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蓝绿白都有候选人抵触“党政军条款”?
中国国民党的“侯赵配”成型后,气势如虹,其民调翻番直迫民进党的“赖萧配”。这让民进党的选战专家们急红了眼,运用其过去长期以来惯常使用的“见缝插针”挑拨离间手法,以赵少康的风头将会盖过侯友宜等谰言,意图分化瓦解“侯赵配”。
但侯友宜和赵少康似乎是早就料到将会有这么一着,因而以“四两拨千斤”的手法轻轻予以化解。民进党眼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集中火力攻击赵少康的“中广”董事长身份,参加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大选,是抵触“党政军条款”,并质疑他“政媒不分”。而民进党当局的“NCC”主委陈耀祥,昨日更是“踩多一脚”,声称认赵少康不只是“中广”董事长也是总经理,是直接经营管理“中广”的人士。对此,赵少康也回应,党职公职不能担任电台的董事,但没有说候选人不行,强调自己已经超越法律了。
所谓“党政军条款”,源自于台湾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党政军退出媒体”社会运动,以一九九五年由许多民间社团发动“党政军退出三台运动”为起点,自二零零三年起陆续完成立法,结束战后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垄断及控制传媒的局面。但“剃人头者亦被人剃头”,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完成含有“党政军条款”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的修法并公布实施时,已经是民进党执政,属于公共资源的“公视”、“华视”及“台视”等,全由民进党当局所掌握,民进党当局因此反而自缚手脚。
新增的“党政军条款”,具体体现在《广播电视法》第五条“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系统经营者”、《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五条“除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二零一五年改列第十条)“党政人员投资、任职,其特别亲属持股等应受限制”等规定,被称为“党政军条款”。
其实,这项“党政军条款”的无限上纲式“一股都不能有”认定,让被投资的媒体业者承受“NCC”裁罚、无法换照及限期改正等压力。然而由民进党当局把持的“NCC”却依然无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决此问题,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决业者胜诉,下一次仍然会被“NCC”以同样理由裁罚,让业者在“NCC”与行政法院间陷入无限回圈。此外,依现行“党政军条款”之规定,其所处罚对象并非投资人,而是被投资之广电事业。因此导致由广电事业承担“政府”、政党违法行为之不利益,而违背原本系为了避免“政府”、政党干预,以保护广电事业之立法初衷。
也就是说,直到目前,赵少康都不存在着必须辞去“中广”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问题。当然,倘在明年一月十三日当选为“副总统”,就必须在五月二十日宣誓就职之前辞去所有在媒体之职务。另外,在竞选期间,也不应该过问“中广”的编辑及经营方针。而对此,赵少康也早已作出了相应的部署,包括承诺倘若当选,必辞去“中广”的所有职务,也包括“TVBS”台在第一时间已更换“少康战情室”主持人,并且将节目更名为“TVBS战情室”。
意想不到的是,民进党放出的这把“飞剑”,却变成“回力标”误伤了自己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召开记者会,质疑“华视”新闻专题独厚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赖清德,有失平衡。而“认知作战专家”沈伯洋,则位列民进党“不分区立委”名单第二,也名列“华视”自律谘询委员会,“NCC”假装看不到。
这个情况比赵少康的“问题”更严重。实际上,赵少康一方面的民营媒体经营者,另一方面并不能保证当选。而沈伯洋则一方面是公营媒体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因为名列民进党“不分区立委”提名名单的第二名,位于“绝对安全”的位置内,笃定可以当选。
而且更严重的是,沈伯洋在被提名为民进党“不分区立委”提名安全名单之后,主动辞去“中央社”董事一职,却不愿辞去“华视”自律谘询委员会委员之职。就显得明知故犯,拖泥带水。
“党政军条款”真是“飞剑乱舞”,三个主要政党都有参选人被刺到了。昨日,又爆出台湾民众党日前公布的“不分区立委”提名名单,其中排序顺位第十七的徐瑞希,为现任的“公视”及“华视”董事。这两家电视台都是由公共财政供养的,这比赵少康的私营电台的问题要严重得多。虽然其目前的排位不能保证当选,但日后其前面有人辞职时,她却可以依序递补。不过,即使是如此,她在获得递补前,仍然可以保留其在媒体的身份。实际上,在历史上,蓝绿黄橘各政党都有媒体人参选各种公职,一旦当选就辞去媒体的所有职务,这已经成为惯例。今次只不过是民进党被赵少康的气势吓破了胆,拿出来说事而已,但意想不到却是打到了自己的身上。
中国国民党的“侯赵配”成型后,气势如虹,其民调翻番直迫民进党的“赖萧配”。这让民进党的选战专家们急红了眼,运用其过去长期以来惯常使用的“见缝插针”挑拨离间手法,以赵少康的风头将会盖过侯友宜等谰言,意图分化瓦解“侯赵配”。
但侯友宜和赵少康似乎是早就料到将会有这么一着,因而以“四两拨千斤”的手法轻轻予以化解。民进党眼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集中火力攻击赵少康的“中广”董事长身份,参加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大选,是抵触“党政军条款”,并质疑他“政媒不分”。而民进党当局的“NCC”主委陈耀祥,昨日更是“踩多一脚”,声称认赵少康不只是“中广”董事长也是总经理,是直接经营管理“中广”的人士。对此,赵少康也回应,党职公职不能担任电台的董事,但没有说候选人不行,强调自己已经超越法律了。
所谓“党政军条款”,源自于台湾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党政军退出媒体”社会运动,以一九九五年由许多民间社团发动“党政军退出三台运动”为起点,自二零零三年起陆续完成立法,结束战后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垄断及控制传媒的局面。但“剃人头者亦被人剃头”,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完成含有“党政军条款”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的修法并公布实施时,已经是民进党执政,属于公共资源的“公视”、“华视”及“台视”等,全由民进党当局所掌握,民进党当局因此反而自缚手脚。
新增的“党政军条款”,具体体现在《广播电视法》第五条“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系统经营者”、《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五条“除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二零一五年改列第十条)“党政人员投资、任职,其特别亲属持股等应受限制”等规定,被称为“党政军条款”。
其实,这项“党政军条款”的无限上纲式“一股都不能有”认定,让被投资的媒体业者承受“NCC”裁罚、无法换照及限期改正等压力。然而由民进党当局把持的“NCC”却依然无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决此问题,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决业者胜诉,下一次仍然会被“NCC”以同样理由裁罚,让业者在“NCC”与行政法院间陷入无限回圈。此外,依现行“党政军条款”之规定,其所处罚对象并非投资人,而是被投资之广电事业。因此导致由广电事业承担“政府”、政党违法行为之不利益,而违背原本系为了避免“政府”、政党干预,以保护广电事业之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