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任何口号不能抵触国安法

  中评社北京6月27日电/据大公报报道,近日坊间再出现一些关于推翻国家执政党口号的讨论,包括以后香港法律是否允许喊这种口号?特区政府采取执法行动又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35条、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列明言论自由必须符合“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等条件。尤其在2018年修宪后,推翻国家执政党口号可能包含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在宪法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根据国安法第22条,“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之一。

  结合2018年宪法修正案及香港国安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宣传推翻国家执政党口号包含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等同于推翻我国根本制度。因此,宣传推翻国家执政党口号相当于宣传推翻我国根本制度,可能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当然,最终是否入罪法官还需考虑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例如行为目的等。

  综上,大家需要注意,宣传推翻国家执政党口号包含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以及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确有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嫌疑。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苏绍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