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民粹战胜法治?
在民进党党政人士接连的重炮轰击下,“铨叙部”核定了最高金额等级的“冒险犯难”抚恤金。然而,公务人员抚恤事项本已有法律规定,公务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即发给抚恤金,连非属“畏罪”的自杀亦可依病故或意外发给抚恤金,故绝无“拒绝发给”之可能性。因此,该媒体报道“拒绝发给”应是基于误解的“假新闻”,但却造就舆论义愤的压力。
常情来看,“铨叙部”所以对该案迟至事发一年仍未核给抚恤金,极可能因受到了“指定结果”的外部政治压力。简单说,“铨叙部”其实就已发生的事实,很容易就判定发给“第二等级金额”的抚恤金,但迟未做出决定应是受到某种势力给予了压力,被要求只能做出“第一等级金额”的抚恤结果。然而,法律预先规范发给各等级抚恤金的标准为何?这往往是社会舆论产生义愤前,并未能弄清楚而易误解的事情。
黑鹰直升机往返台东和兰屿后送病患失事坠海情形,当可依据《公务人员抚恤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暨其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认定罹难护理师经指派执行病患后送任务,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期间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或是依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认定构成“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之条件,但这都是发给“第二等级”抚恤金的要件。而护理师家属和社会大众认为以黑鹰直升机夜航至兰屿后送病患,则应属“冒险犯难”而发给“第一等级”的抚恤金。
从该规定来看,“冒险犯难”是因有“灾难”发生,公务人员冒着具有死亡的高度风险仍前往抢救。但“病患后送医治”并非“发生灾难”,失事坠海的黑鹰救护直升机既非执行抢救任务的“灾难现场”,也无从认定搭乘黑鹰救护直升机即“明知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未能核给“冒险犯难”的因公抚恤,并非指不是因公死亡,更不可能不发给抚恤金。法律预先规定抚恤金发给有金额等级不同的标准,是基于公务人员在特殊情境下执行职务,死亡的风险度和任务的困难度不同,所须具备的勇气、技能和表彰的精神亦不同。
然而,当政治人物和舆论基于误解所施加的压力,便可让主管机关弃守与曲解法律,表示民粹力量可以战胜法治。抚恤金核给的结果虽只是个案,但相信类此案例却绝非仅有,而其带来的影响,则是公务人员难以公平依法任事,法治的基础逐渐遭到斲伤与侵蚀。
在民进党党政人士接连的重炮轰击下,“铨叙部”核定了最高金额等级的“冒险犯难”抚恤金。然而,公务人员抚恤事项本已有法律规定,公务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即发给抚恤金,连非属“畏罪”的自杀亦可依病故或意外发给抚恤金,故绝无“拒绝发给”之可能性。因此,该媒体报道“拒绝发给”应是基于误解的“假新闻”,但却造就舆论义愤的压力。
常情来看,“铨叙部”所以对该案迟至事发一年仍未核给抚恤金,极可能因受到了“指定结果”的外部政治压力。简单说,“铨叙部”其实就已发生的事实,很容易就判定发给“第二等级金额”的抚恤金,但迟未做出决定应是受到某种势力给予了压力,被要求只能做出“第一等级金额”的抚恤结果。然而,法律预先规范发给各等级抚恤金的标准为何?这往往是社会舆论产生义愤前,并未能弄清楚而易误解的事情。
黑鹰直升机往返台东和兰屿后送病患失事坠海情形,当可依据《公务人员抚恤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暨其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认定罹难护理师经指派执行病患后送任务,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期间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或是依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认定构成“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之条件,但这都是发给“第二等级”抚恤金的要件。而护理师家属和社会大众认为以黑鹰直升机夜航至兰屿后送病患,则应属“冒险犯难”而发给“第一等级”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