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从赖清德“禁令”看“立委助理”制度
台湾地区民进党昨日召开中常会,针对民进党近日爆发该党籍台北市议员陈怡君、“立委”林岱桦深陷助理费争议,通过了由党主席赖清德提案的禁止党内所有民选公职聘任配偶与三等亲内亲属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若现有聘任情形,给予六个月进行人事调整,未来将以党纪要求落实。
赖清德在中常会上表示,民进党的民选公职都是台湾人民栽培出来的,许多公职竞选时,民众都担任志工协助。当选后,民意代表助理团队比照《公务人员任用法》,不得任用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因为家人可以担任志工,但不宜担任公费助理,避免引起社会非议,使党形象受损。
赖清德亲自提出这个禁止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案,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民进党的形象,但可能也带有以此方式来抵消外界对检调机构查办党籍“立委”林岱桦是党内派系斗争的负面议论的意图。实际上,在林岱桦案中,其充任其“立委”助理的胞弟涉案,是该案的一个重要案情关节。这正好让被林岱桦间接指控“政治干预司法、司法干预初选”的赖清德,有了一个以提出禁止党内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提案来作“反制”的借口。
按照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三等亲是:一等血亲:父、母、子、女。一等姻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二等血亲:兄、弟、姊、妹,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孙子、孙女。二等姻亲:大舅哥、小舅子、大小姨子和他们的配偶,大伯小叔大姑小姑和他们的配偶。三等血亲:二等血亲尊亲属的上下一代,二等血亲卑亲属和二等血亲同辈的下一代。
由此可见,三等亲的范围很广,牵涉面很大,因而赖清德的这提案,有矫枉过正之嫌,可能会“死得人多”,民进党的五十一名“立委”和数百名县市议员,其聘请的助理可能会有数千人失业,而且要在半年内招聘可以立即熟练上手的助理以填补空缺,并不容易,将会影响这些党籍“立委”及县市议员的参政品质和效率。
民进党民选公职聘用其配偶及三等亲作助理,最典型的事例是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一九八六年六月,陈水扁因“蓬莱岛杂志案”入狱;十二月吴淑珍代夫出征,代表刚成立的民进党参选第五次“增额立委”,并以选区第七名(应选八名)当选,陈水扁出狱后担任其特别助理。随后,民进党民选公职就兴起了由配偶及亲属担任助理的潮流,许多民进党的风云人物都是“弄潮儿”。因此,赖清德的这个“禁令”,颇有“打脸”陈水扁及一众民进党高层人物的意况,甚至可能连曾经担任过“立委”的自己也未能幸免。
台湾地区朝野各政党及无党籍的民选公职尤其是“立委”,聘请亲属担任助理,除了确实是有实际需要,甚至有一些亲属助理还发挥了很好的弼辅作用之外,也是为其亲属安排就职出路甚至是“吃空饷”的一个途径。实际上,高虹安所涉的“贪污诈领助理费案”,其中一个重要情节就是让其男友以“立委助理”的名义“吃空饷”。
“立委”助理的制度,源于《“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各党团置公费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党团遴选,并由其推派之委员聘用之;相关费用依前条之规定。”
按此推算,每一名“立委”,如果是聘用最低限额的八名助理的话,每名助理的平均薪资约为五万八千多元;倘是聘用最高限额的十四名助理,平均薪资是三万三千多元。
“立委”不是三头六臂,不可能会单枪匹马上阵,他要质询、他要提案或者要服务选民,都需要有助理帮他打点。一个“立委”在议场、在媒体上的各种表现,是需要靠一个办公室圑队在背后支撑。一位优秀的“立委”背后一定有优秀的团队支撑。
“立委”助理会分成选区服务、行政、法案、特别助理等几种。一般而言,在中南部会有比较多选区服务的需求,因此选服助理较多。除了负责服务案,选服助理也要去参加各种地方活动:婚丧喜庆、落成开工、神明生日等等。有些“立委”的接班人就是由选服助理做起。这是非常操劳的一项工作,每天的行程可能怎么跑都跑不完。
行政助理要处理办公室的一般业务。包括接电话、当会计甚至申请文具等杂事。有些时候,行政助理担任的就是秘书的角色,比方说帮“立委”安排各种行程,像是选区服务、开会以及上call-in节目等等。
而比较着重在媒体曝光或立法问政,可能就会多找一些法案助理。法案助理需要协助“立委”撰写议案、追踪议题、塑造媒体形象。看报是法案助理很重要的一项工作。透过报纸,助理可以掌握社会上的焦点议题。
特别助理则是“立委”贴身的随扈,有时甚至可说是“立委”的分身。要帮“立委”跑摊、乔事情、参加社团活动,还有特别助理要跑去作两岸交流。一些其他助理接触不到的事务会由特别助理去进行,比方说一些比较重大的谈判、交涉;或是去帮某个候选人站台、合作。
优秀的助理,在经历多年的工作历练之后,也经过参加选举而成为“立委”。如在民进党方面,曾任“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就是助理出身,现任或前任“立委”段宜康、萧美琴、李俊俋、张宏陆、赖瑞隆、吴思瑶、赖品妤、罗文嘉、卓荣泰等都曾当过助理。也有助理当官的,如萧美琴是“副总统”,卓荣泰是“行政院长”,罗文嘉曾任“客委会”主委现是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而在国民党方面,前“国安会副秘书长”杨永明、前国民党组发会主委苏俊宾等,都曾担任“立委”助理。
但一些朝野“立委”也利用公费助理制度中的一些漏洞,上下其手进行贪污,历来也遭司法机关查办不少,最新的案例就是刚被查询交保的林岱桦。
台湾地区民进党昨日召开中常会,针对民进党近日爆发该党籍台北市议员陈怡君、“立委”林岱桦深陷助理费争议,通过了由党主席赖清德提案的禁止党内所有民选公职聘任配偶与三等亲内亲属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若现有聘任情形,给予六个月进行人事调整,未来将以党纪要求落实。
赖清德在中常会上表示,民进党的民选公职都是台湾人民栽培出来的,许多公职竞选时,民众都担任志工协助。当选后,民意代表助理团队比照《公务人员任用法》,不得任用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因为家人可以担任志工,但不宜担任公费助理,避免引起社会非议,使党形象受损。
赖清德亲自提出这个禁止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案,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民进党的形象,但可能也带有以此方式来抵消外界对检调机构查办党籍“立委”林岱桦是党内派系斗争的负面议论的意图。实际上,在林岱桦案中,其充任其“立委”助理的胞弟涉案,是该案的一个重要案情关节。这正好让被林岱桦间接指控“政治干预司法、司法干预初选”的赖清德,有了一个以提出禁止党内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提案来作“反制”的借口。
按照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三等亲是:一等血亲:父、母、子、女。一等姻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二等血亲:兄、弟、姊、妹,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孙子、孙女。二等姻亲:大舅哥、小舅子、大小姨子和他们的配偶,大伯小叔大姑小姑和他们的配偶。三等血亲:二等血亲尊亲属的上下一代,二等血亲卑亲属和二等血亲同辈的下一代。
由此可见,三等亲的范围很广,牵涉面很大,因而赖清德的这提案,有矫枉过正之嫌,可能会“死得人多”,民进党的五十一名“立委”和数百名县市议员,其聘请的助理可能会有数千人失业,而且要在半年内招聘可以立即熟练上手的助理以填补空缺,并不容易,将会影响这些党籍“立委”及县市议员的参政品质和效率。
民进党民选公职聘用其配偶及三等亲作助理,最典型的事例是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一九八六年六月,陈水扁因“蓬莱岛杂志案”入狱;十二月吴淑珍代夫出征,代表刚成立的民进党参选第五次“增额立委”,并以选区第七名(应选八名)当选,陈水扁出狱后担任其特别助理。随后,民进党民选公职就兴起了由配偶及亲属担任助理的潮流,许多民进党的风云人物都是“弄潮儿”。因此,赖清德的这个“禁令”,颇有“打脸”陈水扁及一众民进党高层人物的意况,甚至可能连曾经担任过“立委”的自己也未能幸免。
台湾地区朝野各政党及无党籍的民选公职尤其是“立委”,聘请亲属担任助理,除了确实是有实际需要,甚至有一些亲属助理还发挥了很好的弼辅作用之外,也是为其亲属安排就职出路甚至是“吃空饷”的一个途径。实际上,高虹安所涉的“贪污诈领助理费案”,其中一个重要情节就是让其男友以“立委助理”的名义“吃空饷”。
“立委”助理的制度,源于《“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各党团置公费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党团遴选,并由其推派之委员聘用之;相关费用依前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