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新旧法并用“大罢免”变“大混乱”?

  中评社香港2月20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0日发表富权文章:新旧法并用“大罢免”会否变成“大混乱”?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立法院”上会期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在“行政院”提出“覆议案”遭“立法院”国民党和民众党“立委”多数否决后,“立法院”于本月十二日将法案送出,依规定,赖清德必须在收到咨文后,十天内完成公布,而赖清德则于于前日公布“选罢法”修正后条文,并于今日起生效。赖清德一反此前“怨怼”“选罢法”修法的态度,赶在收到咨文后六天内就“爽快”地“提前”公布“选罢法”修正后条文,显然是要“将计就计”,要抢在国民党和民众党发起“以罢制罢”,也启动“罢免”民进党“立委”之前,公布提高“门槛”及增加难度的“选罢法”修正条文,以保护民进党“立委”。
  
  实际上,“中选会”昨日宣布,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提出的公职人员“罢免案”,适用新修正的法律规定;至于前述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公职人员“罢免案”,依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之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的规定,还是适用修正前的规定。
  
  因此,以今日为界,之前提出的“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也适用旧法;而从今日起提出的“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都适用新法。
  
  而按照新法,在“罢免案”的第一阶段连署提议,虽然连署人数仍然是个被“罢免”目标所在选区选民人数的百分之十,但新法规定“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于提议及连署时应附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而“中选会”为配合该新修订条文,修正《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增列提议人名册及连署人名册未附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不予受理,及国民身分证影本资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认应予删除等规定。而提议人名册及连署人名册格式,则增列黏贴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的格位。“中选会”也于昨日将修正后提议人名册格式上传其网站“选举罢免表单下载”专区。
  
  “中选会”昨日还提醒指出,此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法也新增利用他人个人资料伪造、假冒提议或连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请民众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以免触法。
     “中选会”昨日还表面上是“依法办事”,实质上却是带有“幸灾乐祸”的意况,公布了从二月三日亦即本届“立委”就职满一年适用“选罢法”的“罢免”规定之日起,到昨日仍然使用旧法的最后一日,所收到的“罢免案”送件数,总共六十四案,其中五十四案为“立委”罢免案(部分案件罢免对象为同一人,或经不予受理程序后重行送件者,依例仍予列计),一案为市县长罢免案,九案为市县议员罢免案,并宣布此等案件既已经进入处理程序,就依法(旧法)办理。虽然“中选会”没有明确说明提议“罢免”的目标对象是属于哪个政党,但从民进党党团总召柯建铭在春节前就鼓吹“双罢”并发动“大罢免潮”,民进党侧翼在春节期间就已经进行实质性的针对多名国民党“立委”的征集“罢免”连署书,并已经“敲锣打鼓”地将已经跨过第一阶段“门槛”的连署书送交“中选会”,而国民党则是较迟地启动“以罢制罢”的反制的情况看,除了个别案例外,可能会有不少“罢免案”提议赶不及新法生效之前向“中选会”送件,这就只得“被迫”适用提高“门槛”及增加难度的新法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在野党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对“罢免法”修法变成了“回力标”。
  
  实际上,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五十四案“立委罢免案”(绿委吴沛忆、吴琪铭“罢免案”各有两案)中,扣除掉重复送件数,目前共有五十二位“立委”面临“罢免”,其中国民党三十四位、无党籍一位、民进党十七位。而国民党的三十九席“区域立委”,扣除三席“原住民立委”,几乎“全军”尽落入“罢免网”,仅剩金门陈玉珍、连江县陈雪生尚未被递交罢免连署书(其中针对陈玉珍的“珍碍金门”,截至“中选会”昨日下班前,仍差七十三份连署,未能达到第一阶段门槛一千二百四十七份,导致“罢免”行动“胎死腹中”);加入国民党党团运作的无党籍“立委”陈超明也成为被罢对象。而民进党“区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共有三十八席,但只有十七人面临“罢免”。
  
  其实,“罢免法”修订后,除了是增加连署书必须附加身份证的难度之外,在第三阶段的投票,还提高了“门槛”,在旧法的“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罢免”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意票必须超过被罢免人当选时的得票数”的限制。而从今日起向“中选会”提交“罢免”连署提议书的个案,就适用这个新的“门槛”。
  
  因此,国民党和民众党如要“报复”民进党,就有二十一名“立委”适用新法,可能会逃过此劫。当然,国民党中央已经以“精准罢免”来自圆其说,但相对于民进党及其侧翼在新法实施前就几乎针对全体国民党“区域立委”展开幕的“全面大罢免”,虽然未必都能得逞,但在声势上就已经是“吃了大亏”。
  
  倘若国民党和民众党心尤不甘,在新法生效后,仍然展开对“漏网”的民进党“立委”启动“罢免”,届时就将发生新法和旧法同时使用的混乱情况。亦即部分“罢免案”是适用旧法,部分“罢免案”是适用新法——无论是在征集连署书方面还是在投票计票标准方面。
  
  这可能是国民党和民众党都始料不及的。另外,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后,韩国瑜出于各种考虑,延缓咨请公布法案,也在客观上让民进党抢抓到在新法生效前启动“大罢免”的“战机”。   中评社香港2月20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0日发表富权文章:新旧法并用“大罢免”会否变成“大混乱”?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立法院”上会期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在“行政院”提出“覆议案”遭“立法院”国民党和民众党“立委”多数否决后,“立法院”于本月十二日将法案送出,依规定,赖清德必须在收到咨文后,十天内完成公布,而赖清德则于于前日公布“选罢法”修正后条文,并于今日起生效。赖清德一反此前“怨怼”“选罢法”修法的态度,赶在收到咨文后六天内就“爽快”地“提前”公布“选罢法”修正后条文,显然是要“将计就计”,要抢在国民党和民众党发起“以罢制罢”,也启动“罢免”民进党“立委”之前,公布提高“门槛”及增加难度的“选罢法”修正条文,以保护民进党“立委”。
  
  实际上,“中选会”昨日宣布,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提出的公职人员“罢免案”,适用新修正的法律规定;至于前述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公职人员“罢免案”,依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之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的规定,还是适用修正前的规定。
  
  因此,以今日为界,之前提出的“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也适用旧法;而从今日起提出的“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都适用新法。
  
  而按照新法,在“罢免案”的第一阶段连署提议,虽然连署人数仍然是个被“罢免”目标所在选区选民人数的百分之十,但新法规定“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于提议及连署时应附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而“中选会”为配合该新修订条文,修正《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增列提议人名册及连署人名册未附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不予受理,及国民身分证影本资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认应予删除等规定。而提议人名册及连署人名册格式,则增列黏贴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的格位。“中选会”也于昨日将修正后提议人名册格式上传其网站“选举罢免表单下载”专区。
  
  “中选会”昨日还提醒指出,此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法也新增利用他人个人资料伪造、假冒提议或连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请民众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以免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