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违法窃权政治任命“代理市长”

韩国瑜

  中评社香港11月3日电/高雄市议会民进党籍议员日前为了审查总预算案交付委员会审议,主张“没有市长就没有总预算付委、没有预算”而阻挠议事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发生推挤攻防,也造成冲突与流血事件。民进党议员强调,副市长叶匡时只是市长的“职务代理人”,和之前许立明系“代理市长”的情形不同,所以极力杯葛议事程序,并要求市长韩国瑜应销假出席议会。然而,高雄市议员并不了解,许立明的“代理市长”其实是“行政院”违法“任命”。

  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高雄市议员固然可以要求韩国瑜销假,为总预算案到市议会备询,但韩国瑜接受与否,都属于他个人的政治判断,并不涉及违法的问题。事实上,韩国瑜在今年9月下旬时,已曾到议会做过下个年度的预算报告,且在施政报告时也答覆过议员提出的质询。因此,总预算交付委员会审查后,即由各局处长负责各该机关的预算案审议,市长原本就无需到议会。

  民进党市议员简焕宗特别强调,韩国瑜对外说他请假,副市长叶匡时只是市长的“职务代理人”,并非如同许立明是“代理市长”,因而拒绝由叶匡时上台报告总预算,且还指叶匡时是市长的代理人之说法,用意在于模糊大众。其实,叶匡时当然不是“代理市长”,但他的确是市长“请假”时的“职务代理人”,在市长请假期间代理行使市长的职权。

  市长“请假”只是暂时离开职务而不行使职权,期间由法定的职务代理人副市长代为行使职权,此为各机关运作上的通例,并无可“模糊”和质疑的余地。但若市长“出缺”,此时才发生由谁来担任“代理市长”的问题。然而,陈菊辞市长后发生市长职务“出缺”,许立明虽是陈菊的副市长,但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他也必须去职,而市长职务则由“行政院派员代理”。   许立明依法随陈菊辞职而去职后,他就是“民间人士”的身分,而非“官员”。“行政院”依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应是“派员代理”高雄市长的职务,而非“政治任命”一位高雄市的“代理市长”。易言之,陈菊辞高雄市长后,“行政院”基于地方自治监督机关的立场,应就所属官员派兼高雄市的“代理市长”,所属一级机关也均应由常任副首长代理,此时的市政府小“内阁”进入“看守”的过渡期,维持地方自治事务性工作的正常运行。

  然而,从2000年民进党首度执政开始,就发生了民进党“直辖市”和县市首长在所剩任期不足一年时,辞职赴“中央政府”任职,再由“行政院”或“内政部”新“任命”一位非具官员身分者担任“代理市县长”的情形。《地方制度法》的规定系“派员代理”出缺的市县长,而并非“政治任命”,但在民进党执政时,却经常违法任命如许立明为高雄市的“代理市长”。

  “行政院政治任命”了“代理市长”后,“代理市长”又政治任命了一级机关政务首长;试问,“看守”性质的政府需要政务官来推动新的“政策”吗?而“代理市长”既非民选,又是谁赋予他决定政策的权力正当性来源呢?民进党政府违法窃权已久,此一现象值得高度关切才是。

韩国瑜

  中评社香港11月3日电/高雄市议会民进党籍议员日前为了审查总预算案交付委员会审议,主张“没有市长就没有总预算付委、没有预算”而阻挠议事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发生推挤攻防,也造成冲突与流血事件。民进党议员强调,副市长叶匡时只是市长的“职务代理人”,和之前许立明系“代理市长”的情形不同,所以极力杯葛议事程序,并要求市长韩国瑜应销假出席议会。然而,高雄市议员并不了解,许立明的“代理市长”其实是“行政院”违法“任命”。

  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高雄市议员固然可以要求韩国瑜销假,为总预算案到市议会备询,但韩国瑜接受与否,都属于他个人的政治判断,并不涉及违法的问题。事实上,韩国瑜在今年9月下旬时,已曾到议会做过下个年度的预算报告,且在施政报告时也答覆过议员提出的质询。因此,总预算交付委员会审查后,即由各局处长负责各该机关的预算案审议,市长原本就无需到议会。

  民进党市议员简焕宗特别强调,韩国瑜对外说他请假,副市长叶匡时只是市长的“职务代理人”,并非如同许立明是“代理市长”,因而拒绝由叶匡时上台报告总预算,且还指叶匡时是市长的代理人之说法,用意在于模糊大众。其实,叶匡时当然不是“代理市长”,但他的确是市长“请假”时的“职务代理人”,在市长请假期间代理行使市长的职权。

  市长“请假”只是暂时离开职务而不行使职权,期间由法定的职务代理人副市长代为行使职权,此为各机关运作上的通例,并无可“模糊”和质疑的余地。但若市长“出缺”,此时才发生由谁来担任“代理市长”的问题。然而,陈菊辞市长后发生市长职务“出缺”,许立明虽是陈菊的副市长,但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他也必须去职,而市长职务则由“行政院派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