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持续监察是否有集团安排访客到港行乞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1月25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24日在立法会表示,截至去年11月底的过去5年,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共拘捕79人,如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邓炳强强调,警方一直利用情报持续监察是否有集团安排及控制访客到港行乞,并与相关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络和交换情报。

  邓炳强在回覆议员关于“打击行乞活动”议题的提问时表示,任何人在任何公众地方乞取或收取施舍,均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警方会跟进涉嫌在本港进行的行乞活动,并会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不论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会根据证据考虑是否作出相关起诉。过去,警方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透过加强执法及跨境合作等打击非法行乞活动。

  邓炳强表示,过去五年(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共拘捕79人,当中57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双程证)、18人持香港身份证、3人持中国护照、1人持俄罗斯护照。

  邓炳强说,入境事务处在审查入境旅客时,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该旅客来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条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证件或入境许可)等。入境处并无备存因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筹款而被拒入境旅客的数字。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A条“乞取施舍”罪,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12个月。除此以外,因应个案的情况,若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B条“以恐吓方式行乞”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8个月、《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最高刑罚为第二级罚款(即港币五千元)及监禁12个月等。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邓炳强表示,由于现时在香港任何公众地方进行行乞活动乃属违法行为,警务人员如在巡逻时发现有人行乞或接获市民相关报案,会作出跟进,视乎所获得的证据,就该行乞人士涉嫌干犯罪行采取拘捕行动,并作出检控。警方会评估情况,在有需要时与其他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包括联同入境处于各区黑点及人流较多的街道加强巡逻及执法。未来警方会继续针对行乞活动采取严厉执法行动,并与入境处进行情报交换。视乎个案的情况,入境处会按现行出入境政策将需要被遣返离港的人士尽快遣送回其原居地。

  邓炳强强调,警方一直利用情报持续监察是否有集团安排及控制访客到港行乞,并与相关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络和交换情报,如有发现这类非法活动,警方会果断采取执法行动。针对非香港居民在港进行行乞活动,入境处会将警方通报的行乞者资料加入监察名单内,当有关人士日后再次入境香港时,入境处人员会将其截停并进行详细讯问。倘若该人士未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是否持有与来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签证或签注和有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等),或入境处人员认为其访港目的有可疑,有关人士将会被拒绝入境香港。

  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当局亦已建立有效的通报机制,加强审核曾在港进行违法活动的内地人士再次赴港的申请。为有效实施入境管制,入境处定期向内地有关机关,提供在本港有不良纪录的内地人士的资料(包括有关人士是否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筹款),以便内地发证机关严格审批有关人士再次来港的申请。

  另外,在宣传教育方面,警方一直适时透过不同途径提醒市民不要随便向在街上行乞人士布施,包括透过在社交媒体发放帖文,强调行乞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提醒市民提高警觉。警方亦计划临近农历新年期间再推出相关教育宣传。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1月25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24日在立法会表示,截至去年11月底的过去5年,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共拘捕79人,如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邓炳强强调,警方一直利用情报持续监察是否有集团安排及控制访客到港行乞,并与相关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络和交换情报。

  邓炳强在回覆议员关于“打击行乞活动”议题的提问时表示,任何人在任何公众地方乞取或收取施舍,均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警方会跟进涉嫌在本港进行的行乞活动,并会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不论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会根据证据考虑是否作出相关起诉。过去,警方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透过加强执法及跨境合作等打击非法行乞活动。

  邓炳强表示,过去五年(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共拘捕79人,当中57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双程证)、18人持香港身份证、3人持中国护照、1人持俄罗斯护照。

  邓炳强说,入境事务处在审查入境旅客时,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该旅客来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条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证件或入境许可)等。入境处并无备存因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筹款而被拒入境旅客的数字。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A条“乞取施舍”罪,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12个月。除此以外,因应个案的情况,若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B条“以恐吓方式行乞”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8个月、《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最高刑罚为第二级罚款(即港币五千元)及监禁12个月等。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