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是法治应有之义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回应有关事件时表示,警方是否作出拘捕行动会看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强调不会评论个别案件。但如果有告密人写信给他,包括一些贼人,询问自己是否被通缉,自己前来会否被捕,他都不会回答或告诉贼人对方将会被捕。而由于“国殇之柱”和其他案件有关,其处理方法会和其他所有证物一样,首先需等待案件完结,案件完结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案已经引起诸多评论,笔者针对一些负面观点进行评析,以正视听。
作品触犯法律就要面临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国殇之柱”早于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制作完成,警方现在“针对”高志活是借该物品大做文章。言下之意,香港国安法不溯及既往,即便有关物品触犯该法,也不能定罪。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因此,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与内地《刑法》是一脉相承的。
内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典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香港回归后,《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煽动罪的条文继续有效。所以,只要高志活的作品触犯有关法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区别的只是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再者,警方国安处是今年5月持法庭手令采取搜查行动,在元朗区检取一件与一宗“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有关的证物,据瞭解证物为“国殇之柱”。国安处显然是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的搜查行动。也就是说,如果“国殇之柱”可以作为他人构成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则该证据的原作者也应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的这条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治理模式变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及超国家组织已经颁布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
犯罪地在香港不涉“长臂管辖”
当然,“域外效力”的具体发挥需要各国的司法合作。只要存在合作协定,就不会发生侵害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同理,在缺乏合作协定的情况下,“域外效力”因无法发挥作用而不会存在侵犯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并不直接涉及“域外效力”,因为高志活的作品是在香港展览,如果其作品涉嫌犯罪,则其犯罪地是在香港。因此,香港警方依法对其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对其发出通缉令等,并不存在“长臂管辖”的问题。
再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志活有表达自由,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与权利平衡的问题。毫无疑问,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受法律重点保护。同时,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世界大多数国家均认同表达自由不能损害他人权利或名誉;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可见,如果“国殇之柱”被认定为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那么,对高志活采取有关法律行动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至于一旦高志活被捕,是否要按照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将他移交审理,则应该等到高志活真正被捕归案后再讨论。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回应有关事件时表示,警方是否作出拘捕行动会看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强调不会评论个别案件。但如果有告密人写信给他,包括一些贼人,询问自己是否被通缉,自己前来会否被捕,他都不会回答或告诉贼人对方将会被捕。而由于“国殇之柱”和其他案件有关,其处理方法会和其他所有证物一样,首先需等待案件完结,案件完结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案已经引起诸多评论,笔者针对一些负面观点进行评析,以正视听。
作品触犯法律就要面临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国殇之柱”早于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制作完成,警方现在“针对”高志活是借该物品大做文章。言下之意,香港国安法不溯及既往,即便有关物品触犯该法,也不能定罪。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因此,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与内地《刑法》是一脉相承的。
内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典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香港回归后,《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煽动罪的条文继续有效。所以,只要高志活的作品触犯有关法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区别的只是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再者,警方国安处是今年5月持法庭手令采取搜查行动,在元朗区检取一件与一宗“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有关的证物,据瞭解证物为“国殇之柱”。国安处显然是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的搜查行动。也就是说,如果“国殇之柱”可以作为他人构成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则该证据的原作者也应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