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滥用商标权画上休止符
总体上看,该案判决准确地界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较好地维护了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权,是为了制止欺骗消费者和损害他人品牌商誉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是这些行为的本质特征。祗有消费者发生混淆,把侵权人的假冒商品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才会受骗上当,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才会被损害。金银花是花露水的常用原料之一,将重要原料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是花露水等护理用品行业的常见做法。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的“金银花”字样,通常会被认为是在描述产品的成分、功能,而不会被认为是产品的商标或品牌。消费者不会以为“金银花花露水”就是“金银花”商标权人的商品。上述使用“金银花”字样的行为不会让消费者发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早已明确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的符号,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的“金银花”正是表明花露水原料的符号。因此,只要其他企业的花露水确实包含金银花成分,那么在产品上标注“金银花花露水”就是一种正当商业宣传,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此次案件的判决,正是准确适用上述原理和规则的结果。
近来,商标“过度维权”引发的争议并非个案。一些类似事件情况虽有差异,但都具有圈占公共符号、肆意碰瓷敛财的嫌疑。“过度维权”扭曲商标的本来面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其偏离了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守正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本质上是逾越权利边界、违背立法宗旨的权利滥用行为。
同时,还要追究滥用权利者的法律责任。可在赔偿、赔礼道歉、罚款等现有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惩戒手段。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在治理侵犯知识产权、违规获取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积极效果。可把滥发警告函、恶意诉讼等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重后果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法律威慑。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黄骥
总体上看,该案判决准确地界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较好地维护了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权,是为了制止欺骗消费者和损害他人品牌商誉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是这些行为的本质特征。祗有消费者发生混淆,把侵权人的假冒商品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才会受骗上当,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才会被损害。金银花是花露水的常用原料之一,将重要原料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是花露水等护理用品行业的常见做法。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的“金银花”字样,通常会被认为是在描述产品的成分、功能,而不会被认为是产品的商标或品牌。消费者不会以为“金银花花露水”就是“金银花”商标权人的商品。上述使用“金银花”字样的行为不会让消费者发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早已明确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的符号,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的“金银花”正是表明花露水原料的符号。因此,只要其他企业的花露水确实包含金银花成分,那么在产品上标注“金银花花露水”就是一种正当商业宣传,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此次案件的判决,正是准确适用上述原理和规则的结果。
近来,商标“过度维权”引发的争议并非个案。一些类似事件情况虽有差异,但都具有圈占公共符号、肆意碰瓷敛财的嫌疑。“过度维权”扭曲商标的本来面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其偏离了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守正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本质上是逾越权利边界、违背立法宗旨的权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