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平:反分裂国家法开辟了两岸融合制度通道

香港理工大学荣休教授方平日前参加香港两岸智库联谊会主办的《反分裂国家法》事实20周年座谈会。

  中评社香港3月22日电(作者 方平)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中国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实现了从政治主张向法律规范的制度性跨越。这部法律既体现了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法律威慑,又是构建两岸关系法治框架的里程碑。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法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显现出显着的制度效能,成功构建了遏制“台独”的法律长城,开辟了两岸融合发展的制度通道。

  一、同宪法的论述一脉相承

  《反分裂国家法》开宗明义第二条就明确表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台湾问题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王毅外长掷地有声的严正定调,中国台湾省的称谓已是不争的事实,引发大陆和台湾地区各界人士的强烈共鸣。祖国终将统一也必然统一乃大势所趋!

  二、法治思维下的主权维护机制

  《反分裂国家法》创造性地把政治承诺转化为法律规范,构建起完整的法理体系。其中,第三条确立的一个中国原则,超越了传统政治宣示的局限,使国家统一原则获得确定性的法律表达。她坚定地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了“台独”分裂。再者,第五条关于发展两岸关系的制度安排,将三通、经贸合作等具体措施也纳入法制轨道,形成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这种立法实践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思维与政治智慧的有机统一,从而开启了日后各省各地区纷纷出台各式各样的惠台融合措施。   三、法律威慑与和平发展的辩证统一

  该法第八条设置的“非和平手段”条款,透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使用武力的条件与程序,既形成对分裂势力的有效震慑,又为和平发展预留充分空间。具体列明执行“非和平手段”的若干前提条件,并指出仍然尽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局面。数据显示,该法律颁布后,两岸贸易额从2005年的912亿美元增至2023年的2678亿美元,人员往来突破四千万人次。这种“以法止战、以利促和”的治理逻辑,成功塑造了“反独”和“促统”的动态平衡。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

  《反分裂国家法》开创了主权问题法律化处置的新范式。首创将宪法原则具体化的立法技术,为祖国统一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路径。该法第廿条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台海和平,这种授权立法机制既保障了法律实施的灵活性,也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这种制度设计为处理复杂政治问题提供了法治化样本。

  由此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及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方平为香港理工大学荣休教授)

香港理工大学荣休教授方平日前参加香港两岸智库联谊会主办的《反分裂国家法》事实20周年座谈会。

  中评社香港3月22日电(作者 方平)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中国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实现了从政治主张向法律规范的制度性跨越。这部法律既体现了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法律威慑,又是构建两岸关系法治框架的里程碑。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法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显现出显着的制度效能,成功构建了遏制“台独”的法律长城,开辟了两岸融合发展的制度通道。

  一、同宪法的论述一脉相承

  《反分裂国家法》开宗明义第二条就明确表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台湾问题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王毅外长掷地有声的严正定调,中国台湾省的称谓已是不争的事实,引发大陆和台湾地区各界人士的强烈共鸣。祖国终将统一也必然统一乃大势所趋!

  二、法治思维下的主权维护机制

  《反分裂国家法》创造性地把政治承诺转化为法律规范,构建起完整的法理体系。其中,第三条确立的一个中国原则,超越了传统政治宣示的局限,使国家统一原则获得确定性的法律表达。她坚定地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了“台独”分裂。再者,第五条关于发展两岸关系的制度安排,将三通、经贸合作等具体措施也纳入法制轨道,形成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这种立法实践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思维与政治智慧的有机统一,从而开启了日后各省各地区纷纷出台各式各样的惠台融合措施。