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拒批禁制令 理据难令人信服

  中评社香港7月31日电/据大公报报导,上周五高等法院就特区政府律政司入禀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传播鼓吹“港独”的歌曲《愿荣光》颁布书面裁决。判词认为,香港国安法等已经可以处理煽动等罪行,不信纳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故拒绝批出禁制令。笔者对是次裁决非常失望,认为法庭的决定并未充分考虑到事实理据,亦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原则,裁决理由明显值得商榷,执行禁制令根本不会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况。

  归纳法官的判词,法庭拒绝批出禁制令主要基于七点理由,其中提到,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在应用香港国安法时,寻求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律政司是次的申请,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权力,批出针对所有身处香港者的禁制令,并以此协助刑事法律。考虑到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法庭只会在深思熟虑后才会如此行事。但总结起来,判词无非是指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当相关刑事罚则远比禁制令引申的民事罚则为重,担忧禁制令与刑事法律有冲突,存在“一罪两审”。

  笔者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律政司申请禁制令“不是针对全世界”,仅针对有禁令相关行为及意图、“正在干犯和有意干犯”的人,只是针对极少数借着使用有关“港独”歌曲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的不法之徒,以维护大多数的市民的福祉,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社会稳定。

  ·不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况

  其实高院对批出禁制令或会与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的顾虑,是根本不必要的。因为香港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国安法在香港具有凌驾性地位。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尊重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法官审理案件时只按法律和证据独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实际上,也不会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检控香港国安法罪犯不能混为一谈,相互间两者并没有冲突和矛盾。

  法庭批出的禁制令,是受到香港社会绝对尊重及严格遵从的。例如,2014年非法“占中”期间,有团体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示威者”止占据金钟及旺角多个路段,法庭批出禁制令后,制止了非法“占中”泛滥失控的情况。有关禁制令的执行难度较阻止有关“港独”歌曲散播大得多,相信绝大多数市民都会坚决抵制、遏制“港独”蔓延,不会以身试法。禁制令绝对会有真正功用,社会各界也会坚决执行,以实际行动阻止任意鼓吹、煽动“港独”的违法言行。

  ·律政司有必要提出上诉

  律政司申请禁制令时,已强调只针对有意违令者,没有意图作出有关行为或没有作出有关行为的人不属于被告范围内,而涉案行为将于禁制令颁布后才被禁止,若有人在禁制令颁布前已发布及传播该首“港独”歌曲,则须按事实及证据去判断怀疑的行为是否属于持续行为。律政司还表明,会为新闻工作加入豁免条款,豁免记者在执行新闻工作活动时的禁制令及民事责任,进一步释除社会的担心,不存在“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的情况。

  正如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回应判决时强调,国歌是国家主权的特征,涉及国家的尊严及主权,绝不容许被侮辱、贬损或曲解。他表示,危害国家所带来的威胁是可以突如其来的,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这方面的罪行和活动,这正是政府申请禁制令的主要目标。

  笔者认为,律政司有必要考虑通过上诉、直接以香港国安法执法或修订《国歌条例》等本地相关法例等方式,防止有关“港独”歌曲继续为祸,传递对“港独”零容忍的明确信号。立法会议员也应积极考虑提出修订《国歌条例》,令条文更加清晰。

  作者 陈子迁 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   中评社香港7月31日电/据大公报报导,上周五高等法院就特区政府律政司入禀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传播鼓吹“港独”的歌曲《愿荣光》颁布书面裁决。判词认为,香港国安法等已经可以处理煽动等罪行,不信纳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故拒绝批出禁制令。笔者对是次裁决非常失望,认为法庭的决定并未充分考虑到事实理据,亦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原则,裁决理由明显值得商榷,执行禁制令根本不会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况。

  归纳法官的判词,法庭拒绝批出禁制令主要基于七点理由,其中提到,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在应用香港国安法时,寻求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律政司是次的申请,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权力,批出针对所有身处香港者的禁制令,并以此协助刑事法律。考虑到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法庭只会在深思熟虑后才会如此行事。但总结起来,判词无非是指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当相关刑事罚则远比禁制令引申的民事罚则为重,担忧禁制令与刑事法律有冲突,存在“一罪两审”。

  笔者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律政司申请禁制令“不是针对全世界”,仅针对有禁令相关行为及意图、“正在干犯和有意干犯”的人,只是针对极少数借着使用有关“港独”歌曲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的不法之徒,以维护大多数的市民的福祉,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社会稳定。

  ·不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况

  其实高院对批出禁制令或会与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的顾虑,是根本不必要的。因为香港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国安法在香港具有凌驾性地位。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尊重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法官审理案件时只按法律和证据独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实际上,也不会存在“一罪两审”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检控香港国安法罪犯不能混为一谈,相互间两者并没有冲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