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监察院”要为苏启诚讨公道
“监察院”提出的调查报告结果中,指出台驻日代表谢长廷在事件发生期间,“未经‘外交部’授权或同意,径以个人身分经由脸书或接受媒体访问对外公开发表有关职务之言论,显违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第2项之规定。”由此看来,未来“监察院”理应再以违法为由,而对谢长廷提出弹劾。否则,苏启诚处长含冤自尽,政府仍未还其公道。
苏启诚处长是在驻大阪的官邸自杀身亡,且也是在关西机场关闭引发台湾旅客抱怨事件的期间,当可说明他是因为公务事件而寻短。无论如何,高阶外交官驻外时因公务事件轻生,“外交部”难辞其咎。但没想到,不仅驻日代表谢长廷极尽推托卸责,即使“外交部长”吴钊燮在面对“监察院”做出纠正后,仍然无丝毫诚恳检讨之心。
谢长廷上述的说法,无论其真意是否在于卸责,但至少也证明他担任驻日代表并不称职,连基本的驻外法律规定也不熟悉。何况,诚如纠正文中也提及,谢长廷当时未经“外交部”授权或同意的对外发言,“外交部”吴部长表示虽多次提醒谢大使并要求谨言慎行,惟仍未见改善”,也说明了谢长廷缺乏外交的专业素养,尤其还不受“外交部”的节制,十足展现他是民进党派系酬庸下的一方之霸。
“监察院”为台特有的宪政制度,源自于传统的御史监察权,不仅可对违法失职的官员提出弹劾,还有权对政府施政提出纠正。这次发生驻外高阶官员自杀事件,恰证明监察权从立法权分出的价值。否则,现今“立法院”在民进党取得绝对多数的情形下,一位外交官之死可能沉冤难以昭雪,而官员违法失职与专横卸责,恐怕将更肆无忌惮。
“监察院”提出的调查报告结果中,指出台驻日代表谢长廷在事件发生期间,“未经‘外交部’授权或同意,径以个人身分经由脸书或接受媒体访问对外公开发表有关职务之言论,显违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第2项之规定。”由此看来,未来“监察院”理应再以违法为由,而对谢长廷提出弹劾。否则,苏启诚处长含冤自尽,政府仍未还其公道。
苏启诚处长是在驻大阪的官邸自杀身亡,且也是在关西机场关闭引发台湾旅客抱怨事件的期间,当可说明他是因为公务事件而寻短。无论如何,高阶外交官驻外时因公务事件轻生,“外交部”难辞其咎。但没想到,不仅驻日代表谢长廷极尽推托卸责,即使“外交部长”吴钊燮在面对“监察院”做出纠正后,仍然无丝毫诚恳检讨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