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路径
【摘要】自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颁行以来,两岸关系和反分裂国家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促使《反分裂国家法》在两岸间和两岸各自域内真正发挥规范具体行为的功能,填补《反分裂国家法》在立法时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需要建构《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机制,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原则部分作出符合两岸关系新语境的解释,对《反分裂国家法》范畴内最具实施潜力的法律规则作出解释,亦需要基于立法者意图,对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作出回应。
现阶段,台湾问题的法律属性已经获得共识,具有浓郁政治色彩的反分裂国家斗争需要得到法学理论、法律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支撑。因为与其他理论和方法相比,法治已成为两岸共同认同的价值形态和共同话语,两岸都已经选择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价值,两岸都认同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①《反分裂国家法》是当下大陆对台以法制“独”的最有力武器,《反分裂国家法》的现实作用和立法意义不仅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过去阶段有着重要影响,其在两岸关系发展的当下和未来阶段都将呈现出极为关键的作用。《反分裂国家法》是大陆对台反“独”促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反分裂国家法》虽然只有十个条文一千余字,但其规范内容已经涵盖反“独”促统工作的基本面。《反分裂国家法》的文本内容已经明确指出反“独”促统的目的、方式、步骤、制度保障,甚至已经提出国家统一后的制度设计。
一、《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制“独”的最有力武器
《反分裂国家法》确定了反“独”促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确定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这一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②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必然违反《反分裂国家法》所确定的义务,也必会受到《反分裂国家法》的严厉制裁。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国家为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形,表明了大陆方面的底线和立场。“台独”分裂势力的任何举动都能在《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框架内寻得制裁依据,一旦“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行为造成《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的三种后果,国家即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国家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幷且,在国家实现统一后,必会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惩“台独”分裂势力,肃清“台独”分裂遗毒。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主动应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而不是被动地因应台海局势变化而作出政策调整,其严肃性不言而喻。将“台独”分裂势力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均纳入《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制范畴,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声明大陆方面争取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立场,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重大要义之一。
二、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
就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点有三:
第一,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两岸关系发展和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一般社会事务,因而现实与文本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会更快显现。③诚如此言,《反分裂国家法》自2005年颁行以来,两岸关系和反分裂国家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两岸关系的快速变化而愈加凸显。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正是基于不改变法律文本的前提,对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释,使得《反分裂国家法》能够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国家法》在两岸间和两岸各自域内真正发挥规范具体行为的功能。从学理上说,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反分裂国家法》天然地具备制定法的这一特性。《反分裂国家法》用确定的法律语言表达了“反分裂”、“护发展”和“促统一”的规范功能,但是,当出现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时,仍需要将《反分裂国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标准,以满足指导具体行为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展开解释工作,以达到约束两岸民众和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项行为的规范效果。
第三,填补《反分裂国家法》在立法时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⑤尽管《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经历了充分的讨论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但还是不能避免被适用时出现文字模糊、表意宽泛等问题。为了既能够保证《反分裂国家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及时弥补《反分裂国家法》在创制时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预见的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等法律漏洞,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解释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最佳方式。
综上,《反分裂国家法》作为一种成文的制度规范,无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实施过程中,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释机制就成为提升《反分裂国家法》实施效果的必经途径。
三、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可能路径
关于《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涵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三者。就这三者而言,立法解释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效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幷且立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阻止社会交往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碰撞。⑥立法解释亦是三者中最具主动性的解释方法,这与大陆方面积极主动处理两岸关系、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不谋而合。基于此,本文就《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解释内容展开讨论,以立法解释为例,由此辐射至《反分裂国家法》的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活动之中。总的说来,立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法律用语的含义或者因应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的情况。⑦根据这一目的指引,笔者认为,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解释活动中应侧重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原则部分作出符合两岸关系新语境的解释。详言之:
一是要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涉及的“主权”、“领土”、“分裂”、“义务”、“内战”、“干涉”等概念,结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和反分裂国家危机管控与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的需要,作出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也应明确“台独”分裂势力与国内其他分裂势力(如“藏独”、“疆独”、“港独”)之间的关系,防止“台独”分裂势力与国内其他分裂势力合流,明确国家对打击各类分裂活动的坚定立场。
三是要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主张的“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第三条涉及的内战遗留问题,结合历史背景及相关档案资料作符合历史事实的历史解释,以“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史实和内战理论支撑《反分裂国家法》相关主张的客观性与正当性。
四是要基于《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细化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实现的具体义务和职责。
第二,对《反分裂国家法》范畴内最具实施潜力的法律规则作出解释。即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是关于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安排,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何种情形属于‘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涵盖“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何种情形属于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如何判断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采取何种标准判定‘必要’程度”、“非和平方式与其他必要措施是何种关系”、“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要求”等问题。
对这些内容的解释不一定能够做到穷尽列举,但可遵循同类规则、整体规则、相同事项规则等法律解释规则,对各项“情形”、“标准”、“措施”作类型化分析。如果能够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牵涉的这些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则《反分裂国家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必然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是关于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限制性条款,对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作出了边界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涉及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期间、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保护依据以及适用的地域范围等要素的解释,应符合《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和平法”,其在推动政策向法律转化的同时,也向台湾表达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而《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保护了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的正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以及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基于立法者意图,对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作出回应。重申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地区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但也应明确“一国两制”在台湾地区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不同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地区可以“高度自治”的范畴。这一解释行为的目的在于将《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时间线延长至国家统一后。当然,在这一项解释中,应以《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为蓝本,强调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国家统一的首选方式。同时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的“五个鼓励和推动”、第七条的“六大议题”,结合两岸现阶段的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布署,为国家的和平统一奠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础。
此外,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的“五个鼓励和推动”、第七条的“六大议题”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的具体实施方式,还可以由国务院及其涉台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行政解释,出台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适用的《〈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对于《反分裂国家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二者联合依职权作出司法解释。总而言之,设置《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应对和管控台海出现的危机状态,随时应对和处置“台独”分裂势力制造的分裂国家的新形式。在解释内容上,所有的解释主体都必须以《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文本为规范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相关工作。
四、结语
“面对‘台独’势力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台湾事务的严重挑衅,我们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我们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言,两岸统一是历史趋势所向,也是民心民意所向。面对当下,台海两岸新旧矛盾交织、内外挑战幷存,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反分裂国家法》,以此制裁“台独”分裂势力的任何有关分裂国家的行为,达到震慑“台独”分裂势力的目的和效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与适用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23BF050)、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完善《反分裂国家法》配套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CLS(2023)C2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周叶中、段磊:《论“法治型”两岸关系的构建》,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②姜明安:《<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③周叶中、段磊着:《两岸协议实施机制研究》,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205页。
④⑤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页。
⑥姚辉:《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⑦《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⑧黄茂荣着:《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增订第五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2006年版,第494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3月号,总第315期,P44-47)
【摘要】自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颁行以来,两岸关系和反分裂国家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促使《反分裂国家法》在两岸间和两岸各自域内真正发挥规范具体行为的功能,填补《反分裂国家法》在立法时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需要建构《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机制,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原则部分作出符合两岸关系新语境的解释,对《反分裂国家法》范畴内最具实施潜力的法律规则作出解释,亦需要基于立法者意图,对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作出回应。
现阶段,台湾问题的法律属性已经获得共识,具有浓郁政治色彩的反分裂国家斗争需要得到法学理论、法律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支撑。因为与其他理论和方法相比,法治已成为两岸共同认同的价值形态和共同话语,两岸都已经选择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价值,两岸都认同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①《反分裂国家法》是当下大陆对台以法制“独”的最有力武器,《反分裂国家法》的现实作用和立法意义不仅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过去阶段有着重要影响,其在两岸关系发展的当下和未来阶段都将呈现出极为关键的作用。《反分裂国家法》是大陆对台反“独”促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反分裂国家法》虽然只有十个条文一千余字,但其规范内容已经涵盖反“独”促统工作的基本面。《反分裂国家法》的文本内容已经明确指出反“独”促统的目的、方式、步骤、制度保障,甚至已经提出国家统一后的制度设计。
一、《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制“独”的最有力武器
《反分裂国家法》确定了反“独”促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确定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这一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②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必然违反《反分裂国家法》所确定的义务,也必会受到《反分裂国家法》的严厉制裁。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国家为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形,表明了大陆方面的底线和立场。“台独”分裂势力的任何举动都能在《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框架内寻得制裁依据,一旦“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行为造成《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的三种后果,国家即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国家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幷且,在国家实现统一后,必会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惩“台独”分裂势力,肃清“台独”分裂遗毒。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主动应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而不是被动地因应台海局势变化而作出政策调整,其严肃性不言而喻。将“台独”分裂势力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均纳入《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制范畴,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声明大陆方面争取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立场,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重大要义之一。
二、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
就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点有三:
第一,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两岸关系发展和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一般社会事务,因而现实与文本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会更快显现。③诚如此言,《反分裂国家法》自2005年颁行以来,两岸关系和反分裂国家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两岸关系的快速变化而愈加凸显。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正是基于不改变法律文本的前提,对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释,使得《反分裂国家法》能够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国家法》在两岸间和两岸各自域内真正发挥规范具体行为的功能。从学理上说,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反分裂国家法》天然地具备制定法的这一特性。《反分裂国家法》用确定的法律语言表达了“反分裂”、“护发展”和“促统一”的规范功能,但是,当出现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时,仍需要将《反分裂国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标准,以满足指导具体行为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展开解释工作,以达到约束两岸民众和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项行为的规范效果。
第三,填补《反分裂国家法》在立法时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⑤尽管《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经历了充分的讨论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但还是不能避免被适用时出现文字模糊、表意宽泛等问题。为了既能够保证《反分裂国家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及时弥补《反分裂国家法》在创制时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预见的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等法律漏洞,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解释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最佳方式。
综上,《反分裂国家法》作为一种成文的制度规范,无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实施过程中,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释机制就成为提升《反分裂国家法》实施效果的必经途径。
三、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可能路径
关于《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涵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三者。就这三者而言,立法解释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效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幷且立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阻止社会交往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碰撞。⑥立法解释亦是三者中最具主动性的解释方法,这与大陆方面积极主动处理两岸关系、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不谋而合。基于此,本文就《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解释内容展开讨论,以立法解释为例,由此辐射至《反分裂国家法》的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活动之中。总的说来,立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法律用语的含义或者因应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的情况。⑦根据这一目的指引,笔者认为,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解释活动中应侧重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原则部分作出符合两岸关系新语境的解释。详言之:
一是要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涉及的“主权”、“领土”、“分裂”、“义务”、“内战”、“干涉”等概念,结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和反分裂国家危机管控与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的需要,作出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也应明确“台独”分裂势力与国内其他分裂势力(如“藏独”、“疆独”、“港独”)之间的关系,防止“台独”分裂势力与国内其他分裂势力合流,明确国家对打击各类分裂活动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