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轻罪遭停职 林姿妙提行政救济
中评社台北1月15日电/中国国民党籍宜兰县长林姿妙因图利等罪去年被判12年6月,林姿妙表示,“很委屈!没有做坏事,实实在在”,会持续上诉,直到法院还他们清白为止。台“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停职,成为全台首位因财产来源不明罪遭停职的县长。据瞭解,林姿妙已委由律师团向“行政院”提出诉愿,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在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应停止执行停职处分。
林姿妙与县府官员等人被控涉贪、洗钱等罪嫌,宜兰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务员共同犯对监督事务图利罪、公务员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钱罪,分别宣告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她至今仍无法接受,强调自己没有做坏事,不能理解为何被判如此重刑。
媒体报导,被视为国民党参选下届宜兰县长热门人选的不分区“立委”吴宗宪14日指出,他日前在脸书发文提到林姿妙案件,涉犯“图利罪”二审有罪才停职,但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图利罪轻,一审就停职显然是立法疏漏,是当年修订《贪污治罪条例》加入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忘了回去修改《地制法》第78条的停职规定。林姿妙看到该篇贴文,主动联系他讨论更完整的法律论述,之后林姿妙的律师团队的申请书就是朝此论述方向努力。
林姿妙与律师讨论后,律师团本月10日向“行政院”提出诉愿,13日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书指出,1999年《地制法》立法时,《贪污治罪条例》仅有第4条至第6条之罪,第6条之1的财产来源不明罪系2009年《贪污治罪条例》修法新增。
而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度为5年以下,远低于图利罪法定刑度为5年以上,依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既然法定刑度较重的图利罪皆须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才得停职,法定刑度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于图利罪的法律效果。
申请书强调,停职处分的适用法规明显错误,其合法性显有疑义,此案处分若继续执行会对申请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损害,有停止执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请原处分于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应停止执行,维护申请人权利,即得继续担任宜兰县长,贯彻政见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