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新两国论”燃烧到“国籍”领域?
赖清德抛出“新两国论”后,一众民进党政客跟随起舞,将之具体运用于各个领域。最新的发展状况,是在“国籍”领域。日前民进党发言人吴峥质疑台湾民众党候任“不分区立委”李贞秀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将成为“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个真的中国人“立委”,观看“国家机密”,将有“国安”泄露风险。
吴峥所提到的李贞秀,一九七三年出生,从湖南嫁到台湾超过三十年,从政前曾在多家电子公司工作,育有五名子女,加入民众党成为终身党员,并投入二零二二年“九合一”地方选举辅选团队,之后被提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排名第十五。由于民众党在“二零二四”大选中获得分配八个“不分区立委”议席,而民众党对“不分区立委”设有“二年条款”,现任八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任职两年后必须辞职,由该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中排序第九至第十六名递补上任,因而排名第十五名的陆配李贞秀,将于二零二六年底“轮换”时,有机会递补成首位大陆籍“立委”。因此,李贞秀目前在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黄国昌的办公室担任助理,进行“实习”。
吴峥开了个头,引发了议论。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前日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报告《美国总统大选后,对于美中台三边关系及未来国际局势发展之影响》并备质询时,有民进党“立委”跟随吴峥的质疑并要求梁文杰作出回应。梁文杰回应说,根据《国籍法》规定,担任公职不能有“双重国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只保障参政权,但就任公职要回到《国籍法》。
昨日,陆委会主委邱垂正在出席陆委会第七届“eye台湾win两岸”短片征选竞赛颁奖礼时,也被记者问及这个问题。邱垂正表示,由陆委会主管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由“内政部”主管的《国籍法》没有冲突。依据《两岸关系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这是为了保障原籍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的参政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条文,所以设有十年条款;倘若选上了,在要任职公职人员时,这就必须适用其他法律,也就是满足《国籍法》的要求。而依据《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其他国家的国籍,任何国家都一样,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我们“中华民国”有承认的与否,都必须放弃当初原国籍,只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原国籍,也就是放弃非“中华民国”的国籍。如果说在任职时发生法律适用疑义,或有无法放弃的困难时,应该向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也就是“内政部”。
而“内政部”昨日更是正式发出新闻稿,声称《国籍法》第二十条已明文规定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此规定系为确保国民担任公职者,负有“国家忠诚”义务。“内政部”重申,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他们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简言之,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
然而,李贞秀的情况与李庆安完全不同。因为李庆安所拥有的是美国的国籍,因而确实是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而李贞秀的原籍在中国大陆,而根据台湾地区的“宪法”和《两岸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因而不存在所谓“双重国籍”的问题,只有“双重户籍”的问题。因此,《两岸关系条例》有关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的规定,是符合台湾地区“宪法”的规定的。而台湾地区《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同属中国国民的原籍大陆的国民。否则,就是抵触“宪法”有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规定。
这也正是体现“一个中国”的《两岸关系条例》,只是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必须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而“不敢”规范具有此背景者在当选后必须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否则,就将自我否定其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的立法原意,及第四条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定义。
因此,台湾当局应对李贞秀的问题,只能是在“户籍”方面做文章,不能在“国籍”问题上搞操作。当然,站在台湾当局的角度,或许可以模糊化处理,李贞秀在递补为“不分区立委”时,以其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及台湾地区《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为由,声明其已经是“中华民国国民”,不拥有“双重国籍”。
其实,在民众党向“中选会”提交“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时,“中选会”明知其中的李贞秀是陆配(因为民众党就是以“陆配”作选民号召),也批准通过,就等于是已经承认她不存在在“双重国籍”的“消极资格”问题。另外,二零二一年八月,中国国民党籍的陆配史雪燕,虽然参选南投县议员落选,但在游宏达因涉及贪渎案解职后却递补上任,成为台湾第一位陆配县议员,“中选会”和南投县选委会也没有就其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出声,等于是默认在台湾地区定居的大陆居民,不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
赖清德抛出“新两国论”后,一众民进党政客跟随起舞,将之具体运用于各个领域。最新的发展状况,是在“国籍”领域。日前民进党发言人吴峥质疑台湾民众党候任“不分区立委”李贞秀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将成为“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个真的中国人“立委”,观看“国家机密”,将有“国安”泄露风险。
吴峥所提到的李贞秀,一九七三年出生,从湖南嫁到台湾超过三十年,从政前曾在多家电子公司工作,育有五名子女,加入民众党成为终身党员,并投入二零二二年“九合一”地方选举辅选团队,之后被提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排名第十五。由于民众党在“二零二四”大选中获得分配八个“不分区立委”议席,而民众党对“不分区立委”设有“二年条款”,现任八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任职两年后必须辞职,由该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中排序第九至第十六名递补上任,因而排名第十五名的陆配李贞秀,将于二零二六年底“轮换”时,有机会递补成首位大陆籍“立委”。因此,李贞秀目前在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黄国昌的办公室担任助理,进行“实习”。
吴峥开了个头,引发了议论。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前日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报告《美国总统大选后,对于美中台三边关系及未来国际局势发展之影响》并备质询时,有民进党“立委”跟随吴峥的质疑并要求梁文杰作出回应。梁文杰回应说,根据《国籍法》规定,担任公职不能有“双重国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只保障参政权,但就任公职要回到《国籍法》。
昨日,陆委会主委邱垂正在出席陆委会第七届“eye台湾win两岸”短片征选竞赛颁奖礼时,也被记者问及这个问题。邱垂正表示,由陆委会主管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由“内政部”主管的《国籍法》没有冲突。依据《两岸关系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这是为了保障原籍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的参政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条文,所以设有十年条款;倘若选上了,在要任职公职人员时,这就必须适用其他法律,也就是满足《国籍法》的要求。而依据《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其他国家的国籍,任何国家都一样,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我们“中华民国”有承认的与否,都必须放弃当初原国籍,只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原国籍,也就是放弃非“中华民国”的国籍。如果说在任职时发生法律适用疑义,或有无法放弃的困难时,应该向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也就是“内政部”。
而“内政部”昨日更是正式发出新闻稿,声称《国籍法》第二十条已明文规定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此规定系为确保国民担任公职者,负有“国家忠诚”义务。“内政部”重申,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他们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简言之,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