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国民党“立委”修法推出“绝对多数制”

  中评社香港3月6日电/澳门新华澳报6日发表富权文章:国民党“立委”修法推出“绝对多数制”。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第十一届“立法院”开议后,国民党、民进党和民众党“立委”都积极履行职责,分别提出多项修法或立法提案。这些提案涉及政治、经济及民生等诸方面。而其中对今后台湾地区政治发展方向影响重大的,可能是由国民党新科“立委”翁晓铃提出的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将“总统”选举由现行的“简单多数制”改为“绝对多数制”,倘第一轮投票没有任何候选人得到过半票数,就必须在十四天后再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中的前第一二名候选人中决出胜负,但仍要获得过半票数方为有效。
  
  翁晓玲在“提案说明”中提到,“总统”当选人票数未过半、所属政党在“国会”席次也未过半,缺乏稳固的民意基础,会有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参考西方国家法制,将台湾的“总统”选举,从现行的一轮投票,改为二轮投票,强化民主正当性。
  
  现行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行投票。
  
  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选罢法”规定,无论有多少组候选人参选,只要有其中一组候选人获得最多票,即使是没有过半,即可当选。这就往往会产生“少数总统”,由“少数民意”来统领管治“多数民意”。台湾地区自一九九六年开始实行直接选举产生领导人之后,就出现了两次这样的情况。其中第一次是二零零零年的第十任领导人选举,得票率为百分之三十九点三的陈水扁、吕秀莲一组当选,成为“少数总统”。而与此同时,泛蓝阵营在“立法院”占据多数议席,因而形成“朝小野大”的悬殊状况,导致政局动荡。第二次就是“二零二四”大选,同样是由民进党提名的赖清德、萧美琴一组,仅是以百分之四十点零五的得票率当选,而民进党的“立委”议席也未能过半而且还沦为“老二”,同样也是形成“朝小野大”的态势。在未来的四年,台湾地区的政治局势,也将是“宝岛震荡风雷激”。
     如果是实行“绝对多数制”,在二零零零年的这一次,就是应由得票第一的陈水扁,与得票第二的宋楚瑜(得票率为百分之三十六点八四),进行第二轮投票。倘此,宋楚瑜可能会得到原先投票给连战的选民的支持,即使是连战的百分之百分之二十三点一,没有全部转投宋楚瑜,但只要有三分之二“拔刀相助”,就是承认“九二共识”的宋楚瑜当选。台湾地区的政治发展走势,就不是现在的样子。实际上,虽然有部分国民党的支持者对宋楚瑜“有意见”,但更多的国民党支持者恐惧民进党上台,因而在第二轮投票中,应会“含泪投票”给宋楚瑜。
  
  “二零二四”大选也是如此。倘进行第二轮投票,就是由赖清德与侯友宜对垒。原来支持柯文哲的部分选民,基于“下架民进党”的理念,转投侯友宜。因此,当选的就不是赖清德,而是侯友宜。
  
  在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如法国、葡国等,就是实行“绝对多数制”。
  
  一九八六年的葡国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的结果是,前社会民主中心党主席多阿马拉尔获百分之四十六点三一的得票率,但没有过半,必须进行第二轮投票,由其与得票率第二(百分之二十五点四三)的社会党主席苏亚雷斯对垒。由于多阿马拉尔是属于右派,而苏亚雷斯及其他两名候选人是属于左派,结果所有左派选民都将选票集中给苏亚雷斯,甚至还发生一项奇事,与社会党有“党仇”的共产党,还专门为此召开了党代会,决议为阻止右派上台,党员和支持者投票给苏亚雷斯,但在第二轮投票当日,他们都是佩带白花或黑袖章,寓意“含泪投票”前往投票站投票。结果,是苏亚雷斯赢出。
  
  “绝对多数制”具有如下的优点:其一、民选的实权“总统”应具有充分的民主正当性,透过两轮决选制可赋予总统较高的民意基础;相形之下,在“相对多数制”之下,如果参选人众多,可能发生当选人得票偏低的情形,“总统”当选人的民主正当性容易遭到质疑。其二、两轮决选制虽然可能选出“多数人的次佳选择”,但至少可以避免选出“相对多数民众最喜欢但绝对多数民众最厌恶”的“总统”当选人;相形之下,在相对多数制下,由于候选人当选无须争取过半数选民支持,容易导致候选人强化极端的意识形态,并以实现特殊群体的利益为主要选举诉求。其三、在两轮决选制下,参选人须争取过半数选民的认同以求胜选;相形之下,相对多数制会造成没有能力当选、但有能力搅局的政治人物,执意参选以箝制同党或同一政治阵营的候选人,向所属政党或政治阵营要求职位或利益交换。
  
  其实,在二零零零年大选之前,宋楚瑜就有“先见之明”地提出将选制修订为“绝对多数制”,但因担心“叶利钦效应”而极力打压宋楚瑜的李登辉,却断然拒绝。而在去年九月,郭台铭也曾在脸书贴文表示,在野联盟应宣示“修宪”落实“总统权责相符”,应立即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将正副“总统”选举改为“两轮投票绝对多数制”,兼顾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
  
  现在,终于有享有权责的“立委”提出修法了(宋楚瑜和郭台铭都不是“立委”),如果民众党党团也赞同这项主张,获得通过的机率甚高。在“二零二八”大选时,就将能实现“下架民进党”的愿景。
  
  不过,也有“宪法学”家认为,要改制为“绝对多数制”,单是修订《“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还不足够,因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这个文字表述是承认“相对多数制”的。除非是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认为其含有“过半数”的意思。不过,现在的十五名“大法官”,全部都是由蔡英文任命,相信其作出的“释宪文”不会对在野阵营有利。   中评社香港3月6日电/澳门新华澳报6日发表富权文章:国民党“立委”修法推出“绝对多数制”。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第十一届“立法院”开议后,国民党、民进党和民众党“立委”都积极履行职责,分别提出多项修法或立法提案。这些提案涉及政治、经济及民生等诸方面。而其中对今后台湾地区政治发展方向影响重大的,可能是由国民党新科“立委”翁晓铃提出的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将“总统”选举由现行的“简单多数制”改为“绝对多数制”,倘第一轮投票没有任何候选人得到过半票数,就必须在十四天后再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中的前第一二名候选人中决出胜负,但仍要获得过半票数方为有效。
  
  翁晓玲在“提案说明”中提到,“总统”当选人票数未过半、所属政党在“国会”席次也未过半,缺乏稳固的民意基础,会有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参考西方国家法制,将台湾的“总统”选举,从现行的一轮投票,改为二轮投票,强化民主正当性。
  
  现行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行投票。
  
  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选罢法”规定,无论有多少组候选人参选,只要有其中一组候选人获得最多票,即使是没有过半,即可当选。这就往往会产生“少数总统”,由“少数民意”来统领管治“多数民意”。台湾地区自一九九六年开始实行直接选举产生领导人之后,就出现了两次这样的情况。其中第一次是二零零零年的第十任领导人选举,得票率为百分之三十九点三的陈水扁、吕秀莲一组当选,成为“少数总统”。而与此同时,泛蓝阵营在“立法院”占据多数议席,因而形成“朝小野大”的悬殊状况,导致政局动荡。第二次就是“二零二四”大选,同样是由民进党提名的赖清德、萧美琴一组,仅是以百分之四十点零五的得票率当选,而民进党的“立委”议席也未能过半而且还沦为“老二”,同样也是形成“朝小野大”的态势。在未来的四年,台湾地区的政治局势,也将是“宝岛震荡风雷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