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中央行使必要管辖权才能确保国安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属于全国性质的事项,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是绝对不可容让的主权事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政府所拥有和掌控的权力,并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制。也就是说,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港区国安立法是中央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
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予香港依法行使司法权、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在香港现有法律管辖下的治安问题,香港可自行负责执法、审判,中央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出现严重逾越“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出现危及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例如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指向中央、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涉及到“藏独”、“疆独”、国际间谍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重大案件,中央理所当然拥有并且可以运用必要的执法权出手制止。这对于解决香港目前出现的乱象、填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空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央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案件拥有必要管辖权,反对派立即声称何谓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定义模糊不清,不符合普通法原则,更危言耸听声称,中央权力凌驾香港执法、司法制度,是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无非为误导、恐吓市民,增加港区国安法立法、落实的困难。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港区国安法通过及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将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本港的执法、司法机构都要遵循,不能也不应以普通法和大陆法有差异、以高度自治为理由,排斥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上的必要管辖权、挑战中央的权威。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属于全国性质的事项,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是绝对不可容让的主权事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政府所拥有和掌控的权力,并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制。也就是说,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港区国安立法是中央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
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予香港依法行使司法权、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在香港现有法律管辖下的治安问题,香港可自行负责执法、审判,中央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出现严重逾越“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出现危及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例如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指向中央、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涉及到“藏独”、“疆独”、国际间谍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重大案件,中央理所当然拥有并且可以运用必要的执法权出手制止。这对于解决香港目前出现的乱象、填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空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央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案件拥有必要管辖权,反对派立即声称何谓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定义模糊不清,不符合普通法原则,更危言耸听声称,中央权力凌驾香港执法、司法制度,是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无非为误导、恐吓市民,增加港区国安法立法、落实的困难。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港区国安法通过及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将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本港的执法、司法机构都要遵循,不能也不应以普通法和大陆法有差异、以高度自治为理由,排斥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上的必要管辖权、挑战中央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