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应秉持司法能动主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夯实案件线索的司法能动。行政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它面对的首要主体是行政主体,同时也面对与行政主体处于相对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或者消极行为是公益诉讼展开的直接原因,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则是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的间接原因。深而论之,无论行政主体的行为,还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拟或第三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公益诉讼是否能够成案便成为问题的关键,由此自然而然地引申出案件线索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关于案件线索的规定,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就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个相对概括的规定隐含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相对主观的特性,即是说,什么情况下能够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能够发现行政主体的消极和不当行为,能够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具有非常大的伸缩性。换言之,检察机关如果有积极的应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它就能够有较多的案件线索来源。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保持了司法中的相对克制,案件线索的来源则仅仅是隧道效益。所以,司法能动主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第一个表现或第一个意涵就是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适度开拓案件线索来源,夯实案件线索来源的诸路径,确定案件线索的每一个原点。只有秉持这样的司法能动主义才不会使能够成案的行政公益诉讼被遗忘和被忽略。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拓展案件类型的司法能动。行政公益诉讼经过数年的试点后,正式成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正式诉讼制度,然而究竟什么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才能够进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行政诉讼法对此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选择性地规定了若干适用领域,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大多发生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列举的领域,而行政诉讼法在列举规定以后,使用了一个“等”。对于这个“等”的理解,如果秉持司法克制主义,则会选择从等内确定受案范围。反之,如果秉持司法能动主义,则会选择从等外确定受案范围。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固有范围,如在教育、应急管理、英烈权益保护领域等都出现了相应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选择上应当有一定的超越,应当以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为指导,在等外做文章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等内。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言,这是非常关键的,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制度优势上发挥作用同样是非常关键的。当然,司法能动主义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化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深厚的哲理,究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拓展到什么范围,如何进行拓展,还有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空间。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积极实施检察建议的司法能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向行政主体提出的有关规范执法或者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建议并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它常常反映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理性关系。而在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后,检察建议就成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个必经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以后,检察机关就要根据所查获的案件事实以及行政主体不作为或者行为不当的情形,建议行政主体或者积极实施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等等。但是,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检察建议可以有深与浅之分,有具体与抽象之分,有相对严格与相对柔和之分等等。毫无疑问,在司法克制主义的理念之下,检察建议可能会选择较为原则、较为抽象、较为柔和的方式。而在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之下,检察建议则应该强调它的规范性、严格性、正式性。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建议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复杂的,它所能够起到的法治效果也是不一样的。笔者主张,检察机关要以司法能动主义为指导原则,将检察建议做细做实并能够使检察建议得到行政主体的高度重视和认可。
作者:关博豪(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夯实案件线索的司法能动。行政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它面对的首要主体是行政主体,同时也面对与行政主体处于相对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或者消极行为是公益诉讼展开的直接原因,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则是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的间接原因。深而论之,无论行政主体的行为,还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拟或第三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公益诉讼是否能够成案便成为问题的关键,由此自然而然地引申出案件线索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关于案件线索的规定,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就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个相对概括的规定隐含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相对主观的特性,即是说,什么情况下能够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能够发现行政主体的消极和不当行为,能够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具有非常大的伸缩性。换言之,检察机关如果有积极的应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它就能够有较多的案件线索来源。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保持了司法中的相对克制,案件线索的来源则仅仅是隧道效益。所以,司法能动主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第一个表现或第一个意涵就是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适度开拓案件线索来源,夯实案件线索来源的诸路径,确定案件线索的每一个原点。只有秉持这样的司法能动主义才不会使能够成案的行政公益诉讼被遗忘和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