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4人抗告驳回 确定押3月北所内过年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月12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贪遭起诉求刑28年6个月,台北地院2日晚间更裁羁押禁见,还押土城台北看守所,柯文哲等4名被告不服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1日深夜11点50分裁定,驳回柯等人抗告,确定将押3个月,于所内过农历年。

  柯文哲、沈庆京、中国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应晓薇、柯文哲前财务长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等5人涉入京华城图利、收贿等罪弊案,仅彭振声坦承犯行交保。柯文哲首次羁押庭被裁定3千万元交保,北检第一度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成功,柯二度出庭羁押庭被提高至7千万元交保、增加电子脚镣等监控设备。北检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台高院1日晚间8点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柯等4名被告再度被裁定羁押。柯文哲等4人不服于10日内陆续提出抗告,经由北院再交由台高院审理。

  民众党公职、柯粉小草11日集结自由广场抗议后,台高院同日深夜发出裁定文,驳回柯文哲等人抗告。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中华民国”1月2日羁押裁定(2024年度金诉字第51号),提起抗告,本院于11日裁定,简要说明下壹、主文抗告驳回。【主文注释:原审以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羁押3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贰、理由要旨,一、被告柯文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庆京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被告应晓薇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罪、洗钱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下称被告等人)虽否认上开罪嫌,惟有卷内证据可佐,足认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土城看守所。(中评社 资料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开犯行,经审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系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或图利罪等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1考量趋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随有高度逃亡及串(灭)证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数非少,如均成罪,则未来刑责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灭)证之可能性,审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经济等情,足认被告等人有动机潜逃海外以规避本案审判,或串(灭)证以妨碍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显难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监控设备等拘束人身自由较轻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审考量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况后,认有羁押之必要,核无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并非重大,亦无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且无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亦无羁押之必要性,难认被告等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2、3款之羁押原因等节,本院经核阅本案相关之卷证资料,认其等对原审羁押裁定(及禁止接见通信)所为抗告等主张,均无足采。综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为无理由,均应予以驳回。

  三、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兼受命法官黄翰义、陪席法官王耀兴、陪席法官古瑞君。肆、不得再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中评社 资料照)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月12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贪遭起诉求刑28年6个月,台北地院2日晚间更裁羁押禁见,还押土城台北看守所,柯文哲等4名被告不服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1日深夜11点50分裁定,驳回柯等人抗告,确定将押3个月,于所内过农历年。

  柯文哲、沈庆京、中国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应晓薇、柯文哲前财务长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等5人涉入京华城图利、收贿等罪弊案,仅彭振声坦承犯行交保。柯文哲首次羁押庭被裁定3千万元交保,北检第一度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成功,柯二度出庭羁押庭被提高至7千万元交保、增加电子脚镣等监控设备。北检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台高院1日晚间8点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柯等4名被告再度被裁定羁押。柯文哲等4人不服于10日内陆续提出抗告,经由北院再交由台高院审理。

  民众党公职、柯粉小草11日集结自由广场抗议后,台高院同日深夜发出裁定文,驳回柯文哲等人抗告。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中华民国”1月2日羁押裁定(2024年度金诉字第51号),提起抗告,本院于11日裁定,简要说明下壹、主文抗告驳回。【主文注释:原审以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羁押3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贰、理由要旨,一、被告柯文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庆京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被告应晓薇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罪、洗钱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下称被告等人)虽否认上开罪嫌,惟有卷内证据可佐,足认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