是会胜诉。但是走行政诉愿的话,因为还是在行政体系之中,所以基本上是没有机会翻盘的,不过史雪燕到法院打官司胜诉率是很高的。
廖元豪指出,民进党政府现在出这招,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要推法理上的台独或“两国论”,但主要还是对台湾内部做点样子,他们没有能力真正执行“两国论”,如果要执行“两国论”,就应该“修宪”,把“宪法”中关于“统一前”等文字通通修掉,把两岸条例废掉,大陆委员会废掉,大陆人民通通比照外国人士,可是民进党政府没有这个能力,也不敢这样做,现在他们就是在法律解释的小细节欺负人。
中评社台北1月17日电(记者 杨腾凯)台“内政部”以“国籍法”制约陆配参政,并停止“大陆人民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向中评社表示,民进党政府此举有推行法理台独或“两国论”的意外,但他们终究不敢“修宪”真正落实“两国”,只会在法律解释的小细节欺负人。
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为大陆配偶,台“内政部”去年12月以其“未依国籍法放弃其他国籍”为由,解除其议员职务。同时“内政部”也称全台有5位陆配里长,均将依“国籍法”检视其公职资格。“内政部”更宣告,“行政院”2023年5月24日函文已指出,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按“宪法”、“国籍法”等规定,过去认为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廖元豪为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马英九文教基金会董事,现为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专长包括“宪法”、行政法、反歧视法、移民法、美国公法等。
廖元豪表示,台湾方面从《“宪法”》到法律都不把大陆人民当成“外国人”,在法律上就叫“大陆地区人民”,广义来说仍然是“中华民国国民”,总之绝对不是外国人。《“宪法”增修条文》因应现实复杂的政治生态,把“中华民国”的领土分成“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虽然大陆地区人民并不能直接视为台湾自由地区的人民,不过并未把大陆地区定位成“外国”,而是另外订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大陆地区人民。
廖元豪指出,现在内政部引用《“国籍法”》,要求陆配若担任民选公职应放弃外国国籍,但是我们法律设计很清楚,外国人受到《“国籍法”》及《入出国及移民法》规范,包括归化拿身分证等,但大陆地区人民是另外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人民则适用“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这是台湾法律特别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