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国安立法无违“两制” 港启大治新时代
一个国家立法保障安全,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特别是当主权受到冲击,面临国土分裂时,更当如此。过去一年多,美国等针对中国的敌对关系升级,与香港激进力量结合,掀起严重动乱,夺权与争取独立的意图昭然可见;更令人痛心的,是大批年轻人受幕后鼓动走上“暴力革命”之路,由街头暴动演变为恐怖主义行动,把香港推向万劫不复的灾难边缘。
保持港现行制度 与普通法衔接
面对这空前危机,中央为了有效遏止乱局,已别无选择,必须在港筑起法律防线,抵御来势汹汹的国安威胁。换了是其他国家,在这危急处境下,都同样会这样做。
在港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原应是特区本身应负的责任,但在反对势力的重重阻碍下,始终没有履行。中央本来有权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但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根据香港原来制度,制定《港区国安法》,基本想法就是维持“一国两制”的大方针,令整部法律能够与香港的执法与司法原来运作结合,并以此为主体,由特区负起最大责任。
《港区国安法》主要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罪行,对定义与刑罚都有清晰规定,基本上兼顾了普通法的特点,尽量令全国性法律与香港法律衔接。其中较多人关注的追溯期问题,就根据原来的法律惯例,订明不追溯过往罪行,同时也维持普通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订明指派法官程序 司法可独立
在执法方面,该法规定由香港的执法机构负责,警队将设专门部门处理,中央在港设立的国安公署,主要是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国安部门执行职责。该法订明中央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对极严重的国安案件有管辖权,而由驻港国安公署执行,不过其在何种情况下执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以及“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等,发生的机会都极小。
至于司法程序,《港区国安法》规定由特首在现任及暂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审理国安罪案,而特首在定出名单前,须征询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司法机构则有权在此名单中,指派法官在各级法院处理国安案件,可见整个程序都是要保证法官可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干预。
此外,国安案件都会由特区律政司提出检控,维持现行的检控原则,就是律政司有权独立处理,不被其他部门和外界影响。
对于市民的人权自由,《港区国安法》的总则第四条列明,根据《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维护国安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言论、新闻、集会等自由,可见该法只是针对极少数人,大多数市民都不会受影响。
整体而言,《港区国安法》在“一国”安全与“两制”原则之间取得了平衡,“一国两制”将可在香港回复稳定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个国家立法保障安全,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特别是当主权受到冲击,面临国土分裂时,更当如此。过去一年多,美国等针对中国的敌对关系升级,与香港激进力量结合,掀起严重动乱,夺权与争取独立的意图昭然可见;更令人痛心的,是大批年轻人受幕后鼓动走上“暴力革命”之路,由街头暴动演变为恐怖主义行动,把香港推向万劫不复的灾难边缘。
保持港现行制度 与普通法衔接
面对这空前危机,中央为了有效遏止乱局,已别无选择,必须在港筑起法律防线,抵御来势汹汹的国安威胁。换了是其他国家,在这危急处境下,都同样会这样做。
在港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原应是特区本身应负的责任,但在反对势力的重重阻碍下,始终没有履行。中央本来有权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但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根据香港原来制度,制定《港区国安法》,基本想法就是维持“一国两制”的大方针,令整部法律能够与香港的执法与司法原来运作结合,并以此为主体,由特区负起最大责任。
《港区国安法》主要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罪行,对定义与刑罚都有清晰规定,基本上兼顾了普通法的特点,尽量令全国性法律与香港法律衔接。其中较多人关注的追溯期问题,就根据原来的法律惯例,订明不追溯过往罪行,同时也维持普通法的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