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腾军: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漏洞
第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与台湾关系法”本质上是一部美国国内法,但美国却将其凌驾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上,适用范围出现严重错误,人为扭曲法理逻辑。
“与台湾关系法”无权规定与属于别国领土主权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关系。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尤其是建交公报中,美方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祗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任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单方面制定法律来指导“美国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与台湾关系法”违背美方向中方作出的承诺。“与台湾关系法”提到,将根据对台湾防卫需要自主决定向台湾提供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并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社会及经济制度受威胁可采取适当行动,这与美方在“上海公报”中做出的“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承诺完全背道而驰,这种单方面篡改美方国际义务的行径,严重违背国际法。
第二,“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各国应“善意信守条约”的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27条分别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台湾问题上,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双方共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美方作出郑重承诺。美国单方面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政策表述文件,而“与台湾关系法”经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其效力要高于前者,这完全违反国际法。
第四,“与台湾关系法”本质上就是在搞“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一直以来,台湾问题的历史经纬明明白白,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和现状清清楚楚,从20世纪40年代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到70年代联大第2758号决议,都一再表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主权国家应遵守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然而,“与台湾关系法”将台湾作为独立政治实体加以“优待”。该法提出“当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或与之有关之时,这些字样应包括台湾在内,而且这些法律应对台湾适用”,又提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举,不应影响台湾统治当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体财产或无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和利益,也不影响台湾当局在该日之后所取得的财产”。美方在美国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断绝同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后,却倒行逆施给予台湾诸多主权国家才有的待遇,显然是完全漠视国际法、践踏侵害中国主权。
第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与台湾关系法”本质上是一部美国国内法,但美国却将其凌驾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上,适用范围出现严重错误,人为扭曲法理逻辑。
“与台湾关系法”无权规定与属于别国领土主权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关系。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尤其是建交公报中,美方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祗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任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单方面制定法律来指导“美国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与台湾关系法”违背美方向中方作出的承诺。“与台湾关系法”提到,将根据对台湾防卫需要自主决定向台湾提供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并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社会及经济制度受威胁可采取适当行动,这与美方在“上海公报”中做出的“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承诺完全背道而驰,这种单方面篡改美方国际义务的行径,严重违背国际法。
第二,“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各国应“善意信守条约”的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27条分别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台湾问题上,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双方共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美方作出郑重承诺。美国单方面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政策表述文件,而“与台湾关系法”经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其效力要高于前者,这完全违反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