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陆委会政治打压张经义合法吗?
马英九办公室提出声明与抗议后,尽管苏贞昌也透过发言人致歉,但民进党人仍以惯用的说法,质疑马英九若认为该法的规定不合理,为何后来执政时不修改?然而,此案情涉及的是适用法律时的“认定”问题,并不是法律制定的本身是否有问题。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系规定台湾人民“不得担任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而哪些属于“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授权由陆委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认定。
以中国大陆的“官方”体系而言,除去军方系统不谈外,大致上可区分为“党务”、“政府”、“事业单位”、“公营企业”及“人民和群众团体”五大类。就样的区分,是依据中共将他们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所为的区分,而其中在“党”和“政”部门工作的“党政干部”,基本上也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然而,2004年3月民进党政府公告的禁止任职的各类型范围中,其明确表明系“例示”,亦即只是“举例”属于哪些机关构的职务禁止台湾人民任职。就此而言,尽管禁止的范围无法一一列出,但也并非可由政府恣意认定。因此,在该公告中,首先也说明了例示所依据的原则为:(1)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2)对台统战工作。(3)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换言之,固然该公告中例举了“党务系统”中的“事业单位(如人民日报等)”,以及“政务系统”中相关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但却不表示一概禁止台湾人民任职于该单位,而仍要视任职所从事的职务内容,是否违背了上述三项标准。
事实上,大陆的大学也是政府的“事业单位”,目前有许多台湾人在大陆大学任教,难道也涉及忠诚、统战或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涉及限制人民工作自由的处罚,适用法律时应采最为严谨的标准来认定,但民进党政府就是为了“反中”和“抗中”,才会因特朗普问张经义来自哪里后,“见猎心喜”地对他展开“猎捕”。陆委会其实是政治打压,不是依法行政。
马英九办公室提出声明与抗议后,尽管苏贞昌也透过发言人致歉,但民进党人仍以惯用的说法,质疑马英九若认为该法的规定不合理,为何后来执政时不修改?然而,此案情涉及的是适用法律时的“认定”问题,并不是法律制定的本身是否有问题。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系规定台湾人民“不得担任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而哪些属于“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授权由陆委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认定。
以中国大陆的“官方”体系而言,除去军方系统不谈外,大致上可区分为“党务”、“政府”、“事业单位”、“公营企业”及“人民和群众团体”五大类。就样的区分,是依据中共将他们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所为的区分,而其中在“党”和“政”部门工作的“党政干部”,基本上也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