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执行 黎智英案“判等于未判”

同期执行 黎智英案“判等于未判”(图片来源:文汇网)

同期执行 黎智英案“判等于未判”(图片来源:文汇网)

  中评社北京12月16日电/据文汇网评论,正在赤柱监狱服刑的乱港黑手黎智英,不理会警方反对,去年6月初参与维多利亚公园非法集结,因而被检控定罪。他与另外2名不认罪的女被告邹幸彤及何桂蓝,上周四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成。法官胡雅文前日(13日)裁决黎智英入狱13个月,与早前20个月刑期同期执行,换言之,黎智英在本案中毋须额外加监,虽然定罪有罪名,但是,“有判等于无判”,意即本案对黎智英实质刑期并无丝毫影响。难怪黎智英闻判后表情相当轻松,表现十分平静,更加未有过往的不服判决执意上诉,显见是案如斯判决并无任何惩罚惩戒作用,亦无任何警示作用。

  法官前日判刑时明确指出,自2020年开始,社会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都受到疫情所威胁,直至案发时疫情依然肆虐。政府要求实施社交距离,并非为打压市民的集会,而是防止人群聚集令疫症传播,从而保护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但是众被告公然漠视社会安危,自大并错误地相信他们集会的目的重要于公共卫生。部分被告是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他们身处前线是加刑因素。虽然事件最终无导致疫情爆发,但这只是侥幸,并不能削减各被告之罪责。故此判刑须具阻吓性刑罚,判监为唯一合适的选择。

  从法官上述的判词可以看出,本案并非一单轻描淡写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关乎市民生命健康的十分重大的刑事罪案,各被告显然是明知故犯地蓄意挑战公权与良知,法庭予以重判本在情理法理之中。法官亦在庭上列明了本港各被告必须判刑判监的法理基础。一是被告疫情当下实施的限聚令绝非打压市民集会,而是防止传播疫症;二是各被告公然漠视社会公众健康安危煽惑鼓动大型非法集结;三是各被告居然别有用心地渲染他们的非法集结的目的远远重要过公众健康公共卫生管理;四是各被告皆属于知名的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其言行显然对普通市民具有煽惑影响作用;五是各被告煽惑之非法集结虽然未致疫情扩散,纯属侥幸,这并不能成为减刑的因素。基于以上考量,法庭对各被告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因此判监是唯一适当的必然选择。

  官司缠身的73岁黎智英,在本案前已经就3宗非法集结案件,共被判监20个月。他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2次非法集结,于今年4月16日被判监14个月。至今年5月28日,他再因前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结,再被判监14个月,其中6个月与先前的判刑分期执行,换言之3宗案件的总刑期为是20个月。实质上已经被宽待减刑8个月,本港又获宽待同期执行,实际上等于四次案件合共减刑达21个月,已经超过了该被告正在服刑的刑期。本案高举轻放的司法结果,意味着黎智英不会因为本次非法集结多坐一日监。法庭如此判决,唯一能被公众理解的理由,就是黎智英已经是一个73岁“值得同情”的老头!反过来讲,一个已经七旬的耄耋之翁,尚且不能参透人生看透时事,居然数典忘祖,只言美国不知中国,还值得同情宽大吗?此时此刻,看似垂头丧气的黎智英,或许正在赤柱监狱偷笑呢。

  有法律界人士即指同期执行刑期是“放生”黎智英,“有判等于无判”,认为法官太仁慈,不利阻吓同类罪行,亦要求控方上诉及厘清同期执行的司法指引。其实,回放本案司法进程,黎智英自始至终拒绝认罪,加上他犯下一连串公安条例罪,且多数是明知故犯蓄意为之,且其犯案的很大目的在于鼓动煽惑影响更多的同道一同参与非法活动,况且黎智英是在本案众多被告已经认罪判刑的情况下坚拒认罪,可见他迄今毫无悔改之意,他本人又明显是首领及金主,法官今次判刑13个月,与相关的同案相比,量刑适当,亦反映案件一定严重性,但却未有考虑甚至忽略了黎智英拒绝认罪给本港司法增添的额外负担。而根据上诉庭指引,判罚要有惩罚性及阻吓性,但是同期执行,即等于减刑13个月,变相等于本案毋须负上刑责!

法律界担心,黎智英有好多死心塌地的追随者,况且修例风波黑暴案件仍有大量案件堆积如山待审待判,其中诸多黑暴骨干都是多案重迭在身,若然误以为犯下多案后都可以获得优待宽待同期执行刑期,法律之阻吓力惩罚性势必大打折扣,且本案同期执行一旦形成案例,对之后的同类案件判决将构成很大压力,轻则导致上诉不绝,重则或会造成更多的司法不公。更为重要的是,黎智英作为反中乱港的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早已是死心塌地地一条道走到黑,幻想寓情于法,让黎智英幡然悔悟只能是痴心妄想,一旦出仓,黎智英很可能随时再搅事作乱。因此,为着法律的威权,为着香港社会由乱及治,律政司应该上诉,同时更要厘清同期执行指引及对往后同类案件审判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期执行 黎智英案“判等于未判”(图片来源:文汇网)

同期执行 黎智英案“判等于未判”(图片来源:文汇网)

  中评社北京12月16日电/据文汇网评论,正在赤柱监狱服刑的乱港黑手黎智英,不理会警方反对,去年6月初参与维多利亚公园非法集结,因而被检控定罪。他与另外2名不认罪的女被告邹幸彤及何桂蓝,上周四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成。法官胡雅文前日(13日)裁决黎智英入狱13个月,与早前20个月刑期同期执行,换言之,黎智英在本案中毋须额外加监,虽然定罪有罪名,但是,“有判等于无判”,意即本案对黎智英实质刑期并无丝毫影响。难怪黎智英闻判后表情相当轻松,表现十分平静,更加未有过往的不服判决执意上诉,显见是案如斯判决并无任何惩罚惩戒作用,亦无任何警示作用。

  法官前日判刑时明确指出,自2020年开始,社会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都受到疫情所威胁,直至案发时疫情依然肆虐。政府要求实施社交距离,并非为打压市民的集会,而是防止人群聚集令疫症传播,从而保护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但是众被告公然漠视社会安危,自大并错误地相信他们集会的目的重要于公共卫生。部分被告是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他们身处前线是加刑因素。虽然事件最终无导致疫情爆发,但这只是侥幸,并不能削减各被告之罪责。故此判刑须具阻吓性刑罚,判监为唯一合适的选择。

  从法官上述的判词可以看出,本案并非一单轻描淡写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关乎市民生命健康的十分重大的刑事罪案,各被告显然是明知故犯地蓄意挑战公权与良知,法庭予以重判本在情理法理之中。法官亦在庭上列明了本港各被告必须判刑判监的法理基础。一是被告疫情当下实施的限聚令绝非打压市民集会,而是防止传播疫症;二是各被告公然漠视社会公众健康安危煽惑鼓动大型非法集结;三是各被告居然别有用心地渲染他们的非法集结的目的远远重要过公众健康公共卫生管理;四是各被告皆属于知名的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其言行显然对普通市民具有煽惑影响作用;五是各被告煽惑之非法集结虽然未致疫情扩散,纯属侥幸,这并不能成为减刑的因素。基于以上考量,法庭对各被告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因此判监是唯一适当的必然选择。

  官司缠身的73岁黎智英,在本案前已经就3宗非法集结案件,共被判监20个月。他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2次非法集结,于今年4月16日被判监14个月。至今年5月28日,他再因前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结,再被判监14个月,其中6个月与先前的判刑分期执行,换言之3宗案件的总刑期为是20个月。实质上已经被宽待减刑8个月,本港又获宽待同期执行,实际上等于四次案件合共减刑达21个月,已经超过了该被告正在服刑的刑期。本案高举轻放的司法结果,意味着黎智英不会因为本次非法集结多坐一日监。法庭如此判决,唯一能被公众理解的理由,就是黎智英已经是一个73岁“值得同情”的老头!反过来讲,一个已经七旬的耄耋之翁,尚且不能参透人生看透时事,居然数典忘祖,只言美国不知中国,还值得同情宽大吗?此时此刻,看似垂头丧气的黎智英,或许正在赤柱监狱偷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