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方彻底违背“对等原则”

  中评社北京5月31日电/据大公报报导,香港人有句话我每次听到也感到不寒而栗,这句话便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寒而栗是因为法律不能取决于人情。若然,每个人也有不同的人情尺度,那何来法治?

  话虽如此,但当法律缺乏效力时,或在司法管辖区之外,我们如何坚持法律原则?最近一个例子便说明了这点。特区政府申请禁制令限制所有人利用一首与“港独”有关的歌曲危害国家安全,最后成功取得法庭颁布禁制令。但这禁制令在海外并无法律效力,如要实施必须先经当地法庭予以确认后才能由当地执法机关执行禁制令。尽管如此,在法理上当地的执法者也只是执行当地法庭同意执行他方法院法令之指令,而非直接执行海外法庭的法令。

  撇开法理不谈,特区法庭颁布禁制令的最终结果是绝大多数的海外网上服务提供者自愿接受法令限制,而把有关歌曲及其他版本自动下架。有人问我这些服务提供者既不受法令所限制,为何要遵从法令?答案很简单,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你在某一地方做生意,赚取当地的金钱,却在其他地方协助或便利他人伤害这地方的利益,在人情上、道德上说得过去吗?

  由此我们可以看见,脱离了司法管辖区地域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看他国的法律。国际法中有“公共国际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民事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之分;但无论你是看公共国际法或民事国际法,两者皆有一种相当接近的法律原则。在公共国际法中这原则叫“对等原则”(Reciprocity principle),在民事国际法中这原则叫“礼让原则”(Comity principle)。这两个原则的基本理念是十分相近。“对等原则”是指每个国家或地方应尊重他方的法律,从而寻求对等和互相接受的法律平衡。在民事国际法中,“礼让原则”的核心理念也是一样,法庭应互相尊重及尽量确认海外法庭的判决。

  留意在这两原则下,互相尊重和确认并不取决于海外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或海外的法庭之水平是否符合本身所重视的标准。换言之,互相尊重和确认是尊重和确认对方的不同制度和国家或地方主权。理由很简单,假若互相尊重或确认需取决于海外的法律或法庭之判决是否符合自己的尺度,那还有什么“对等”或“礼让”可言?   说到这里,你可能立刻问我,那为什么美西方要批评香港的国安法律?问题问得很好,但似乎现时并没有答案。美西方那种完全不尊重他国主权和制度,是彻底违背及蔑视国际间早已认同的“对等原则”。美西方说他们认为人权是重要的;在他们眼中,若有法例剥削或漠视人权,他们在道德立场上应该发声。但问题也正正在这里,何谓剥削或漠视人权?这尺度由谁界定的?更何况《国际人权公约》亦清楚确定因应国家安全的需求在合理情况下,国安法律可凌驾个人权利和利益。什么是合理情况则需由当地立法机关和法庭按照政治、历史、文化、社会背景和各种当地独特情况来决定,而并非由别国说三道四,将自己的规则强加于他国。

  假若法律要顾及人情的话,那么不尊重他人的国家也不值得被尊重。国际间的矛盾亦会因此而起,直接威胁和平共处这基本人类追求目标。美西方何时才明白这基本道理?

  原题为:法律和人情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中评社北京5月31日电/据大公报报导,香港人有句话我每次听到也感到不寒而栗,这句话便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寒而栗是因为法律不能取决于人情。若然,每个人也有不同的人情尺度,那何来法治?

  话虽如此,但当法律缺乏效力时,或在司法管辖区之外,我们如何坚持法律原则?最近一个例子便说明了这点。特区政府申请禁制令限制所有人利用一首与“港独”有关的歌曲危害国家安全,最后成功取得法庭颁布禁制令。但这禁制令在海外并无法律效力,如要实施必须先经当地法庭予以确认后才能由当地执法机关执行禁制令。尽管如此,在法理上当地的执法者也只是执行当地法庭同意执行他方法院法令之指令,而非直接执行海外法庭的法令。

  撇开法理不谈,特区法庭颁布禁制令的最终结果是绝大多数的海外网上服务提供者自愿接受法令限制,而把有关歌曲及其他版本自动下架。有人问我这些服务提供者既不受法令所限制,为何要遵从法令?答案很简单,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你在某一地方做生意,赚取当地的金钱,却在其他地方协助或便利他人伤害这地方的利益,在人情上、道德上说得过去吗?

  由此我们可以看见,脱离了司法管辖区地域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看他国的法律。国际法中有“公共国际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民事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之分;但无论你是看公共国际法或民事国际法,两者皆有一种相当接近的法律原则。在公共国际法中这原则叫“对等原则”(Reciprocity principle),在民事国际法中这原则叫“礼让原则”(Comity principle)。这两个原则的基本理念是十分相近。“对等原则”是指每个国家或地方应尊重他方的法律,从而寻求对等和互相接受的法律平衡。在民事国际法中,“礼让原则”的核心理念也是一样,法庭应互相尊重及尽量确认海外法庭的判决。

  留意在这两原则下,互相尊重和确认并不取决于海外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或海外的法庭之水平是否符合本身所重视的标准。换言之,互相尊重和确认是尊重和确认对方的不同制度和国家或地方主权。理由很简单,假若互相尊重或确认需取决于海外的法律或法庭之判决是否符合自己的尺度,那还有什么“对等”或“礼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