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中央行使必要管辖权才能确保国安

  中评社香港6月16日电/文汇报今日发表社评说,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昨日在一个研讨会致辞指出,港区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及地位,任何香港本地法律都不能与此抵触;中央应保留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权,但相信有关案件将是极少数,不会影响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对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必要的管辖权,完全合法、必要、正当,是确保国家安全的必要法律保障,不会影响香港获基本法授权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会损害港人的权利和自由。相信港区国安法会对“极其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属于全国性质的事项,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是绝对不可容让的主权事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政府所拥有和掌控的权力,并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制。也就是说,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港区国安立法是中央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
  
  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予香港依法行使司法权、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在香港现有法律管辖下的治安问题,香港可自行负责执法、审判,中央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出现严重逾越“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出现危及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例如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指向中央、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涉及到“藏独”、“疆独”、国际间谍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重大案件,中央理所当然拥有并且可以运用必要的执法权出手制止。这对于解决香港目前出现的乱象、填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空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央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案件拥有必要管辖权,反对派立即声称何谓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定义模糊不清,不符合普通法原则,更危言耸听声称,中央权力凌驾香港执法、司法制度,是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无非为误导、恐吓市民,增加港区国安法立法、落实的困难。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港区国安法通过及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将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本港的执法、司法机构都要遵循,不能也不应以普通法和大陆法有差异、以高度自治为理由,排斥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上的必要管辖权、挑战中央的权威。   另一方面,港区国安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中央正在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考虑香港社会的忧虑、照顾香港的法治环境,以令立法更适应香港的实际情况。内地刑事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包括程序公正、无罪推定及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等,与香港差别不大,人大常委会将依据这些原则制定港区国安法,相信会对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特殊情况、特别严重罪行等作出严格规定,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港区国安立法是为了有效防控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面临的突出风险,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且能确保香港长治久安,香港市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必定更有保障。   中评社香港6月16日电/文汇报今日发表社评说,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昨日在一个研讨会致辞指出,港区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及地位,任何香港本地法律都不能与此抵触;中央应保留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权,但相信有关案件将是极少数,不会影响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对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必要的管辖权,完全合法、必要、正当,是确保国家安全的必要法律保障,不会影响香港获基本法授权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会损害港人的权利和自由。相信港区国安法会对“极其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属于全国性质的事项,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是绝对不可容让的主权事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政府所拥有和掌控的权力,并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制。也就是说,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港区国安立法是中央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
  
  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予香港依法行使司法权、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在香港现有法律管辖下的治安问题,香港可自行负责执法、审判,中央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出现严重逾越“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出现危及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例如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指向中央、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涉及到“藏独”、“疆独”、国际间谍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重大案件,中央理所当然拥有并且可以运用必要的执法权出手制止。这对于解决香港目前出现的乱象、填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空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央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别严重案件拥有必要管辖权,反对派立即声称何谓特殊情况、特别严重案件定义模糊不清,不符合普通法原则,更危言耸听声称,中央权力凌驾香港执法、司法制度,是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无非为误导、恐吓市民,增加港区国安法立法、落实的困难。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港区国安法通过及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将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本港的执法、司法机构都要遵循,不能也不应以普通法和大陆法有差异、以高度自治为理由,排斥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上的必要管辖权、挑战中央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