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细化可转债投资者索赔规则
经查明,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21年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包括虚增了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期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二是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中规定发行人等信披义务人负有保证信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转债属于证券,在可转债发行中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可转债投资者是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理应有资格索赔。
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信披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等案件;可转债在沪深证交所等发行交易,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应可按照该规定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上述《规定》对虚假陈述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针对股票市场来设计损失计算方法,对可转债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或难适用。
202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方法有所规定,即以一审判决作出前是否卖出债券为界限区分两种计算方式,一审判决作出前卖出债券的,损失由本金损失和利息组成,本金损失按投资人购买价扣减持有该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如有)与卖价的差额计算;一审判决作出前未卖出债券的,损失则按照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的当期利息或到期本息计算。
要计算可转债投资者损失,笔者建议应该出台相关细则,这方面或可分三种情形来计算和赔偿。如果上市公司到期未能如约兑付可转债本金利息,可按照上述《纪要》来计算可转债的虚假陈述损失,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应按此赔偿和兑付。
现实中更多情形,应该是投资者由于可转债发行虚假陈述,在可转债交易市场买卖出现损失。由于可转债交易市场投机性较强,可转债投资者产生的损失,也可能与其投机行为或市场本身涨跌风险有关,且前述《规定》明确投资者损失计算可以剔除“证券市场的风险”。建议在将投资者实际损失扣除“可转债市场风险”之后,应该就是投资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转债市场风险”可参考期间可转债指数等涨跌。
当然,也可能有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此时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建议在考虑投资者实际损失基础上,可以分别扣除持有可转债期间可转债市场风险,以及持股期间股票市场风险,之后就是投资者可获赔数额,至于“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经查明,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21年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包括虚增了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期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二是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中规定发行人等信披义务人负有保证信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转债属于证券,在可转债发行中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可转债投资者是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理应有资格索赔。
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信披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等案件;可转债在沪深证交所等发行交易,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应可按照该规定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上述《规定》对虚假陈述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针对股票市场来设计损失计算方法,对可转债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或难适用。
202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方法有所规定,即以一审判决作出前是否卖出债券为界限区分两种计算方式,一审判决作出前卖出债券的,损失由本金损失和利息组成,本金损失按投资人购买价扣减持有该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如有)与卖价的差额计算;一审判决作出前未卖出债券的,损失则按照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的当期利息或到期本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