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体制改革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中评社北京12月17日电/在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对农村居民收入总差别影响最大的是家庭经营收入。这项收入的比重大、差别大,涉及绝大多数家庭,且其差别大于总差别,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最大,是目前阶段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变量,但其趋势是下降的。

  影响力处于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较大、差别相对不大,家户分布较广泛,但其差别低于总收入差别;所以其较大的贡献率主要是其收入比重较大所致。从本身来看,现阶段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程度较低(其拟基尼系数小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是缩小收入差别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工资收入的比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工资收入比重会持续上升,这可能会导致居民间收入差别减小。

  贡献率居第三位的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家户分布较窄,其差别大于总收入差别,如2008年财产性收入拟基尼系数高达0.8039,相对于总收入来说是分配最为不均等的一项收入,表明农村的财产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明显化。只因其比重很小,故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不大,但从发展看其趋势却是逐渐增大的。第四位是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所占的比重较小,内部差别程度不大,对总收入差别是缩小的影响,或者说对其扩大是一种抑制性的影响。

  从变动趋势来看,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均呈上升趋势,原因是这三项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及拟基尼系数分别都是上升的;不过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虽然上升但比重不大;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主要由于其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更大,所以虽然其拟基尼系数是上升的,但总体上还是造成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整体上各项收入差别变动及其比重变动对总收入差别变动的影响

  陈宗胜教授以天津(及山东)为例,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考察期内,分配效应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因素,对收入差别扩大的贡献率达125.39%(山东为144.34%),即各收入来源内部收入差别的变动,是引起农村内部收入差别变动的主要原因;结构效应是负的,即各收入来源比重的变化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原因。通过进一步细致考察发现,在分配效应中,工资性收入内部差别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的因素,贡献率为82.44%(山东为77.95%),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效应次之,为34.66%(山东为72.07%);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效应很小,均仅为几个百分点(山东为负,但绝对值较小)。在结构效应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收入差别缩小效应是最大的,贡献率达-57.29%(山东为-95.87%),弥补了其余收入项的差别扩大效应,且导致总的结构效应为负,其对收入差别产生缩小的作用。

  将分配效应与结构效应综合起来看,工资性收入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其贡献率达到了93.32%(山东为117.37%);转移性收入的影响次之,其贡献率为15.76%(山东为31.2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财产性收入的差别扩大效应最小,为13.55%(山东为6.43%),与以前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的效应为负的结论不一致,由此不难看到,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中发挥的作用由缩小效应转化为扩大效应,并且随着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加快,其收入差别扩大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家庭经营性收入则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因素,其贡献率为-22.63%(山东为-23.80%),意味着家庭经营性收入起着均衡化收入、缩小收入差别的作用。因此,提高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水平,将有助于缩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别。   农村体制改革对收入差别影响

  首先,证实了陈宗胜教授所提出的“收入差别倒U曲线”。农村内部收入差别由上升转而下降,为解决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提供了借鉴: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缩小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内部的分配差别,同时促进收入来源的结构性调整,向非农化发展。

  其次,家庭经营收入差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差别形成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其在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缩小收入差别的效应。因此,应当通过土地的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及向规模化、专业化和集中化发展,扩大家庭经营收入水平,激发其缩小收入差别的效应,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差别逐步下降。应充分认识到这一发展趋势,因势利导,在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家庭经营性收入差别适度减低。

  第三,工资性收入在全国是导致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这可能与获得该收入家户的比重较少有关;而在天津最近几年则有抑制收入差别扩大的作用,这是符合规律的,应当顺势而为,增强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缩小效应。具体的措施为:持续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扩大农村居民就业。

  第四,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不高,在农户之间的差异很大,对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扩大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可预见的是,随着农地确权流转,特别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稳步增长,财产的集中程度也会随之加剧,促使财产性收入差别成为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因素。目前的选择应是,一方面认识到财产性收入差别上升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减缓上升的速度。

  最后,转移性收入存在明显的收入差别扩大效应,与其应具备的补贴低收入阶层的功能相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转移性收入中的离退休金集中于高收入家户,政府发放的救济抚恤金并不是完全倾向于低收入户等等。因此,对其分配的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达到真正补贴农村贫困家庭的目的。

  来源:新金融观察  作者:南开大学朱琳整理

  中评社北京12月17日电/在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对农村居民收入总差别影响最大的是家庭经营收入。这项收入的比重大、差别大,涉及绝大多数家庭,且其差别大于总差别,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最大,是目前阶段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变量,但其趋势是下降的。

  影响力处于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较大、差别相对不大,家户分布较广泛,但其差别低于总收入差别;所以其较大的贡献率主要是其收入比重较大所致。从本身来看,现阶段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程度较低(其拟基尼系数小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是缩小收入差别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工资收入的比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工资收入比重会持续上升,这可能会导致居民间收入差别减小。

  贡献率居第三位的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家户分布较窄,其差别大于总收入差别,如2008年财产性收入拟基尼系数高达0.8039,相对于总收入来说是分配最为不均等的一项收入,表明农村的财产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明显化。只因其比重很小,故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不大,但从发展看其趋势却是逐渐增大的。第四位是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所占的比重较小,内部差别程度不大,对总收入差别是缩小的影响,或者说对其扩大是一种抑制性的影响。

  从变动趋势来看,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均呈上升趋势,原因是这三项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及拟基尼系数分别都是上升的;不过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虽然上升但比重不大;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主要由于其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更大,所以虽然其拟基尼系数是上升的,但总体上还是造成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整体上各项收入差别变动及其比重变动对总收入差别变动的影响

  陈宗胜教授以天津(及山东)为例,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考察期内,分配效应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因素,对收入差别扩大的贡献率达125.39%(山东为144.34%),即各收入来源内部收入差别的变动,是引起农村内部收入差别变动的主要原因;结构效应是负的,即各收入来源比重的变化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原因。通过进一步细致考察发现,在分配效应中,工资性收入内部差别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的因素,贡献率为82.44%(山东为77.95%),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效应次之,为34.66%(山东为72.07%);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效应很小,均仅为几个百分点(山东为负,但绝对值较小)。在结构效应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收入差别缩小效应是最大的,贡献率达-57.29%(山东为-95.87%),弥补了其余收入项的差别扩大效应,且导致总的结构效应为负,其对收入差别产生缩小的作用。

  将分配效应与结构效应综合起来看,工资性收入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其贡献率达到了93.32%(山东为117.37%);转移性收入的影响次之,其贡献率为15.76%(山东为31.2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财产性收入的差别扩大效应最小,为13.55%(山东为6.43%),与以前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的效应为负的结论不一致,由此不难看到,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中发挥的作用由缩小效应转化为扩大效应,并且随着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加快,其收入差别扩大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家庭经营性收入则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因素,其贡献率为-22.63%(山东为-23.80%),意味着家庭经营性收入起着均衡化收入、缩小收入差别的作用。因此,提高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水平,将有助于缩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