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时期国际商事调解的机遇挑战
新时期呼唤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也为香港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于2022年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根据这个声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正式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向国际社会提供一项全新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
为什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成立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根据“一国两制”,香港实行普通法。大家知道,普通法与大陆法各有千秋,但毕竟普通法对国际商事运作的影响要多些,不少国际商事规则都是按照普通法传统制定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总结实践“一国两制”经验提出的“四个必须”,其一是“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当中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
香港具有不可取代制度优势
第二,香港有相对稳健的法律制度,其法治评分长期位居亚洲前列,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和争端双方的认同。在本地和国际调解方面,香港建立了一个良好和稳健的监管─制度框架,当中包含《调解条例》(第620章)、《香港调解守则》、CEPA调解机制、检定调解员资历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以及数目不断增长的调解计划和服务提供者。
第三,香港拥有大量既熟悉内地、国际法律、又具有语言优势的专业人士,与国际法律界互动频密。诚如有文章指出:香港这种“内通外联”的独特优势是其他内地城市无可比拟的。
第五,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做生意,如果出现商业纷争时,在香港调解,应该是双方比较容易接受的方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9月5日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专门提到了香港具备的优势,包括为内地提供法律调解等服务。这说明了香港在调解方面一定大有作为。
香港要真正成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必然要重点解决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问题。毫无疑问,在调解未成为独立争端解决程序之前,调解协定的执行效力往往依赖于法院认可,或仲裁确认并成为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的一部分。如果将调解作为独立程序,那么调解协定是否能够如仲裁协定那样获得法院认可呢?而如何获得境外法院的认可,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8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规定,《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还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截至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未能完成对我国加入《公约》的批准。但从长远看,尽快批准《公约》有利于中国参与并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全球化发展。
尽快制定新的调解法律
尽管如此,香港仍然要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原则尽快制定一些新的调解法律,以便对国际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保密性及管辖、协定的执行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正加速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已于2021年正式通过及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供三地调解机构自愿参照和采纳,有望增强企业及大众于大湾区使用调解的信心。此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也于去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和施行,深化落实三地调解实务接轨,完善大湾区调解发展。香港需要做好与大湾区的整体规划对接,与大湾区其他城市深化高水准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香港应该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获取更好的经验,进一步夯实其作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地位。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国中有43个签署国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共同发展有迫切的愿望。许多研究建议,中国与这些国家间商事争端的解决路径应该遵循协商、调解优先原则,将其作为必经程序,辅之以仲裁、诉讼程序。所以,国际调解院的规则制定与运作,对“一带一路”进一步发展具有保障与推动功效。同时,调解是需要在分清是非和法律得失的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的调和,为当事人双方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香港在培养高质量的调解人才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应当进一步利用其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多的涉外调解人才。(顾敏康 香港教育大学教授)
新时期呼唤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也为香港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于2022年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根据这个声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正式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向国际社会提供一项全新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
为什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成立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根据“一国两制”,香港实行普通法。大家知道,普通法与大陆法各有千秋,但毕竟普通法对国际商事运作的影响要多些,不少国际商事规则都是按照普通法传统制定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总结实践“一国两制”经验提出的“四个必须”,其一是“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当中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
香港具有不可取代制度优势
第二,香港有相对稳健的法律制度,其法治评分长期位居亚洲前列,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和争端双方的认同。在本地和国际调解方面,香港建立了一个良好和稳健的监管─制度框架,当中包含《调解条例》(第620章)、《香港调解守则》、CEPA调解机制、检定调解员资历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以及数目不断增长的调解计划和服务提供者。
第三,香港拥有大量既熟悉内地、国际法律、又具有语言优势的专业人士,与国际法律界互动频密。诚如有文章指出:香港这种“内通外联”的独特优势是其他内地城市无可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