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完善法律体系 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中评社北京9月27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月11日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行为指南。它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方面,正试图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增长面临压力。如何解决中国经济增长发展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作为一个研究经济法近40年的学者,笔者曾经多次指出,当前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就在于,缺乏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必须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经济生态环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经济生态环境既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环境,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环境;既包括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同时也包括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式现代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经济生态环境之上的现代化。解决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旨在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解决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但是,必须充分意识到,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中国为瞭解决垄断问题,在反垄断法中专门增加了“行政垄断”的章节,目的就是要破除行政垄断,解决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问题。但是,由于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的研究,以至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行政垄断问题。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成为经常讨论的话题,一方面说明中国反垄断法在立法观念上有待进一步更新,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立法技术上,直接照抄照搬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市场垄断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为指南,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也是国民经济体系的系统性表现。发展市场经济,如果只重视生产而忽视了消费,只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就会被严重扭曲。更主要的是,如果在一个国家消费者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那么,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消费市场不可能正常运转。正因为如此,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就已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西方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但是现在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如果只重视消费者单个的权利保护,而忽视了经济生态环境,在供需不平衡状态下,要想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常困难。电子商务出现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许多新的课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既要付出金钱代价,同时还要付出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信息换取公平交易。这种特殊的消费法律关系,促使立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从不同角度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消费数据。但是,如何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把消费者的消费数据保护和经营者的数据库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在保护经营者数字资产基础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是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并且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守夜者”的角色。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要承担投资者的角色,同时也要扮演市场监管者的角色;既要参与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同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经济生态环境的营造者。政府的角色更加重要。政府不仅是责任政府,而且是有为政府。每当经济增长面临压力的时候,政府投资往往起着关键性作用。如何通过立法规范政府行为,成为中国特有的立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后,包括笔者在内一些学者大声疾呼,应当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解决国有资产监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权衡利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文件,旨在解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试图规范各级政府的投资和市场监管行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制度体系的作用,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各级政府的市场经营和监管行为。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现在看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应当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则性规定了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很显然,现实生活中,现行法律在地位平等问题上面临极大的挑战。为瞭解决我国企业平等竞争问题,除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制定的法律规范之外,我国还先后制定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这部法律中专门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为国有独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体系,这些法律制度体系对于解决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地位不平等、条件不一致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过,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国有企业天生具有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如何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环境中营造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这是需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的问题。

  其次,着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不仅要通过立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注意产业结构问题,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着力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沿海省份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吃饭财政问题。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为中国战略决策的重要课题。然而,按照传统的解决思路,把东部沿海地区落后产能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从长期来看,落后产能本身先天不足,中西部地区承受落后产能,非但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反而为未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巨大的机会成本。所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必须充分意识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解决影响中国经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中国经济实现均衡发展。   政府是否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曾经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现在看来,无论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重视产业政策的作用。美国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在公开演讲中已经明确表示抛弃“华盛顿共识”,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解决美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通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制定芯片与现代化法律,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应当高度重视产业政策的作用,大力发展优势产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落后产能不等于落后产业。在一个国家存在相对落后的产能和产业,但是,不能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社会分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不存在绝对的落后产业,但是,在一个地区可能会出现落后产能。无论是生产过剩,还是缺乏技术含量,都可能会产生落后产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淘汰落后产能,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上个世纪20年代末期,世界经济大萧条,美国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衰退。这些国家采取的策略是,一方面紧缩银根,整顿金融行业,防止信用继续膨胀,导致经济危机持续扩大;另一方面,着力解决经济结构调整问题。美国“罗斯福新政”的核心就在于,将美国极度危险的金融经济调整为工业经济,通过制定《工业振兴法》等一系列法律,大力发展制造业,从而使美国成为率先走出困境并且持续繁荣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着力营造经济生态环境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一方面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加快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大力发展制造业,彻底纠正经济发展虚拟化的倾向,确保金融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中评社北京9月27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月11日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行为指南。它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方面,正试图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增长面临压力。如何解决中国经济增长发展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作为一个研究经济法近40年的学者,笔者曾经多次指出,当前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就在于,缺乏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必须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经济生态环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经济生态环境既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环境,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环境;既包括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同时也包括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式现代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经济生态环境之上的现代化。解决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旨在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解决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但是,必须充分意识到,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中国为瞭解决垄断问题,在反垄断法中专门增加了“行政垄断”的章节,目的就是要破除行政垄断,解决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问题。但是,由于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的研究,以至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行政垄断问题。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成为经常讨论的话题,一方面说明中国反垄断法在立法观念上有待进一步更新,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立法技术上,直接照抄照搬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市场垄断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为指南,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也是国民经济体系的系统性表现。发展市场经济,如果只重视生产而忽视了消费,只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就会被严重扭曲。更主要的是,如果在一个国家消费者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那么,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消费市场不可能正常运转。正因为如此,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就已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西方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但是现在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如果只重视消费者单个的权利保护,而忽视了经济生态环境,在供需不平衡状态下,要想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常困难。电子商务出现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许多新的课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既要付出金钱代价,同时还要付出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信息换取公平交易。这种特殊的消费法律关系,促使立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从不同角度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消费数据。但是,如何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把消费者的消费数据保护和经营者的数据库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在保护经营者数字资产基础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是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并且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