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启大吁大陆落实台湾亲属会见在押亲人条款

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张爽)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在第八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表示,大陆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但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她呼吁大陆各法界前辈及各级法院长官能对此事予以关注,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能够得以真正落实,真正惠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

  谢启大表示,由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侦查及审判期间,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只是台湾同胞比大陆同胞需要更高一个层级,即需要经由省级公安厅、局的批准,才得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

  谢启大认为,既然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后,亦仅需要经由“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而如果办案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同意或是不批准,依照法律的精深亦必然要写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而不可以一概无理由的不同意或不批准。

  但是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竟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为此,谢启大询问各层级司法单位、检察单位及公安单位的各级主管或承办人员,均答称:“不能会见!”、“没有会见规定!”;或答以:“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此一规定!”。即使谢启大提出《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条例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条文,相关单位仍然拒绝受理近亲属会见的申请,更不进行审查及批准程序。

  据谢启大了解,两岸恢复往来数十年,至今仅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一年推行的许多涉台案件司法试行措施中,办理过数个台湾近亲属会见在押亲人成功的案例,此外没有一个地区有成功会见的情形。甚至,因为承办机关完全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规定,经常是直接回绝亲属提出的申请,甚至连提交申请的机会都不给予。   谢启大说,《看守所条例实施试行办法》第35条对于台湾亲属每个月会见的次数、时间及每次会见的人数都已经作出详细的规定,显然准许在押的台籍犯罪嫌疑人会见亲属是原则,仅在有安全、串供等疑虑的情况,办案机关及公安机关才可以不予准许。而不应该是毫无例外,一概不予准许。但是因为已经长期未行使此项规定,在整个大陆地区办案机关、公安厅、检察院及法院,竟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此一微弱的权益,都完全忽视,甚至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规定。

  谢启大表示,在台湾地区因案被羁押期间,不论在侦查阶段或是审判阶段,亦不分是近亲属或无亲属关系,更不限制次数,只要是接见时间,每天都可以享有与他人会见的权益。而请求接见人仅需依照规定填写相关书面,看守所即应准许会见;看守所亦仅有在会见时监视之权力。

  谢启大说,两岸人民往来已日益频繁,在大陆定居生活的台湾同胞人数亦日渐增加,难免会出现涉及刑事案件之情形,而台湾同胞最惧怕的事就是:一旦涉及刑案被羁押(没有人能担保,自己永远不会有刑案上身),自关押在看守所之日起,即与台湾亲属及家人完全断绝见面的可能。除非离开看守所或是被判刑确定移监执行以后,但经常会长达一年或数年期间,与台湾亲属及家人完全没有会见的可能。

  谢启大指出,近期,最高法院公布的《为两岸融合的司法措施》已经注意此事,但是仍然只限于审判中的在押被告,未能惠及侦查中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且据了解:自从最高法院于2019年3月公布此措施后,仅福建省少数地区法院注意此事,并开始实施,绝大多数地区司法机关仍未能落实,或者不知有此措施的存在。

  她希望大陆各法界前辈及各级法院长官能予以关注,并大力宣扬提醒有关单位,此一微弱的声音才能被听到,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才可能被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惠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将来更进一步惠及我全大陆的同胞。

  谢启大说,正在全面征询意见的《看守所法》草案中已经放宽规定:“不分大陆同胞或台湾同胞,在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可以与近亲属会见。并且仅在侦查阶段,才需经由案件主管机关许可;亦只有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案件主管机关才得以视情况派员在场(监视)。亦即,于审判阶段在押被告会见近亲属,不须经由案件主管机关的许可,案件主管机关于会见中亦不得派员在场监视”。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突破,希望该法能放宽限制并尽早实施。

  她表示,台湾地区已实施数十年:“在押被告不分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不分会见的是近亲属或是他人;亦不限制会见次数”的规定,台湾地区并未因为放宽会见的范围与次数而增加案件调查、审理的困扰;但是却对于在押被告的心情稳定有相当大的帮助。这一点可以提供给大陆有关单位作为修改相关法律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希望不久的未来,两岸同胞在这个权益的保护上能够逐渐趋于一致。

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张爽)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在第八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表示,大陆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但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她呼吁大陆各法界前辈及各级法院长官能对此事予以关注,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能够得以真正落实,真正惠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

  谢启大表示,由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侦查及审判期间,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只是台湾同胞比大陆同胞需要更高一个层级,即需要经由省级公安厅、局的批准,才得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

  谢启大认为,既然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后,亦仅需要经由“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而如果办案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同意或是不批准,依照法律的精深亦必然要写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而不可以一概无理由的不同意或不批准。

  但是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竟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为此,谢启大询问各层级司法单位、检察单位及公安单位的各级主管或承办人员,均答称:“不能会见!”、“没有会见规定!”;或答以:“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此一规定!”。即使谢启大提出《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条例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条文,相关单位仍然拒绝受理近亲属会见的申请,更不进行审查及批准程序。

  据谢启大了解,两岸恢复往来数十年,至今仅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一年推行的许多涉台案件司法试行措施中,办理过数个台湾近亲属会见在押亲人成功的案例,此外没有一个地区有成功会见的情形。甚至,因为承办机关完全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规定,经常是直接回绝亲属提出的申请,甚至连提交申请的机会都不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