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民营经济发展急需基础理论创新

  中评社北京3月16日电/1.要丰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6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习近平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大政方针,并在法律制度、政策和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2022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指出: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

  近些年,舆论场中屡现对市场信心冲击较大、违背中央“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的错误思潮,比如“私营经济离场论”“新的公私合营论”“直接控制论”等,无不引出轩然大波,破坏民营企业信心与预期。就此,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洪永淼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姚洋教授,都在不同会议、不同场合专门强调了基础理论方面创新的重要性。

  我国有1.5亿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经济发展需要提振企业信心,在民营企业这边尤为如此。

  说到民营企业,存在一个思维定势: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是民营企业的带头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进而剥削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其所依据的基础理论认识框架,似乎就是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学说等。

  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之一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即已提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进而创立剩余价值学说,成为批判资本主义发展中以早期“血汗工厂”为代表的雇佣剥削的思想武器。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需要丰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进而才能提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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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劳动的人,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现简要叙述如下五个方面有递进关系的观点、基本逻辑及相关分析。

  第一,劳动产出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内涵C、V、M三个部分这个认识框架,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适用于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可形成剩余产品之后的所有社会形态。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得,并不能直接等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比如大家知道财政分配主要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它的分配结果涉及马克思早已经指明的“必要的社会扣除”等。又比如人们所看重的初次分配,它涉及按要素分配概念下各个社会生产参与主体的所得,对各方所得,都绝对不能简单地与不劳而获画上等号。

  第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或涉及了至少三对概念: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这些都属于付出人身能力(脑力、体力)耗费的、可抽象为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所对应于实际生活的具体形态,其共性抽象在一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的概念,也就是说,共性就在于他们都是可能创造价值的来源。价值衡量的尺度是什么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社会过程中间实现它的量化于交换价值之上的,也就是落在价格上的。通常可以认为:脑力劳动、复杂劳动、间接劳动(包括管理劳动、科研劳动等等),可以形成体力劳动、简单劳动、直接劳动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倍加”。这是马克思早已经说明的一些基本常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引出合乎逻辑的认识:民营经济里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以及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的劳动等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最终实现的价值,是由马克思《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完整给出的“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种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另一种是指社会总劳动中依“按比例”规律分配给该商品生产部门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综合地决定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生产整个竞争过程之中的。

  第三,从事劳动的人,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他的劳动是否可以创造价值的问题,并不发生牵连或冲突。我们囿于过去的思维定势,就在这里被卡住了:有人说,资本家的劳动和工人的劳动难道是一样的劳动吗?那可以反问:他们作为共性的劳动,难道是不一样的劳动吗?其共性是抽象劳动,到了具体的社会过程中,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交换价值量,这有什么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其实不仅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股权的员工、职业经理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民,都是具有这样的所谓生产资料持有主体地位的。我们早已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的社会成员都可以持股,广大的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共同持股计划,这里面不能再沿用过去简单的思维定势,认为“资本家”与“非资本家”是截然分开的。

  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劳动,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与决策劳动的人,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第四,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学术逻辑应该有的严谨性,我们可以知道,社会再生产中价值和可分配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应该包括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活动,包括管理概念下的市场调查、方案设计、精神承压、风险防范与经营拍板决策等相关因素。全面看待剩余价值,应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所从事的管理劳动、职业经理人所做的管理劳动,还有工人所付出的一线劳动共同创造的。

  第五,剩余价值概念,绝对不是仅仅以“剥削”可以对应的概念——资本主义早年“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已经随着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体系、工会组织及其功能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发展而得以遏制。对于可能存在的资本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理论上可认为包含部分不公正因素,有些人会认为这里面有这样不公正的“剥削”部分。这需要作出更为细致、复杂、全面的分析。

  至于“食利者”(那些似乎什么事情都不做、只拿好处的收益者),直观地看有股份制下依股权规范而取得红利者,以及常规商业金融条件下的利息获得者(广大社会成员中凡有存款的人通常都有利息收入)。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并不能简单地拿一个“不劳而获”概念将红利、利息说成是剥削,这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就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依现代经济学理论使用的语言,这些人按照“食利者”概念来说,至少有一部分是他们“用脚投票”而加入社会再生产的所谓“决策劳动”的风险回报,至于其他更复杂的因素,我们还得进行更多的展开分析。

  基于学理,可知经济生活中商品价值、资本的利润和可分配剩余价值的形成,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包括管理劳动在内的间接劳动。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于价值创造、经济繁荣和现代化发展的贡献不应被低估。

  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应该合乎逻辑地延伸、扩大其理论覆盖面与解释力,进而为我们以科学精神深刻理解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更好地认识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的贡献,为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理性而全面地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并存问题,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

  中评社北京3月16日电/1.要丰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6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习近平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大政方针,并在法律制度、政策和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2022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指出: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

  近些年,舆论场中屡现对市场信心冲击较大、违背中央“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的错误思潮,比如“私营经济离场论”“新的公私合营论”“直接控制论”等,无不引出轩然大波,破坏民营企业信心与预期。就此,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洪永淼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姚洋教授,都在不同会议、不同场合专门强调了基础理论方面创新的重要性。

  我国有1.5亿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经济发展需要提振企业信心,在民营企业这边尤为如此。

  说到民营企业,存在一个思维定势: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是民营企业的带头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进而剥削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其所依据的基础理论认识框架,似乎就是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学说等。

  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之一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即已提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进而创立剩余价值学说,成为批判资本主义发展中以早期“血汗工厂”为代表的雇佣剥削的思想武器。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需要丰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进而才能提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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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劳动的人,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现简要叙述如下五个方面有递进关系的观点、基本逻辑及相关分析。

  第一,劳动产出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内涵C、V、M三个部分这个认识框架,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适用于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可形成剩余产品之后的所有社会形态。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得,并不能直接等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比如大家知道财政分配主要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它的分配结果涉及马克思早已经指明的“必要的社会扣除”等。又比如人们所看重的初次分配,它涉及按要素分配概念下各个社会生产参与主体的所得,对各方所得,都绝对不能简单地与不劳而获画上等号。

  第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或涉及了至少三对概念: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这些都属于付出人身能力(脑力、体力)耗费的、可抽象为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所对应于实际生活的具体形态,其共性抽象在一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的概念,也就是说,共性就在于他们都是可能创造价值的来源。价值衡量的尺度是什么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社会过程中间实现它的量化于交换价值之上的,也就是落在价格上的。通常可以认为:脑力劳动、复杂劳动、间接劳动(包括管理劳动、科研劳动等等),可以形成体力劳动、简单劳动、直接劳动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倍加”。这是马克思早已经说明的一些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