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中评社北京6月12日电/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来源:大公报 作者:郑国杰 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极高票数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但是,仍有为数不少的香港居民对“决定”的法律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的授权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者相互结合就成为港区国安法。并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

  “决定”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与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都同属一个级别,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两者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

  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情况出现。即使真的有出现抵触的情况,由于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都是同属一个级别的全国性法律,按照专门性法律法规优先于一般性法律法规的原则,港区国安法应优先于基本法。

  至于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方面,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有关保障国家安全的条款必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毫无疑问,国家安全事务从本质上就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这是由于中央对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的和最终的责任。

  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有关法律,属全国性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因此,港区国安法必然具有凌驾于所有由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本地法律,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二)有关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的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此必须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将会用法律规定。至于,下列两项限制更是必要,包括(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因此,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不会出现任何抵触的情况。

  港区国安法只是针对涉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只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一个小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基本法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和自由。

  凌驾“人权法案条例”

  由此可知,港区国安法是完全不会涉及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的人权保障内容,也不会涉及到这项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条款涉及相关的罪犯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内容。因此,港区国安法的凌驾性并不会也不可能会危害到香港居民的人权保护。

  港区国安法只会罗列涉及上述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犯罪构成元素和量刑原则。至于,其他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都不在港区国安法规管范围之内。

  其实,如果现在有人在公众地方高举标语,请求外国军队登陆或入侵香港,按照现行香港特区法律,也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叛逆性质的罪行”,这罪行并不会涉及到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范围。

  众所周知,香港是不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具有凌驾于其他本地条例的法律地位,改变了香港原有法律的结构和层次,明显抵触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六条有关人权法案遭违反时的补救的规定,“法院可就该项触犯、违反或威胁违反事件,颁发它有权在该等诉讼中颁发而认为在该情况下属适当及公正的补救、济助或命令。”

  其实,外交部早于1991年6月曾对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作过评论,表明中方的严正立场,对英方的做法表示遗憾,并保留在1997年后适当时候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权利。

  为免特区法官日后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误以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具有凌驾于港区国安法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藉此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如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这样正好体现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特别是对授予地方的权利的监督权,以确保地方的权利得到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同时,也可以使到香港市民真正感受到拨乱反正。

  笔者衷心冀望,港区国安法不要再像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自行起草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变成“纸老虎”或者“无牙老虎”,否则,正如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日前在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网上研讨会上表示“反对派及其背后的外部势力则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变成一个反华反共的‘桥头堡’,变成外部势力一枚牵制和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的景象就很大可能会出现。

  当然,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显示的是一种拨乱反正的决心和意志,采取的是既治标又治本的办法,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也是为了帮香港早日走出乱局和困局,重返正轨。   中评社北京6月12日电/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来源:大公报 作者:郑国杰 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极高票数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但是,仍有为数不少的香港居民对“决定”的法律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的授权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者相互结合就成为港区国安法。并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

  “决定”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与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都同属一个级别,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两者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

  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情况出现。即使真的有出现抵触的情况,由于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都是同属一个级别的全国性法律,按照专门性法律法规优先于一般性法律法规的原则,港区国安法应优先于基本法。

  至于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方面,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有关保障国家安全的条款必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毫无疑问,国家安全事务从本质上就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这是由于中央对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的和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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